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140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确认其未履行移送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作为被特许人,认为广州某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诱导加盟等商务领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于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9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我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予以撤销并重新答复。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对我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其应当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我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我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须知以及被申请人的回复中均未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等规定以及参照相关法院的判例,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回复与我具有利害关系。因此,我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被申请人未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应予改正。
第三,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因被申请人未告知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及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至今未超过一年。
第四,被申请人对商务领域违法行为没有管辖权,其未告知我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举报及未将举报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及不履行法定职责。我反映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内容,导致我无法经营,其涉嫌存在诱导加盟、不具有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服务的能力等商务领域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不立案回复中提及的《咨询、策划委托服务合同书》《烹饪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开店指导协议》及《保密协议》,我均与被举报人签订,合同的名称虽然未直接出现或者体现加盟、商业特许等字眼,但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采取实质性认定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是否具备了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予以认定,而不能仅以所签合同的名称进行认定。
《咨询、策划委托服务合同书》第二条约定,我拟开设的品牌均为某某某;第五条第1点、第2点约定,被举报人享有相关策划方案的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区域范围内我享有使用权,未经被举报人同意,我无权授权他人使用;我不得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申请注册被举报人的知识产权。《烹饪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附件某某某创业店配置设备价格单与我配置的主要设备均一致,包括主播LOGO的餐具、服装。《开店指导协议》第十条约定,我在指导过程中获取的被举报人商业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内部指导资料、独特的烹饪技能等享有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泄密或对外交易。其具体提供的某某某技术资料,与我接受指导的技术、获得的资料均一致,均为某某某技术资料。具体餐食使用的配料、物料、烹饪方式、包装方式均与其他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举报人的一致。我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特许经营活动。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商务领域违法行为应当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但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告知我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举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此外,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举报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确认其未履行移送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办理申请人举报的经过。
2021年9月2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反映被举报人在其经营场所涉嫌从事违法经营行为要求查处,我局依法进行登记。9月7日,我局到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栋*房、*栋*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D3K****。根据举报线索反映的情况及现场核查,没有发现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线索反映的违法情形。同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其主要从事餐饮技术服务咨询、餐饮技术培训及餐饮配套设备销售等业务,并无从事举报线索反映的违法行为。9月18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我局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要求。
第二,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合法依规。
(一)关于对被举报事项不予立案问题。我局收到举报线索后及时开展核查。经查,被举报人主要经营餐饮技术服务咨询、餐饮技术培训及餐饮配套设备销售等业务。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的《咨询、策划委托服务合同书》《烹饪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开店指导协议》以及《保密协议》等备查。因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线索反映的违法情形,我局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二)关于申请人反映的不履行移送的法定职责问题。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业特许经营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局接收线索后,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核查。经核查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线索反映的违法行为,我局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并无不妥。
第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我局依职权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我局所承担的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没有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亦未满足具有两家直营店的条件,在直播平台发布的虚构招商信息、夸大宣传,使人产生误判从而诱导加盟,且其刻意规避特许经营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合同,以高价向申请人销售设备、原材料及耗材,导致申请人店铺亏损严重并倒闭,同时涉嫌存在诈骗行为,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9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栋*房、*栋*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9月13日,被举报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陈述其公司经营模式及广告发布情况等,并提供了《咨询、策划委托服务合同书》《烹饪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开店指导协议》《保密协议》《情况说明书》等资料。9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告知申请人有关调查情况、因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线索反映的违法情况决定不予立案等有关情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9月7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9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经现场检查并结合被举报人提供的宣传单张、《咨询、策划委托服务合同书》《烹饪设备、原材料采购合同》《开店指导协议》《保密协议》及其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广告的截图等材料,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加盟的情况,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举报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线索反映的违法情况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存在诈骗行为,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彻查的主张,因诈骗行为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此,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的同时未告知申请人诉权的做法存在瑕疵,鉴于本府已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受理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现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当在日后工作中加以注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对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亦未满足具有两家直营店条件等存在商业特许经营违法行为的问题,被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被申请人在没有处理权限的情况下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4目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亦未满足具有两家直营店条件”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