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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6 16:23:3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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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8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2022〕市桥处字1*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称:

  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停运公寓业主公用设施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实行,广州市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物业公司)现停运空气能热水器的行为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对该公司进行监督、处罚。
      第二,裕*物业公司辩称空气能热水器存在故障停运事实不符。(一)2021年6月起,裕*物业公司进驻星*国际公寓进行物业管理至11月10日止,该空气能热水器均处于完好状态。11月10日,裕*物业公司发出了《关于热水器使用情况的通知》,以“热水费过高耗电量大”为由需分时段开启使用,同时要求公寓内所有用户安装电热水器后关闭空气能热水器。经12345投诉后,12月9日,裕*物业公司再次发出《关于天面空气能热水器停运的通知》明确“因热水费用太高,于2021年12月15日0:00时起停运热水器。”(二)裕*物业公司因热水费过高耗电量大而停运空气能热水器,在我投诉后却谎称是因为设备损坏需要维修为由才停运空气能热水器,明显前后矛盾,被申请人不处理还包庇该违法行为,且存在与该公司共同谋划应付12345反映问题的行为,如此作为政府的诚信何在?依法执政的要求何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方式反映星*国际公寓物业管理方和星*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人员为谋取私利,要求用户购买电热水器 ,请求有关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等事宜,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意见书》,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二,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主体、程序合法。

  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方式向广州市信访局反映星*国际公寓物业管理方和业委会人员为谋取私利,要求用户购买电热水器 ,请求有关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等事项。信访部门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送给我街处理,我街于1月25日受理。经过调查,于2月10日作出《答复意见书》,于2月12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诉求,应当对是否属于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按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一)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等相关规定,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的主体、程序合法。

  第三,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内容合法。

  星*国际公寓有一台空气能热水器,供应公寓全体业主使用热水。2021年11月10日,裕*物业公司向星*国际公寓业主、住户发出《关于小区热水器使用情况的通知》,从2021年11月10日起,热水器的开启时间调整为下午18:00—凌晨3:00,业主可以自行选购热水器解决热水问题,线路可以承载每户各自安装热水器,尽量不要所有大功率电器同时使用。12月9日,裕*物业公司向星*国际公寓业主、住户发出《关于天面空气能热水器停用的通知》,12月15日0:00时起停用天面空气能热水器。我街因接到市民投诉反映裕*物业公司未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擅自停运星*国际公寓热水系统设施的问题,我街接案后及时通过社学社区居委联系裕*物业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告知裕*物业公司停止使用业主共用的热水系统设施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要求其在电子投票业主表决后再行决定停用方案。12月29日,裕*物业公司回复称,近期热水器出现故障,需要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约22000元,已出集资通知,现时未集齐维修款,所以无法使用,并提供了《关于天面空气能热水器集资维修的通知》的张贴公告照片及在业主群上征询业主意见的聊天截图予以佐证。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我街具有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申请人与业委会、裕*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纠纷的职责。2022年1月25日,我街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经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书面函复申请人,涉案答复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我街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街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本府查明:

  星*国际公寓有一台空气能热水器,供应公寓全体业主使用热水。2021年11月10日,裕*物业公司向星*国际公寓业主、住户发出《关于小区热水器使用情况的通知》,从2021年11月10日起,热水器的开启时间调整为每日18:00—次日凌晨3:00,业主可以自行选购热水器解决热水问题,线路可以承载每户各自安装热水器,尽量不要所有大功率电器同时使用。12月9日,裕*物业公司向星*国际公寓业主、住户发出《关于天面空气能热水器停用的通知》,从12月15日0:00时起停用天面空气能热水器。12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反映裕*物业公司未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擅自停运星*国际公寓热水系统设施的问题,被申请人接案后及时通过社学社区居委联系裕*物业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并告知该公司停止使用业主共用的热水系统设施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并要求其在电子投票业主表决后再决定停用方案。12月29日,裕*物业公司向被申请人回复称“因热水器出现故障,需要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约22000元,已出集资通知,现时未集齐维修款,所以无法使用”,并提供了《关于天面空气能热水器集资维修的通知》的张贴公告照片及在业主群上征询业主意见的聊天截图。2022年1月21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网上投诉公寓物业管理方和业委会人员为谋取私利,要求用户购买电热水器,请求有关部门查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等事项,广州市信访局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送被申请人处理。1月25日,被申请人对该事项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月10日作出《答复意见书》:“据了解,星*国际公寓有一台空气能热水器,供应公寓体业主使用热水,由于该热水器出现故障,裕*物业公司关后聘请专业维修队检查。因该热水器是公寓业主共用设施,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裕*物业公司将相关情况向业委会反映,并就热水器的维修问题出具征询业主意见通知。业主可以不同意维修公寓热水器,自行选购热水器解决热水问题,也可以集资维修公寓热水器并承担使用热水器产生的费用。两种办法均由业主自行选择,并未发现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人员存在谋取私利行为。下一步,您如需了解维修热水器具体情况,可联系裕*物业公司或星*国际公寓业委会。我街相关职能部门将密切留意星*国际公寓情况,指导星*国际公寓业委会处理物业管理事项,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2月12日,被申请人将《答复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错误,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32项规定:“‘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南沙区除外)实施”。据此,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属于对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星*国际公寓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系星*国际公寓小区的租户,且其并未有区别于星*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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