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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25 16:21: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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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32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

  第三人:钟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0日作出的穗公番(西)行罚决字〔2022〕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被申请人包庇打人者,明显存在办案和执法不公,应对第三人重新作出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第三人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4月4日上午12时许,第三人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南路22*号9号楼2梯*号车库(以下简称涉案车库)因琐事殴打他人,情节较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2022年4月4日,我所对该案以行政案件受理。同日,我所将第三人传唤到所后进行询问调查,在调查清楚事实及取得充分证据后,认定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我所以书面形式告知第三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4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处以罚款500元,第三人于4月12日缴纳了罚款。

  综上,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无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4日上午12时许,申请人在涉案车库因租赁问题与第三人、案外人刘某某、孔某某、孔某某发生纠纷后,与孔某某、第三人互相殴打。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第三人、孔某某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申请人拒绝承认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陈述不需要验伤及不愿意接受调解。4月5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孔某某、案外人刘某某、孔某某进行协商调解,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经过证人的陈述及指认、现场视频监控、被申请人的执法记录仪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4月10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第三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第三人后,第三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名且不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第三人。4月12日,第三人缴纳了罚款。

  另查明,2021年5月21日,孔某某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涉案车库的所有权。2022年2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1.解除原告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关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南路22*号9号楼2梯*号房产的租赁关系;2.被告李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孔某某支付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8月20日租金2904元;3.原告孔某某无需向被告李某某退还押金2400元;4.驳回原告孔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有第三人陈述申辩意见、辨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被申请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轻,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西丽派出所作出的穗公番(西)行罚决字〔2022〕3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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