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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6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4-18 17:33: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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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60号

  申请人: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束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杨某某诉山东省某某市房产管理局”案例,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参与环评的专家和部分市民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公众利益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让渡部分个人信息,否则,环评专家和参评市民不应参与到环评这项严肃的公众活动中来。

  综上,我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公开被申请人隐藏的评审专家和公民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已经公开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2022年1月5日,申请人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向我局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某线(某某某医院至某某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我局于2022年1月7日出具了《告知书》,并将《某某某线(某某某医院至某某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告知书附件的形式发送至申请人指定邮箱。

  第二,我局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某某某线(某某某医院至某某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是由某某大学出具的,目前由我局负责保存。我局作为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已经在法定时限内将政府信息向申请人公开,我局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第三,我局隐藏的评审专家及市民个人信息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我局在公开的《某某某线(某某某医院至某某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隐藏的信息仅仅为接受调查访问及参与评审工作人员的姓名、电话、年龄、住址或单位、联系电话等私密信息,这些信息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隐私的界定,故我局依法隐藏这些信息合法合规。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引用了杨某某诉山东省某某市房产管理局案,认为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参与环评专家和部分市民的个人隐私相冲突,应首先考量保障公众利益知情权和监督权,让渡部分个人信息。对此我局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一)参与环评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环评调查访问的人员并未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隐私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公开,一是个人同意公开,二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在杨某某诉山东省某某市房产管理局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某某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亦规定,“社区(单位),对每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个人据此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但是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参与环评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环评调查访问的人员信息应当公示。在此次环评过程中,参与环评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环评调查访问的人员也未出具任何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公示的文件。

  (二)我局隐去认为参与环评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环评调查访问的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且不会影响公众对环评报告结论和建议的理解。《某某某线(某某某医院至某某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从污染源分析、区域环境概况、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11个方面对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分析,公开时隐去参与环评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环评调查访问的人员的个人信息只是依据法律规定,基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角度出发,但是并不影响公众对整体报告的理解。

  综上,我局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告知,我局隐藏的评审专家及个人信息合法合规,请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5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某线(某某某医院至某某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2022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核,您申请的《某某某线(某某某医院至某某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已同意在隐藏评审专家及市民个人信息后向申请人公开该环评报告书全文。1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1月7日作出《告知书》,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某线(某某某医院至某某路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但该报告书中关于参与环评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环评调查访问的人员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遂隐藏评审专家及市民个人信息后向申请人公开该环评报告书全文,已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告知、说明理由和答复义务,据此作出的《告知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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