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71号
申请人:梁某某。
申请人:曾某某。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桥南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桥南街城建中心关于反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回复》(简称《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称:
从2021年4月30日至今,我们多方面多渠道反映了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村(以下简称桥南街南*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许多问题,但各政府部门互相推诿,均未得到圆满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地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我们请求被申请人对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对以下问题作出回复:1.南堤*路5*号权属;2.南堤*路扩路时凭一张“用地补工资款”就能得到土地补偿;3.桥*路扩路占用桥南街南*村集体土地没有补偿资料;4.南*路扩路占用桥南街南*村集体土地没有补偿资料;5.最近南*路征收拖欠桥南街南*村集体土地十亩未解决;6.桥南**小学旁边1000多平方(前*底即是51亩旁边)怎样解决?我们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满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桥*路(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扩建项目借地问题,我街于2021年9月在桥南街南*村找到了涉案路段扩建时拆迁户与桥南街南*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拆迁户丈量房屋面积的情况以及村的会议记录,但没有其它关于借地、征村用地的资料。我街于2021年10月份分别发函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市桥街道办事处)及桥南街南*村,要求提供涉案路段的相关资料,市桥街道办事处回复没有查找到相关资料,桥南街南*村回复没有找到新增资料。我街于2021年12月去函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以下简称番禺区规划局)协助提供涉案路段道路扩建项目相关资料,该局经查询城建档案系统,未查询到相关档案信息。由于番禺区规划局、市桥街道办事处、桥南街南*村没有提供借地、征村用地的资料,我街难以开展后续工作。
综上,我街向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6月至11月,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反映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被申请人内设的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于11月15日作出《回复》称:“您好,我中心于2021年9月在南*村找到了桥*路扩建时拆迁户与南*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拆迁户三是丈量房屋面积的情况以及村的会议记录,但没有其他关于借地、征村用地的资料。我街于2021年10月份,分别发函至市桥街道办事处和桥南街南*村,要求提供涉案路段扩路的相关资料,市桥街回复没有查找到相关资料,南*村回复没有找到新增资料。由于市桥街道办事处、桥南街南*村没有提供借地、征村用地的资料,我街难以开展后续工作。”11月19日,被申请人将《回复》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来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关于被申请人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问题,申请人于2021年6月至11月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请求,被申请人经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后于11月15日作出《回复》,并于11月19日将《回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收集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并予以答复的义务,程序合法。申请人就桥南街南*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请求,因上述请求事项属于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事项,三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桥南街南*村村民共有利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桥南街南*村过半数的村民及桥南街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