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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19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11 10:12:2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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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194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2月13日,我通过广州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某某某平台开设的“某某茶馆官方旗舰店”花费14.51元购买了“英德红茶英红九号”(以下简称涉案食品)1份。购买后发现涉案食品存在以下问题:1.条索粗松、色泽杂乱,碎茶、粉末茶多,带有老枝老叶等夹杂物;2.有烟焦、酸馊等异味,汤色暗红浑浊,叶底不展枯暗,无英德红茶特有的金毫,为黄芽和黑芽掺杂在一起的假冒英德红茶;3.被举报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及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我的举报线索后开展了一些调查核实工作,于3月11日向我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第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是被举报人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报告及相关证照,但对于我举报涉案食品存在的问题是否已调查核实并没有回复,因此我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违反了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导致我购买了涉案食品无法退货退款,且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虚假宣传的涉案食品会对我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的权利和义务,对我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与我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我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于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反映:本人于2022年2月13日在某某某平台被举报人开设的店铺“某某茶馆官方旗舰店”支付14.51元购买了一袋涉案食品,订单编号:220213-39153832913****。一、与茶叶直接接触的未知包装材料有刺鼻异味、灰尘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二、拆包发现茶叶条索粗松,色泽杂乱,碎茶、粉末茶多,带有老枝老叶等夹杂物;茶叶有烟焦、酸馊等异味,汤色暗红浑浊,叶底不展枯暗,并无其英德红茶特有的金毫,应属黄芽和黑芽掺杂在一起的假冒英德红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三、本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无出厂检验报告、无型式检验报告、无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2022年3月9日,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我局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段*号之*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Q7****)、《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40113037****(1-1))。当事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供应商(也是生产商)英德市某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凭证、进货单据、涉案食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及茶叶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经现场对涉案食品进行拆包检查,未发现有老枝老叶等夹杂物,茶叶无烟焦、酸馊等异味的情况。关于举报所指的碎叶多的情况,被举报人表示,在运输物流的过程中存在颠簸、挤压,难免会产生一定碎叶的情况,但不影响茶叶的品饮价值。

  关于检测报告批次的说明:采茶茶叶鲜叶分为春茶头采1芽2叶(特级,3月中旬至4月中下旬)、春茶二采及秋茶1芽2叶(一级,5月上旬至10月下旬)几个等级,依据《DB4418/T 0001-2018》,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组)。涉案食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6日,检验报告(编号:FQC090636****)收样日期为2020年9月17日,检测周期为2020年9月17日-2020年9月23日,说明检验报告收样的产品与涉案食品是同批次的产品。

  经查,暂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涉案食品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也未发现涉案食品包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我局遂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于2022年3月11日将处理情况录入全国12315平台。

  第三,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录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已依法履行了职责。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须知和平台运行规则,举报处理结果已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反馈给举报人知悉,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申请人认为我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见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涉嫌存在:1.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有刺鼻气味、灰尘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2.条索粗松、色泽杂乱,碎茶、粉末茶多,带有老枝老叶等夹杂物;3.茶叶有烟焦、酸馊等异味,汤色暗红浑浊,叶底不展枯暗,并无英德红茶特有的金毫,应属黄芽和黑芽掺杂在一起的假冒英德红茶,涉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4.无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及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及书面邮寄信函回复申请人。3月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段*号之*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确认涉案食品为其销售的产品,并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供与涉案食品同批次的产品实物。经检查,被申请人未发现涉案食品存在有老枝老叶等夹杂物及有烟焦、酸馊异味等情况。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供应商英德市某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单据、清远市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英德红茶》(DB4418/T 0001-2018)、涉案食品及其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3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3月9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并于同日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于3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未发现涉案食品存在有老枝老叶等夹杂物及有烟焦、酸馊异味等情况,且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食品及包装袋的相关检验报告、供应商的相关证照、进货单据等资料,被申请人据此认为涉案食品不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遂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及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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