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30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的穗公番(西)行罚决字〔2022〕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该起打人事件重新立案调查;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案外人刘某某实施组织打人团伙,殴打老人进行调查,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孔某某、钟某某二人殴打60周岁以上老人,处15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责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案外人孔某某、孔某某公然侮辱未成年人,情节严重,分别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申请人称:
第一,案件发生经过:2022年4月4日12时50分左右,我与女儿李某某、女婿李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南路22*号9号楼2梯*号(以下简称涉案车库)里整理物品。案外人刘某某带领案外人孔某某、孔某某、钟某某及二名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来到涉案车库,案外人刘某某手里拿着一个文件袋,里面装的是他的小姨子孔某某与我女婿李某某之间对涉案车库租赁纠纷的法院判决文书。案外人刘某某拿着判决书对李某某说:“法院判决下来了,判决你马上搬离我的车库,你为什么不走?”李某某说:“判决书没有生效,你不能带人上门闹事。”双方都在据理力争,发生了口角,案外人刘某某等4人对我们大声叫嚣,耀武扬威,说要李某某搬走,并要袭打李某某。我女儿李某某拦在他们中间,孔某某朝我女儿李某某左腿猛踢一脚,又朝我的肚子踢了一脚,钟某某又挥拳朝我猛打几拳,将我的左胳膊打得淤青血肿。我女儿李某某见执法人员没能控制住场面,在12时58分打110报警(报警回执为4401002022040412082600***),打人者仍然在场不停辱骂我们,污秽之词不堪入耳。随后,我外孙女李某某(14岁,在东*中学读初三)过来拿家里钥匙,现场有些混乱,小孩说了一句“吵死了”,被案外人孔某某听到像发疯一样在大庭广众之下怒骂李某某,污言秽语极其不堪。孔某某见状,也参与辱骂中,他们正欲对李某某动手殴打时,执法人员出面制止了他们的粗暴行为。在13时26分左右,接到报警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将我们双方带到了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
第二,参与打人事件背景:1.案外人刘某某,男,中共党员,在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工作,是该起打人事件的带头人、组织者及策划者。案外人孔某某是其妻子,孔某某是案外人刘某某的小姨子,钟某某是孔某某的情夫。这四人在华*城小区强占公共面积,出租他人,从中敛收不义之财,多次与他人发生纠纷,小区居民受其欺压,民怨载道,苦不堪言。2.我于1949年5月7日生,73岁,文盲,不懂粤语,有高血压病史,行动和生活都不是很方便。被殴打后,我的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现在家卧床静养。对于我在被申请人处制作的笔录,需要结合现场录音摄像,分析评判,这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是被被申请人诱导和催促之下做了一些不利的笔录,且我的家属对此也表示深刻的怀疑。3.被申请人偏袒执法,故意包庇打人行凶者。一是被申请人将我滞留调查时间长达30小时(从4月4日13点30分到4月5日22点),无视73岁老人受伤情况,不给予治疗。被申请人对我的态度恶劣,称我为犯罪嫌疑人,还要给我戴手铐。二是从打人双方的力量,人数,年龄及身体素质来看,都无法形成对抗性,根本不构成互殴的条件,从执法记录仪和华*城小区监控来看,我也没有还手的动作,也不具备还手的能力。而被申请人却将明显的围殴老人事件定性为互殴,让我蒙受冤屈,并被处500元行政罚款。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打人行凶者在光天化日之下,无视执法人员的存在,结伙群殴毫无还手能力的老人,如此嚣张、恶劣的行为,仅仅只是受到500元行政罚款,如此不公的处罚决定,如何让人民群众信服?
第四,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我未成年的外孙女李某某无端被案外人孔某某、孔某某辱骂,我女婿李某某为此三次打110报警,要求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辱骂他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我女婿李某某做了笔录,也收集了证据,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任何行动,既不调查,也不进行处罚。难道仅仅因为案外人孔某某和孔某某是案外人刘某某的家属,就不予追究?
第五,案件尚有如下部分存疑:1.为何被申请人的两名执法人员与4名行凶伤人者同时出现在现场?本案起因是房屋租赁纠纷,应该由法院处理解决。如果是有人恶意报假案,应该追究报案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是有人报假案,执法人员又为何插手经济纠纷?被申请人对此没有调查,也没有给人民群众、受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合理的解释。2.我在执法人员眼皮底下被他人打伤,为何执法人员当时没有强行制止?3.我的家属多次强烈要求被申请人对案件的组织者、策划人案外人刘某某依法传唤、调查,被申请人总是推三阻四,找各种理由不予调查。难道是因为案外人刘某某的职权影响力,或者是上面有领导打招呼而不予追究?4.我及家人在出租屋内整理物品,无端遭受如此噩运,案外人刘某某等人在疫情期间,居然带着执法人员上门打伤老人,是谁给了他们权力,让他们如此嚣张,作为一名党员,在疫情之下,不能以身作则,反而聚众伤人,是谁赋予案外人刘某某这特权,让其有恃无恐。难道案外人刘某某没有学习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精神吗?又是谁在充当这股恶势力的保护伞?难道就没有人,没有一个机关单位可以管管他们吗?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4月4日12时许,申请人在涉案车库因琐事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2022年4月4日,我所对该案以行政案件受理。同日,我所将申请人传唤到所后进行询问调查,在调查清楚事实及取得充分证据后,认定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我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于4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申请人至今仍未缴纳罚款。
综上,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4日12时许,申请人在涉案车库因租赁关系与案外人刘某某及孔某某、孔某某、钟某某发生纠纷后,与孔某某、钟某某互相殴打。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孔某某、钟某某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申请人拒绝承认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表示不需要验伤及不愿意接受调解。4月5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孔某某、钟某某、案外人刘某某及孔某某进行协商调解,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经过证人的陈述及指认、现场视频监控、被申请人的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4月10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被申请人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500元。
另查明,2021年5月21日,孔某某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涉案车库的所有权。2022年2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南路22*号9号楼2梯*号房产的租赁关系;二、被告李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孔某某支付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8月20日租金2904元;三、原告孔某某无需向被告李某某退还押金2400元;四、驳回原告孔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有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证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被申请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对案外人刘某某组织打人团伙进行立案调查及对案外人孔某某和孔某某辱骂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主张,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申请人可另循其他途径解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作出的穗公番(西)行罚决字〔2022〕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