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7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2 09:50:54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76号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穗番市监石楼举复〔2022〕**号《关于范某举报广州某某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等问题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未过处罚时效。我于2012年12月起分批多次在广州某某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在天河区的旗舰店(广州市天河区某某某某家具店,以下简称“某某家具店”)购买红木家具9套(以下简称涉案家具),《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是在产品交付完毕后两年,经我多次索要才给我的,对于处罚时效的计算应当从最后出具《合格证》的时间起算,因此,我不认可被申请人已过处罚时效的说法。

  第二,被举报人虚标《合格证》等级。被举报人提供的《红木家具质量明示卡》和《产品说明书》记载,涉案家具等级为优等和特等,执行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2385_2008》。该标准第8. 3. 2. 1项规定:“单件产品等级评定条件:a)优等品(A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允许有2项B级或1项C级,但耐久性项目应为A级,一般项目允许有3项不合格:b)一等品(B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允许有2项C级,但耐久性项目应为B级以上(含B级),一般项目允许有4项不合格:c)合格品(C级品):基本项目应合格,分级项目应达到C级以上(含C级),一般项目中允许有6项不合格;d)不合格品:低于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第8. 3. 4项规定:“优等品和一等品的确认应由国家级检验机构、行业检验机构或受国家、行业委托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实物质量等级的检验证明。合格品由企业自行检验评定。”被举报人在没有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情况下标示等级为优等和特等,涉嫌生产销售以次充好,以未达到相应等级的产品冒充达到相应等级的产品,严重欺诈消费者。被申请人未对该事实调查清楚便作出结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第三,被举报人虚假宣传“零白皮”、“无拼补”。被举报人的宣传单上使用了“所有产品绝无白皮”、“更有许多独板大料产品”等宣传用语,“绝无白皮”与“零白皮”、“独板大料”与“无拼补”表达意思相同,且我提供的销售票据也明确标明了所购产品“零白皮”、“无拼补”,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作出“未见有‘零白皮’、‘无拼补’等用语”的结论,明显未对事实调查清楚。我购买的涉案家具存在白皮、大挖、多拼、滥补、假独板等状况,与被举报人宣称的“零白皮”、“无拼补”不符,证明了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等有关问题。我局依法对该线索进行登记,并组织核查。

  第二,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根据线索,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路段*号的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申请人于2012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先后7次向某某家具店购买涉案家具,生产商均为被举报人。被举报人根据图片和致电某某家具店,确认申请人所购买涉案家具均是由其生产,附件中提及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和《明示卡》均由其制作并提供给某某家具店,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否认与申请人有直接消费关系。

  申请人最后一次购买时间为2018年12月,距其提供举报线索已有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申请人向某某红木检测有限公司送检“六斗柜”,检验结论显示“微凹黄檀”,经查百度显示“微凹黄檀”俗称可可波罗,属于二级濒危保护树种,主要生长在中美洲。经查看红木国家标准(红木GB/T 18107-2017)显示“微凹黄檀”和“中美洲黄檀”同属于红酸枝木类。被举报人对某某红木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木材名称认定提出异议,愿意与投诉人沟通邀请双方认可权威机构对家具木材进行重新鉴定,并支付费用。

  被举报人把产品品质符合《红木》国标和行业标准的定为合格品;品质明显高于国标和行业标准的定为“优等品”;品质特别好或用材特别珍稀的定为“特级品”。

  我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查看产品宣传单和简介未见有“零白皮”、“无拼补”等用语。被举报人否认使用上述字眼进行宣传,并表示不对某某家具店宣传内容作评价。

  被举报人表示案涉家具使用不上漆、不烫蜡及磨光工艺,同意与投诉人沟通邀请权威机构对家具工艺进行检测,并支付费用。

  我局现场检查也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答复》后邮寄给举报人。

  第三,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已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等问题,遂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至此,我局所承担的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告知等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处理全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结果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既未创设申请人的义务,也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

  第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根据举报材料显示,申请人最后一次向某某家具店购买涉案家具为2018年12月3日(约定2018年12月8日送货),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期间已超过3年。被举报人生产涉案家具的时间比上述时间更早,早已超过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深色名贵硬木家具 QB/T2385_2008》已明确规定产品等级评定的划分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被举报人按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等级评定,不存在滥用“特级”等级情况。

  被举报人并未使用“所有产品绝无白皮”,“更有许多独板大料产品”等用语宣传公司产品,也未宣称“所有产品无拼补”。在家具制作中有些是独板大料,有些需要拼板,在每一份的《合格证》 “备注”一栏已标示家具“独板芯”或“拼板”制作,被举报人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书面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存在提供的《合格证》《红木家具质量明示卡》《产品说明书》涉嫌造假,涉案家具标注的等级为特等和优等,未能按照《深色名贵硬木家具QB/T2385-2008》第8.3.4项的要求提供相关品质检验证明,涉案家具中六斗柜用材造假及虚假宣传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上述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及书面方式进行回复。2022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路段*号(办公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1月1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且认为其反映的问题线索已超过2年、现场亦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等情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4月13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2〕76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延长案件办理期限的情况。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存在虚假宣传、销售的涉案家具存在用料造假、制造工艺与标注工艺不一致等产品质量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应当分别针对被举报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产品质量等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现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的最后收货日期作为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追溯时间,但对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是否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等问题未予查清,遂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番市监石楼举复〔2022〕**号《关于范某举报广州某某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虚假宣传等问题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