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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8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2 16:24: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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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87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石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番大信(回复)〔2021〕1*7号《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与事实不相符合。广州市番禺区大*街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涌*村委会)不允许外地业主安装水表,而且涌*村委会几十年前花掉的费用不应由外地业主承担,涌*村委会要求我交费却未能出具收款凭证,属于变相收费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直接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条件。我街作出的《处理意见书》是对申请人情况反映的信访回复,并非对涌*村委会行为的确认,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更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二,我街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的程序合法。

  我街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转来的《信访事项转送函》,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满足《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于同日对该信访件(编号:LF440113202112247****)作出番大信告〔2021〕1*2号《受理告知书》。我街对申请人反映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后,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因此,我街处理该信访件的程序符合《广东省信访条例》的规定。

  第三,我街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涌*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并享有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涌*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向村内自建物业的非社员股东人员征收本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经村集体表决通过《村规民约》《环境治理及车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方式对该村范围停车收费及乱倾倒垃圾的情况进行规范,该行为属于农村自治范畴,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我街依法处理信访事项,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处理意见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4日,申请人向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反映涌*村委会存在乱收费、滥用权力等问题,被申请人于同日收到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转送的信访件,并作出番大信告〔2021〕1*2号《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受理其信访事项。2022年1月5日,申请人再次向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反映涌*村委会乱收费问题。2022月1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两次信访合并处,作出《处理意见书》,载明:“一、关于收取20元/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水改等问题。随着近年来该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过来居住及经营者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管理问题及清运的垃圾量也越来越多,村集体负担也越来越重。涌*村为了保障村内居民用水用电,近几年更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进行维护、增容及改造,村内日常管理运作、各种损耗、超出的垃圾清运环境保洁费用等,都由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由该村社员股东支出。社员股东反映,要求非社员股东自建物业者在村内享受了改善的土地、水电、基础设施、环境保洁、治安管理等方面带来的福利的同时,相关费用也要进行分摊,为此涌*村委会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向村内自建物业的非社员股东人员征收或多收费用,用于弥补村建旧水管道历年的维修投入,专款专用。我办已多次组织各方协调,要求该村委会及所属水厂,按照相关水改规定进行水改,保障民生用水,不能擅自停止供水等行为,正在跟进中。二、关于停车费用等问题。根据该村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及《停车管理办法》,在该村的集体土地上规划车位,以作停车使用,属该村社员股东的私人小车,每月收费100元每月;属该村户籍村民(非股东)收费300元每月;其余车辆收费500元每月,临停车辆一小时内免费,第二小时起收费3元,每天封顶36元,所得收益用于该村公共管理开支。三、关于反映被村委会以乱倒垃圾罚款了5000元等问题。据了解,根据《涌*村村规民约》规定,凡在该村范围内所有人员,严禁乱倒淤泥、工业垃圾,违者可罚款5000至20000元人民币,因违反该规定被罚费用,全部纳入该村委会账户。并把关于严禁乱倒淤泥、工业垃圾的告示张贴到涌*村各宣传栏公示。四、关于反映选举村霸等问题。建议收集证据,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处理意见书》于1月15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曾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多次组织涌*村委会与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多名非涌*村村民的自建物业人员召开协调会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街道办事处有对本辖区居民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番禺区大*街涌*村村规民约》第三十一条规定:“为保持村人居环境,村聘请专业人员清运垃圾和保洁,本村村民、购地建房户及购房户的房屋必须按房屋的建筑面积,向村委会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涌*村环境治理及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1)属我村社员股东的私人车辆(不包括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挂靠车辆),小车每月收费100元,1.5吨以上货车(车长限12米内)每月收费200元,每年缴交一次,安排私人车位停放。(2)属我村户籍村民(非股东)、社会股东,其车辆每月每辆收费300元的场地占用费,不安排固定车位,只能停靠在临时停车位内。(3)与我村有租赁关条的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车辆标目每辆收费300元的场地占用费。其余车辆按每月每辆500元收费。上述情况不安排固定车位,只能停靠在临时停车位内。(4)进入我村范围的流动车辆,一小时以内免收场地占用费,第二小时起每小时收费3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天封顶36元,如此类推。(5)我村停车场收益纳入村集体所有,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股东发放车场收益福利。”第四条规定:“根据大*街垃圾分类管理方案对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和单位乱偷倒淤泥、工业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作为垃圾清运处理费。发现乱张贴行为每宗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举报并协助有效查处者按处罚金额的30%作为奖励,20%作为垃圾清运处理费,余下款项纳入村集体所有。”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多次组织涌*村和申请人就涉案事项进行了协调,已基本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的调查情况进行了答复,并表示将进一步跟进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的涌*村委会收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及水改、停车费用、乱倒垃圾罚款,涉嫌乱收费等问题,涌*村委会依照本村的村规民约及相关管理办法对村内的环境、停车等问题进行治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认为涌*村委会存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系申请人与涌*村委会之间的民事纠纷,双方可通过民事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对申请人提出的选举村霸等问题,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番大信(回复)〔2021〕1*7号《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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