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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2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12 16:44:0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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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29号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的〔2022〕市桥处字6*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

  我居住在广州市番禺区工*路*街一座60*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22年3月5日,涉案房屋因楼上70*房屋漏水造成水浸后,我于3月7日将此事反映给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居委会),并请其到涉案房屋查看受损情况,但大*居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前往查看,并说会与70*房屋业主联系。3月8日,大*居委会先是告知我70*房屋业主生病住院不能前往,后又说该业主不接电话。3月9日,大*居委会打来电话向我强调70*房屋业主已将漏水处修好,但对于涉案房屋受损情况,70*房屋业主及大*居委会均只字不提,当我追问时也只是强调70*房屋业主的修复问题,并告知我只会将吊顶位置重新扇灰,对于吊顶内部天花板及吊顶内部墙面不予理会。之后对于涉案房屋被水浸受损一事大*居委会再无过问,也始终没有上门查看,直至4月6日大*居委会再次打电话给我(我有电话录音),说调解不成功,当我问及调解工作台帐以及调解法律文书时,大*居委会又声称这不是调解,前后5分钟不到的时间,就不断改变说辞,说法自相矛盾。4月12日,我的母亲前往市桥街司法所寻求帮助,当天9点到达后,被一名自称为综治维稳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拦下,并告知需要扫码及填表为由,并未让我的母亲进入司法所办事大厅,只是在门外了解相关事情后,电话告知我可通过广东信访网上投诉平台提交信息,有关综治维稳部门会进行具体办理,在我的母亲快要离开时,从司法所办事大厅走出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对我的母亲进行拍照,我母亲当场质疑为何拍照,但无人解释置之不理。4月12日下午,我通过网上提交信访材料,明确需要司法所介入此事,但被申请人却将此事委派至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桥街城建中心)办理。我提出的信访诉求是要求楼上70*房屋业主对我家受损位置恢复原状,但被申请人却让我找第三方鉴定,与我信访的内容完全无关,我并未要求70*房屋业主对我家受损进行赔偿。之后我通过信访的方式将此事提交给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以下简称番禺区信访局),大*居委会才于4月19日上门查看受损情况,并再次强调70*房屋业主已经修复漏水点,但对我家受损情况依旧不闻不问。大*居委会、被申请人、番禺区信访局都只在答复中告知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从未向我提供调解台账和有关的法律文书,连最基本的70*房屋业主信息都未能提供,那这种所谓指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依据在哪里?难道这就是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的规定,被申请人没指导好大*居委会工作,事情发生后大*居委会和被申请人均未及时处理。4月26日,我向番禺区信访局申请信访复查时,其指引我应该向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以维护我的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错误,其行为侵犯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供调解工作台账及调解相关法律文书,提供楼上70*房屋业主个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以便我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收集市桥街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和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定职责。《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故我街依法具有收集市桥街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和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定职责,有权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及来信来访作出处理。
       第二,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已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经了解,2022年3月8日上午,申请人到大*居委会反映楼上70*房屋发生漏水,经双方协调后70*房屋业主已对漏水问题进行修复,但未对申请人房屋漏水影响部位的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修,要求协助调解。大*居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情况反映后立即与70*房屋业主沟通了解,并将申请人意见转告给70*房屋业主。据70*房屋业主反映,其在3月5日上午接到反映漏水的情况后,下午已到申请人家中查看,并于3月6日将漏水问题解决,其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检修意见,也不同意双方见面协商和调解,并表示申请人如再有其他要求,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后,大*居委会工作人员将70*房屋业主不接受调解的意见转告给申请人,并指引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4月6日,大*居委会工作人员再次致电70*房屋业主,计划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但70*房屋业主再次明确不接受调解,只可以对申请人家中因漏水造成污迹的地方进行翻新(煽灰),如申请人有其他事项的要求,建议其走法律程序。4月13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为WT440000202204136****),反映涉案房屋漏水无人处理,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我街收到番禺区信访局于同日送达的《信访事项转送函》后,已于同日出具〔2022〕市桥受字6*号《受理告知书》对信访事项予以受理,于4月19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寄送给申请人。其后,我街及时将申请人反映的情况转市桥街城建中心、大*居委会,依法对申请人的信访问题进行调处。4月19日,大*居委会工作人员到涉案房屋查看,暂未见继续漏水的情况。因70*房屋业主不接受调解,最终协调处理无果,考虑到调解是自愿的行为,且须经申请人和70*房屋业主协商一致才能调解成功,故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4月26日,我街作出《答复意见书》,建议申请人聘请第三方鉴定公司对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后,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自身权益。5月7日,我街将《答复意见书》通过EMS快递方式寄送给申请人。我街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我街已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三,申请人要求我街提供调解工作台账及调解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提供楼上70*房屋业主的个人信息缺乏法律依据,也不是我街的法定职责。