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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10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9 15:27: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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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10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穗番市监石楼举复〔2022〕**号《关于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19年10月27日,我前往广州市番禺区***路***营销中心看房,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销售人员向我介绍该楼盘交通便捷、周边配套设施完善、地理位置优越、发展潜力巨大。随后,销售人员带我参观了建筑面积约103㎡的三房一厅样板房,并宣称该房为精装修的N+1户型。在销售人员的不断游说下,我有意认购“亚某城某某”项目10栋(G-10)20*房。在销售人员的安排下,我支付了20000元款项,并在销售人员事先准备好的《亚某城认购书(预售版)》上签名,后被举报人向我出具了加盖被举报人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事后,我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看到一份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显示,预留的广中珠澳高铁廊道将穿天某G区地块而过。我认为高铁的噪音会对业主的生活,特别是对家庭有小孩在上学需要安静学习环境的业主造成严重影响。但在签署认购书的过程中,被举报人给我展示的《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公示》确认书中的附图上并没有关于此高铁的任何信息,该信息对我是否认购该物业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我认为被举报人故意隐瞒对双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

  第二,我了解到,被举报人向我宣传的三房一厅、N+1 户型,事实是由被举报人将报建为阳台的空间封闭后改建为房间,以达到增加一房的效果,实际上这是虚假宣传,故意以“赠送面积”的噱头来诱惑广大客户,使得客户认为购买该项目即可多得一间房。被举报人还在广告中宣传“全领办公学府,19所全龄优质学府……广铁某中连续5年高考升学率超80%,2021年高优率达 93.62%”,大肆利用学校的优势诱导客户,何况目前并没有19所学校,将来规划是否有也不得而知;此外,其还宣传“4号线6站琵琶洲7站到天河,3号线东延段一线直达珠江新城”,利用未开通的地铁虚假宣传;最后,大肆宣传江景房的优势和价值误导购房者。

  第三,我无法接受这样的交易,要求被举报人终止交易,退还房款,但是其态度强硬。我将此情况反映给被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对虚假宣传赠送面积的行为置之不理,我事后有去过销售现场的样板房,发现关于阳台改卧室的那间房门口已封住,上面故意写着“施工中”,因此这间房不能进去查看,但是在外面还是可以看到。另外,被申请人包庇开发商隐瞒高铁站不利因素的行为,使得老百姓的利益严重受损。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区信访局转来的信件,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隐瞒楼盘不利因素有关问题,要求协调终止交易并退还房款。我局于2022年1月26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信访线索按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

  第二,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一)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根据线索,我局于 2022年2月10日对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亚运城兴亚二路34号的注册地址进行检查,经查:

  1.关于高铁规划公示的问题。据被举报人向我局提供的材料显示,其已公示的楼盘项目不利因素第一点第6、7条说明,该项目10栋旁有规划的道路及高速铁路。不利因素的附图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8年8月29日审批的“亚运城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规划图”展示,是项目公开推售必备的审批文件。我局暂未发现其有隐瞒或虚假宣传的情况。据被举报人提供的《关于房屋单元特殊情况确认书》显示,该确认书由业主单独签署确认,明确业主本人已知悉高铁规划事宜,承诺不会提出异议及诉求。被举报人亦向我局提供了有申请人签名的《关于房屋单元特殊情况确认书》,签署日期为2019年10月27日,申请人应当知悉高铁规划的事宜。

  2.关于房屋户型方面的问题。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规划图和宣传资料显示,关于认购房屋的户型及申请人反映的“天珑ONE”11、12栋户型,在我局的职权范围内暂未发现其有存在违规行为。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我局已于2022年2月10日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

  (二)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

  关于申请人要求终止交易,退还房款的请求。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其均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申请人提出的退还房款等诉求无法接受,其不参与调解。鉴于上述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我局终止调解,并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情况。

  第三,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线索后,已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及调解。经查,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要求退款等请求,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我局遂依法终止调解。相关处理结果均依法告知申请人。我局所承担的投诉举报受理、核查、投诉调解及处理结果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并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合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提出信访,反映被举报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故意隐瞒楼盘不利因素的违法行为,要求协调终止交易并退还房款。番禺区信访局收到广州市信访局的转办事项后,于同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将该信访事项交被申请人进行核查处理。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番市监受告〔2022〕0*0号《受理告知书》。1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2月1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城兴亚*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看了现场的样板间、展厅宣传图及户型图等资料。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李某某投诉事宜说明》、《关于亚某城项目不存在虚假宣传的相关情况说明》、《亚某城认购书(预售版)》、《广州市商品房调控政策告知书》、《销售服务确认表》、《关于房屋单元特殊情况的确认书》等资料。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于2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方式寄送给申请人。3月8日,被举报人向申请人提交《李某某投诉事宜说明》,明确表示不接受申请人的调解诉求,因此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3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1月28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2月10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等相关情况,并于2月14日将《答复》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方式寄送给申请人,于3月11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终止调解,程序合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调查发现被举报人发布的有关教育及交通等情况的宣传,因部分设施及市政条件仍在规划或建设中,被举报人已在广告中注明“规划”,并未对购房者构成误导。另外,经被申请人检查现场的样板间及户型图等宣传资料,并未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改变阳台功能的宣传情况。被举报人已经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8年8月29日审批的《亚某城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规划图》展示涉案楼盘存在的不利因素,且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关于房屋单元特殊情况确认书》中显示,有申请人的签名确认,明确其已知悉高铁规划事宜,承诺不会提出异议及诉求。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

  对于申请人终止交易及退还房款的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举报人提交的《李某某投诉事宜说明》已明确表示不予接受申请人的诉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其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穗番市监石楼举复〔2022〕**号《关于广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情况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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