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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1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20 15:44: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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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174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的《关于锦绣**花园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异议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

  2022年1月23日,我向被申请人递交的《关于锦绣**花园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异议函》(以下简称《异议函》),提出的关于采用不同计票原则导致结果失真、部分选票内容被篡改,《广州锦绣**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内容违反相关条例等三点问题。

  1.关于采用不同计票原则导致结果失真问题,本次纸质票总数2898票,电子投票1114票,但宣布投票总数3802票,相差210票。被申请人回复是因电子投票和纸质投票出现重复投票导致票数存在差异,我要求针对这210票进行明细公示,且要标明业主是电子投票还是纸质投票。

  2.关于部分选票内容被篡改问题,被申请人回复以业主书面提出的异议为准,只核实一份表决票为非本人签名投票及不能反映真实意愿,并剔除这一票的结果。我要求被申请人严查表决票被人为篡改的原因,严厉追究造假舞弊人员的法律责任,而非只剔除一票而了事。

  本次投票采用电子投票、纸质投票两种方式,而电子投票结果和纸质投票结果的差距非常之大。以议题三《续聘物业》为例,1114票电子投票里只有158票同意票,同意率只有14%;而2898张纸质票,同意票2407票,同意率高达83%,可见纸质投票有很多不真实票存在。近阶段锦绣**业主针对发起罢免广州锦绣**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花园业委会)的议题,征集1299名业主签名(超过20%业主签名),广州锦绣**花园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锦绣**花园居委会)都针对签名逐一打电话核实是否业主本人意愿签名。而本次业主大会五大议题的投票,其结果对业主权益影响非常大。因此强烈要求被申请人针对本次所有纸质投票进行电话核实(可要求物业公司配合提供业主电话),核实是否其业主本人签名投票,如电话代投是否有书面委托,如无委托书,按相应条例规定,相应纸质票为无效投票。

  3.《议事规则》内容违反相关条例问题,该规则在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上进行了条件排序,如居委会推荐优先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针对推荐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只是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并没有所谓的居委会推荐优先之类的排序。被申请人仍回复《议事规则》内容未违反相关条例,以业主投票为准。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懈怠拖延,对相关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处理不当,未能及时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要求核查该议题的违规内容,并判定该议题的投票结果无效,责令锦绣**花园业委会修订该议题内容再重新进行投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回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撤销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申请人向我镇提交《异议函》,对广州锦绣**花园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我镇收到该《异议函》后,针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核实有关情况,作出了《回复》,该回复是我镇对广州锦绣**花园临时业主大会表决活动的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的阐述说明,系观念表示行为,不对任何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具有强制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撤销性。
       第二,申请人作为个别业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是“请求依法撤销该认定,限期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其复议请求的实质是不认可本次表决通过的决议,要求我镇责令锦绣**花园业委会重新组织投票。该请求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个别业主并无决定权。基于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大体上一致的原则,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衔接安排,对行政复议中主体资格、利害关系的认定可参照行政诉讼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人作为业主个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第三,《回复》的作出程序合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并向全体业主通告。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答复异议提出人,并告知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2022年1月24日,我镇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函》,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月18日作出《回复》并寄出,于2月19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第四,《回复》的内容合法。

  (一)同时采用纸质投票和电子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的形式表决事项。……”据此,电子投票、纸质投票均属于合法表决形式。《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按照本规则规定已建立物业服务区域电子投票数据库的,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优先采用投票系统进行表决。”此规定是为了破解投票难问题,通过为业主提供便利、快捷的投票方式,保障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并不是要完全排除纸质投票的使用。而且,考虑到广州锦绣**花园小区有部分业主不习惯、不会使用或未绑定电子投票系统,保留纸质投票的方式也可以保障到这部分业主的权利。另外,出现纸质票和电子票累加总和与投票总数不符的情况,是因为部分业主同时投了纸质票和电子票,在统计表决结果时以电子投票的结果为准。

  (二)我镇已将核实情况如实告知申请人,且核实的程序不违反法规规定。1.投票结果公示期间内,我镇共收到18位业主提出的异议。2022年2月14日,我镇在广州市南沙公证处的见证下开箱验票核实,核实情况为:13位业主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系统自动统计表决意见,异议不成立;2位业主没有参与电子投票,在票箱亦没有找到纸质表决票,不存在表决内容登记错误的问题,异议不成立;1位业主在获悉所属房屋的表决票是由房屋另一共有人签名提交后,认同该房屋表决票内容,不再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1位业主的表决票由于存在皱褶,无法读取数据,现场监票人、计票人把该票作为废票处理,异议成立,该票应纳入表决结果的统计;1位业主提出没有参与表决,但投票结果公示有其表决意见,我镇尊重该业主的意见,认可其异议成立,该票不纳入表决结果的统计。因申请人反映的是存在公示结果与本人意愿不符合的情形,我镇告知其此种情形的核实情况,内容合法。2.《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对于表决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由异议人以书面形式实名在表决结果的公示期限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如此规定,既是监督受侵害业主积极、及时行使权利,同时也有利于尽量维护业主自治程序的稳定性。对于本次公示期间未提异议的业主,应当视为其认可投票结果,若我镇擅自将核实范围扩大至未提异议的业主,既不利于业主自治程序的稳定,也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议事规则》未违反法律规定,符合相关政策精神,是全体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议事规则》未违反任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符合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指导思想及相关政策精神,尤为重要的是,从表决结果看,大部分业主支持该规则,其内容属于业主的共同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尊重。

  综上,我镇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异议函》,申请人在函中提出了采用纸质投票和电子投票的不同表决方式、部分选票内容被篡改,《议事规则》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了条件排序违反相关规定等问题。经过调查核实后,被申请人于2月18日作出《回复》,并于2月19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广州锦绣**花园于2021年12月7日至12月26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的议题包括:1、表决《关于拟调升小区外来车辆收费标准的决定(草案)》;2、表决《开通小区西门实施方案(草案)》;3、表决续聘广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4、表决《广州锦绣**花园管理规约(草案)》,5、表决《广州锦绣**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12月28日,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公证员、被申请人、锦绣**花园居委会、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万博派出所、业主代表、锦绣**花园业委会、物业公司、广州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票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小区党群服务之家对选票进行计票。临时业主大会召开后,2022年1月3日,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公证员、锦绣**花园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5个会议议题的表决结果在锦绣**花园业委会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月3日至2月1日。在表决结果公示期间,共有包含申请人在内的18名业主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2月14日,广州市南沙公证处公证员、锦绣**花园居委会、锦绣**花园业委会的工作人员在被申请人处对封存的选票进行开箱验票,核实情况为:包含申请人在内的16名业主异议不成立,2名业主的异议成立。2月25日,被申请人在重新统计表决结果后再次通告了表决结果,5个议题均获得通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属于对临时业主大会投票事项的异议,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异议作出的《回复》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锦绣**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锦绣**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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