《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宣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开展街辖区内的居民工作、社区服务、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二)依法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三)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区的自治权利,协助区人民政府为居民委员会的正常办公提供必要条件;(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居民工作职责。”第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适应社区居民多层次的服务需求;(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三)组织社区义务工作者队伍,动员和引导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系列服务;(四)负责组织和引导社区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卫生等工作;(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区服务职责。”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五)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流动人员暂住登记、信息收集、报送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六)受有关职能部门委托,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政事务、兵役和民兵事务、复转军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务、侨台事务、民族宗教事务、拥军优属、人口普查、基层统计、法制宣传、劳动用工监控、社会保险、抢险救灾、殡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扫黄打非、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等工作,如发现问题,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八)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责。”第十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城市管理的决定、命令、指示;(二)负责辖区内居民区、内街巷的环境卫生和环境整治工作,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三)维护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和城市秩序,对于违法建设、违法占用道路、违法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无照和无证经营、占道经营、非法行医、违规违章施工以及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等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对于拒绝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四)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城市管理职责。”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要求我街提供调解工作台账及调解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提供楼上70*房屋业主的个人信息缺乏法律依据,也不是我街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上述规定,70*房屋业主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街没有职责向申请人提供其需获取的个人信息,其应当遵循合法途径向有权部门、司法机关申请查阅。
       综上,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7日、3月8日,申请人两次到大*居委会反映楼上70*房屋漏水的情况,要求70*房屋业主对涉案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复,经大*居委会协调后70*房屋业主仅同意对漏水问题进行修复,不同意对涉案房屋受漏水影响部位的用电线路进行安全检修,申请人要求大*居委会协助调解。大*居委会接到申请人反映情况后向70*房屋业主了解,70*房屋业主称已于3月6日将漏水事项解决,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检修意见,不接受调解,也不同意双方见面协商,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4月6日,大*居委会再次致电70*房屋业主,其明确答复不接受调解,但可以对涉案房屋漏水后有污迹的地方进行煽灰翻新。4月13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204136****)反映:“涉案房屋楼上70*房屋漏水无人处理,曾多次协调无果,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番禺区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函》,并作出〔2022〕市桥受字6*号《受理告知书》,对上述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于4月19日通过EMS快递方式寄送给申请人。后大*居委会到涉案房屋查看,未发现有漏水情况。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关于工业路三街一座楼上70*漏水无人处理问题,城建中心、大*社区多次上门协调您和70*房屋业主见面调解,但由于70*房屋业主一直表示不同意与您面谈,只同意漏水后有污迹的地方进行煽灰处理,您也对70*房屋业主处理意见表示不同意。因此,建议您聘请第三方鉴定公司对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后,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5月7日,被申请人将《答复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错误,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来信来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职责。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就涉案房屋楼上70*房屋漏水无人处理,曾多次协调无果,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的事项向番禺区信访局网上投诉,后转被申请人处理。4月13日,被申请人对该事项予以受理。经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后于4月26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并于5月7日将《答复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已对双方矛盾进行了协调,由于调解不成,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调解工作台帐、调解相关法律文书及70*房屋业主的个人信息的问题,其在网上投诉的投诉内容并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70*房屋业主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如申请人需要获取70*房屋业主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途径向有职权的机关申请。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2〕市桥处字6*号《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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