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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30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22 10:05: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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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08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出的两份答复,编号分别为:03220505182652666**、25220509151623937**,以及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的番卫(网)〔2022〕3*号《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事项处理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以及两份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回复(编号分别为:03220505182652666**、25220509151623937**)。


  申请人称:

  我是广州市番禺区洛*街丽*如*居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业主,现是中*大学*校区的医科教授,也是2021年科技部“生物安全”重点专项的北京会评专家。我平时居住在广州越秀区的中*大学*校区附近,在今年五、六月间,我从涉案小区的邻居处得到反映:被申请人要在涉案小区8-10栋联体高层居民楼的楼内一二层建设洛*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超过2000平方米),小区居民表示强烈反对。2022年6月8日,我曾专门写信给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转给广州市番禺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反对在丽*如*居高层居民楼内建设洛*街如*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对该事项进行行政复议,该信件已阐述反对的理由:1.建设不符合国标建设规定;2.建设程序不符合民意。我在此声明:本人于6月8日寄去的快递信件(快递单号 SF14149953370**)和相关附件材料仍真实有效。此次去信主要是根据广州市番禺区行政复议办公室来电的要求,按照行政复议申请的规范格式补充申请资料,及我自己的准确个人身份信息和证明。
    第一,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合规性。
    被申请人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所引用的依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_2013号)》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上述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但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所在地是在20-30层的小区居民楼的“高”层建筑内(远超过四层),非“多层”建筑。特别是在当前新冠疫情反复的情况下,在涉案小区同一栋居民楼内建设大型的社区医疗机构,水、气、排污、交通与同一栋的居民楼完全混用,选址极不合理,也无环评报告,更无疫情条件下的生物安全和对居民健康影响评估,在疫情条件下极易造成病毒扩散,交叉感染到同楼和附近稠密居民。对于该建设标准中的“宜”字,被申请人应按照2022年3月17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最新指示,把人民健康安全放在首位,而不是为了部门或某些个人局部利益,恶意曲解法规条文规定。据居民调查,广州市番禺区洛*街周边的沙*、洛*及南*岛原来的西*村在内的数个广州市番禺区洛*街周边地区的社区服务中心都是建设在相对独立、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生物安全的不超过四层的独立多层建筑内(不超过四层),周围没有这样公然违反国标建标规定,把大型社区卫生中心建在远超过四层的“20几层的高层建筑”的人口密集小区居民楼内的例子!事实上,被申请人曾在2018年1月12日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过“关于中止番禺区洛*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执业地址审批流程的公告”中,因公示期间收到多名群众反对该地址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而中止建设和审批增加该执业地址。这充分说明,被申请人一直很清楚这个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是遭到当地居民反对,并因此在2018年曾停止建设,为何在2022年疫情条件下又重新启动建设?这个公告可以说明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质就是医疗机构,将来是要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该卫生服务中心上班的医生是要取得医师执业证的该执业地点许可。普通老百姓把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理解成“医院”,也没有什么不对,医疗机构按国家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分为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层次,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包括西医全科诊室、中医科、输液室、治疗室、西药房和检验科室(包括X-光机)等齐全的医院门诊配置,原科室设置图中甚至还有发热诊室;除了没有住院部,这个大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配置就是一个主要从事医疗门诊等医疗服务的法定医疗机构(建设好后也是要被申请人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开业的)。
    第二,该社区卫生中心建设的民意问题。
    根据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后,被申请人的回复(工单编号为25220509151623937**):建设该社区服务中心已在涉案小区和丽*花园等居民小区做过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同意建设率为百分之98.82%。我反驳的理由:这完全是虚假民调,首先该卫生服务中心是建在涉案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版)等相关规定,问卷调查应该以该事项利益冲突直接相关的涉案小区居民意见为主。该民意调查为了达到目的,故意以丽*花园内其他独立小区的调查,代替涉案小区的民意调查(涉案小区是有900多户居民的丽*花园内的独立小区)。事实上,大部分涉案小区业主在该卫生服务中心开建时并不知情,现在涉案小区大量业主强烈反对该工程建设。如果处理不好,将存在群体事件爆发的隐患,以及不良影响、广泛曝光等造成不良舆情扩散的风险。
    综上,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出的两份答复以及《事项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出的两份答复以及《事项处理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依法履职,按照相应程序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依法作出书面回复。
    (一)5月9日,我局收到刘某某网上投诉,“反映番禺区卫健局持有洛*街道如*居小区8、9、10栋1-2层超2000平方米的房产,在未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如*居居民同意,在楼下建设超2000平方米的社区医疗中心,对此不满。”经调查后,我局于5月30日作出《事项处理意见书》,就信访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答复。
    (二)5月7日,我局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穗12345转字第 03220505182652666**号),吴某某(女)就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诉求:“请停止继续施工,恢复原貌,恳请政府重视本小区921户老百姓的生命及卫生安全,并重新选址。”经调查后,我局于5月19日作出答复。

  (三)5月9日,我局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穗12345转字第25220509151623937**号),阮某某就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诉求:“请相关部门停止继续施工,恢复原貌,恳请政府重视本小区921户老百姓的生命及卫生安全,并重新选址。”经调查后,我局于5月11日作出答复。 

  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今年开始装修以来,收到多起相关信访投诉,我局均结合详细调查情况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逐条逐项回复。

  第二,涉案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合规性问题。根据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函》(穗规批〔2011〕2*2号)配套公建项目设置要求,GJ-3所在位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建筑面积为20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_2013)》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位置属于多层建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于首、二层,没有超出建设标准。
    第三,我局对申请复议证据的疑问。
    我局收到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网上投诉,编号为WT4400002022050934***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所回复的信访人为刘某某,非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材料中所附的“5月30日处理意见书”并不是原件复印,而是将我局出具的《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的回复对象进行篡改。

  综上,我局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出的两份答复以及《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刘某某在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网上投诉,反映被申请人持有涉案小区8、9、10栋1-2层超2000平方米的房产,在未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涉案小区居民同意,在楼下建设超2000平方米的社区医疗中心,对此不满。被申请人于5月30日作出《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如*居公建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小区的外围,背后是小区,正门面向马路,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且设置在一、二层楼,完全符合建设标准。……综合洛*街所辖范围广、服务人口多等特点,该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范围主要是洛*街道常住居民,特别是南*片区的常住居民,包含丽*如*居、丽*花园、长*公司、广州碧*园、海*湾等居民小区,因此调查问卷所包括的对象是以南*片区居民为主的洛*街常住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定位、功能不同,主要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预防接种、妇儿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不承担危、急、重和疑难病例的诊疗,不设急诊科、感染科,无住院服务,主要以综合性和连续性的健康管理为主,以公共卫生项目为主体的健康管理服务。如发现有发热病人,会按规定流程指引或转运其到综合医院就诊,居民无需担心。在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卫生服务更是坚守抗疫一线 守护人民生命健康,是老百姓家门口“医、养、护、康、防”五位一体的卫生健康服务机构。”

  另查明,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穗12345转字第 03220505182652666**号),吴某某(女)就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诉求:“请停止继续施工,恢复原貌,恳请政府重视本小区921户老百姓的生命及卫生安全,并重新选址。”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5月19日作出答复。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函(穗12345转字第25220509151623937**号),阮某某就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诉求:“请相关部门停止继续施工,恢复原貌,恳请政府重视本小区921户老百姓的生命及卫生安全,并重新选址。”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5月11日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出的两份答复以及《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机构设置的问题进行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出的两份答复以及《事项处理意见书》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丽*如*居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丽*如*居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第二,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出的两份答复以及《事项处理意见书》的行政相对人均非申请人,申请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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