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6 16:31:28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81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2〕市桥处字*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更换电梯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广州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公司)现更换电梯也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对裕*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021年4月星*国际召开业主大会,只是选聘及解聘物业公司、授权业委会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并未在此次业主大会中表决通过业委会与新聘物业裕*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委会代表业主签署物业合同需经过业主大会审议并得到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方可实行,且业委会同裕*公司签署的合同中约定的是开通电梯而非更换电梯。

  第二,2021年4月,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更换电梯事宜对广州大*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阁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现裕*公司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更换电梯,在我投诉后,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却不对裕*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选择性执法。

  2019年3月,因电梯设备老化,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原物业管理方大*阁公司发出了要求停梯整改的通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2019年5月,应170余位业主的要求,同时为了确保公寓设备正常,大*阁公司会同业主共同出资对电梯进行了更换(梯号A01501****)。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部分业主未曾缴纳电梯费用导致设备方停运电梯。2020年4月,大*阁公司的管理人员进入星*公寓后,同设备方达成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替业主支付部分电梯费用的约定,2020年5月,电梯开通使用。2020年8月24日,因部分违法人员暴力破坏电梯厅隔墙导致电梯发生故障,为保证电梯运行安全,大*阁公司停运了该电梯并要求设备方进行检修。8月26日,现星*国际业委会成员刘蔚向12345投诉大*阁公司未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擅自更换电梯,为此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调查后对大*阁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第三,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番市监依复〔2021〕3*号、〔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回复称:“市*街坑*路100号星*国际梯号为A01501****、A0150112**的两台电梯使用单位仍为番禺合力大酒店有限公司。电梯A0150112**在2021年度中未申请办理过安装、改造、维修、停运及过户迁移登记手续。”裕*公司在本次更换电梯的过程中未经电梯产权方同意,也未履行过任何手续,更换程序违法,我认为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涉案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方式反映星*国际公寓由业主出资更换电梯,对有关部门开通电梯提出异议等事项,我街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涉案答复,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解〔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涉案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第二,我街作出《答复意见书》的主体、程序合法。

  2022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方式向广州市信访局反映番禺市桥星*国际公寓由业主出资更换电梯、对有关部门的开通电梯提出异议等有关事宜。信访部门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送我街处理,我街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我街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22年2月9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2022年2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的主体、程序合法。

  第三,《答复意见书》的内容合法。

  星*国际公寓原来由大*阁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工作。星*国际公寓业委会与大*阁公司签订《星*国际物业管理移交协议》,自2021年6月1日起,大*阁公司将星*国际公寓的管理权按现状移交给业委会。2021年4月,星*国际公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选聘裕*公司为星*国际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授权星*国际公寓业委会签订3年物业服务合同。星*国际公寓业委会与裕*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由裕*公司负责公寓的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乙方进驻后,应及时与电梯公司沟通,促成电梯尽快开通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垫付,然后由甲方在一年内从公用收费中归还。”

  星*国际公寓有两台电梯,均为关停状态。一台登记在合力大酒店名下,因使用时间长,存在安全问题已关停;一台登记在大*阁公司名下,由大*阁公司更换,因安装费用未缴清被电梯公司关停。裕*公司、星*国际公寓业委会、电梯公司三方沟通协调后,决定对合力大酒店名下电梯进行更换开通。2021年12月9日,裕*公司向全体业主发出《关于电梯安装施工的通知》。2022年1月19日,裕*公司发出《关于电梯需延迟开通的通知》,告知全体业主电梯已安装完毕,正在报验中。因此,我街在核查过程中暂未发现裕*公司、星*国际公寓业委会的相关人员在更换开通电梯事宜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至于裕*公司、星*国际公寓业委会与合力大酒店之间关于原有电梯的处置问题,与申请人无关。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我街具有指导、监督星*国际公寓业委会依法履职、协调处理申请人与业委会、裕*公司之间物业管理纠纷的职责。我街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后,经认真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函复申请人,《答复意见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本府查明:

  2021年3月12日,星*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2021年4月18日至4月23日,星*国际公寓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进行电子投票表决,业主大会的议题包括解聘现有物业公司、对两家新物业公司进行选聘,同时公示了《广州(星*国际)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星*国际公寓小区业主总人数为178人,专有部分总面积为10748.35平方米,本次业主大会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为141人,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8115.40平方米。其中,有137名业主同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占参与表决人数的97.16%,该137名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为7955.14平方米,占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的98.03%。最终,星*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与裕*公司签订了《广州(星*国际)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服务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乙方进驻后,应及时与电梯公司沟通,促成电梯尽快开通使用,相关费用由乙方垫付,然后由甲方在一年内从公用收费中归还。”2021年12月9日,裕*公司发布《关于电梯安装施工的通知》,告知业主电梯将于当日开始安装。2022年1月19日,裕*公司发布《关于电梯需延迟开通的通知》,告知业主电梯已安装完毕,现在正在报验中,待所有流程走完才能开通,具体开通时间待通知。

  另查明,申请人为广州云**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广州云**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大*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番禺区市*街坑*路100号星*国际公寓共计6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2022年1月16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方式(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201164***)向广州市信访局反映星*国际公寓由业主出资支付电梯首付款并更换电梯、对有关部门的开通电梯提出异议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受理,并于2月9日作出《答复意见书》,该《答复意见书》于2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2月23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府〔2022〕8*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2022年3月2日,本府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32项规定:“‘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南沙区除外)实施”。据此,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属于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星*国际公寓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系星*国际公寓小区的租户,且其并未有区别于星*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