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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7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6 16:16: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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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77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2022〕市桥处字*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明确:“广州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物业公司)存在擅自停电的行为”,根据民法典及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下以罚款。
       2021年8月31日,在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裕*物业公司擅自断停了我在星*国际公寓承租公寓的用电,报警后经过被申请人协调后予以恢复。11月24日,我再次在未接到任何通知情况下被裕*物业公司断电,报警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市桥派出所(以下简称市桥派出所)执法人员出警,裕*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是供电部门要求停电,对此市桥派出所执法人员要求我进行核实,通过广州政务12345及南方电网95598核实,供电部门无执行停电。12月14日,在被申请人与裕*物业公司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我向被申请人信访投诉至今供电供水还未恢复。2022年2月8日,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番禺区科信局)工作人员在被申请人处对我做了笔录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我承租的星*国际公寓因长期存在电费纠纷,根据“供电部门回复业主的内容、供电部门同公寓几方签署的用电及缴费协议、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公寓电力纠纷的判决书”等材料可确认星*国际公寓多头收取电费的问题属实。星*国际公寓被供电部门起诉追缴电费是因公寓用户长期拖欠电费所致(欠费期为2020年5月-2022年1月),原物业方广州大*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阁物业公司)管理期间已垫付电费数十万元。供电部门起诉追讨电费的对象为广州市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贸易公司)与广州大*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阁酒店管理公司),与原物业管理方无关。2021年9月,裕*物业公司以已断电为由,实施加价收取公寓用户电费的违法行为,收取了部分公寓用户的电费缴纳给了供电部门,不存在垫付行为。公寓最大的用电方是广州铁塔公司(自2020年1月起)与华*万家超市(2020年8月起)均未缴纳过电费,他们共占公寓用电量的60%左右,但至今并未被断电。据此,裕*物业公司恶意停电违法行为属实,星*国际公寓存在多头收取电费的行为,裕*物业公司也未有过垫付电费的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方式反映其公司所租赁的场突然遭到物业管理广州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物业公司)恶意的断水断电等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意见书》,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二,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主体、程序合法。

  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反映其公司所租赁的场地突然遭到裕*物业公司恶意的断水断电等问题。信访部门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送给我街处理,我街于1月12日受理。经过调查,于2月7日作出《答复意见书》,于2月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等相关规定,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的主体、程序合法。

  第三,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内容合法。

  星*国际公寓由原大*阁物业公司负责该公寓的物业管理工作。星*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大*阁物业公司签订《星*国际物业管理移交协议》,自2021年6月1日零时起大*阁物业公司将该公寓的管理权按现状移交给业委会。业委会与裕*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由裕*物业公司负责星*国际公寓的物业管理工作。2021年9月3日,业委会在星*国际公寓内张贴通知,明确该公寓的水电费用由裕*物业公司代收代缴。9月6日,裕*物业公司向星*国际公寓全体业主发出《关于电费收取通知》。10月16日,裕*物业公司发出《关于星*国际公寓9月份水电费收取通知》。11月15日,供电部门向星*国际公寓发出欠费停电通知。11月23日,裕*物业公司、业委会联合发出《关于对未缴费业主、住户、用电户进行停电的通知》。2021年12月,裕*物业公司开始对公寓内30多户欠电费业主进行停电。12月14日,我街组织申请人、裕*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停电问题。据了解,申请人承租星*国际公寓的部分商铺,申请人称已向出租方缴纳电费,裕*物业公司称申请人承租的商铺仍欠缴电费。经协调,申请人与裕*物业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2月31日,裕*物业公司垫付2021年9月、10月的电费共97752. 04元。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就断电等问题信访,我街向裕*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有关单位再次了解情况并协调后,将有关情况如实答复申请人,并建议其与出租方协商缴交电费解决停电问题。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对申请人与裕*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被申请人具有协调处理的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在协调处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后,将有关情况如实答复申请人,《答复意见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应当对裕*物业公司擅自停电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问题,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综上,我街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本府查明:

  星*国际公寓由原大*阁物业公司负责该公寓的物业管理工作。业委会与大*阁物业公司签订《星*国际物业管理移交协议》,自2021年6月1日零时起大*阁物业公司将该公寓的管理权按现状移交给业委会。业委会与裕*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由裕*物业公司负责星*国际公寓的物业管理工作。2021年9月3日,业委会在星*国际公寓内张贴通知,明确该公寓的水电费用由裕*物业公司代收代缴。9月6日,裕*物业公司向星*国际公寓全体业主发出《关于电费收取通知》。10月16日,裕*物业公司发出《关于星*国际公寓9月份水电费收取通知》。11月15日,供电部门向星*国际公寓发出欠费停电通知。11月23日,裕*物业公司、业委会联合发出《关于对未缴费业主、住户、用电户进行停电的通知》。2021年12月,裕*物业公司开始对公寓内30多户欠电费业主进行停电。12月14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裕*物业公司、业委会等有关单位协调解决停电问题。被申请人经了调,申请人承租星*国际公寓的部分商铺,且称已向出租方缴纳电费,裕*物业公司则称申请人承租的商铺仍欠缴电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裕*物业公司协调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2月31日,裕*物业公司垫付2021年9月、10月的电费共97752. 04元。2022年1月11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网上投诉其公司所租赁的场地遭到裕*物业公司恶意断水断电的问题,广州市信访局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送被申请人处理。1月12日,被申请人对该事项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月7日作出《答复意见书》:“星*国际公寓在大*阁物业公司管理期间,由于没有及时足额向供电部门缴交电费,致被供电部门起诉追讨电费。现时裕*物业公司在进场管理后与供电部门办理了代收代缴电费手续,业主委员会已于2021年9月3日在星*国际公寓内张贴通知,明确星*国际公寓的水电费用由裕*物业公司代收代缴,不存在‘多头收取’问题。供电部门明确不会单独收取星*国际公寓用户的电费。供电部门于2021年10月向星*国际公寓发出欠费停电通知,裕*物业公司垫付电费。裕*物业公司于11月向星*国际公寓全体业主发出了欠费停电通知,要求星*国际公寓欠电费业主缴交电费,逾期将停电处理,裕*物业公司于12月开始对星*国际公寓内30多户欠电费业主进行停电。建议申请人与物业出租方协商缴交电费解决停电问题。”2月9日,被申请人将《答复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错误,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二)依法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来信来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对欠缴电费的住宅小区和重要用户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并同时报送同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中断用户正常用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番禺区科信局负责番禺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因被申请人不是电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裕*物业公司在停电前已知会业委会,并提前通知被停电用户。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事项前后,已组织申请人与裕*物业公司、业委会进行协调,并及时答复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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