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24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穗番市监洛浦举复〔2022〕2510**号《关于胡某某信访反映华*明苑小区停车位收费增加等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认为曾、褚二人以“广州禇某某车场”名义对外收费,出租华*明苑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内200多个露天车位的行为,属于《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中经营“专用停车场”(住宅停车场)的行为,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办理工商(商事)登记手续。对其无照经营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应当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在《答复》称,“曾、褚二人为涉案小区车位业主,小区一些车位业主授权委托二人代为出租其名下的产权车位和使用权车位。目前,无法律法规规定出租自有产权物业或委托他人出租自有产权物业需要办理商事登记”。这里属于对于法律事实的理解有误,事实上需要办理商事登记的原因是因为当事人从事了停车场经营行为而非车位的来源权属情况,曾、褚二人以“广州禇某某车场”名义对外收费出租车位,已经构成经营停车场的行为,应当进行工商登记。至于车位的权属来源问题,并非判断是否应当进行工商登记的理由,停车场经营者的车位本来就可以有多种来源,《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明确规定“……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等手续,以自有产权车位,或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的委托,提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曾、褚已经对外自称“车场”收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否定属于停车场经营行为,我实在难以理解。另外,在《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中还有很多对于专用停车场的规定和要求,如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等,这些是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能用经营者没有履行义务来反证不存在停车场经营行为。
第二,我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线索后,未按职责进行认真调查,单方面采信曾、褚二人的证据,处理有失公允。被申请人的《答复》称,“经我局再次调查,……473个露天车位由开发商将70年使用权租给了私人”。我在原投诉材料中已明确涉案小区露天车位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此前提下,不知道被申请人作出上述事实认定是否查看了开发商广州市番禺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房地产公司)的相关产权证明?如果连所有权都没有,出租露天车位即属于无权处分,那么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答复》又称,“曾、褚二人为涉案小区车位业主,小区一些车位业主授权委托二人代为出租其名下的产权车位和使用权车位。”请问调查取证了哪些资料?到底认定二人是架空层车位业主还是露天车位业主?如为前者,则与投诉内容无关;如为后者,相关依据又是什么,仍是那些无权处分的租赁合同吗?“小区一些车位业主授权委托……”,一些是指200多个车位中的多少,其他车位是什么状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调查,我请求区人民政府调阅被申请人的相关调查材料,查证其在举报线索处理中是否依法履行了调查核实的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我的举报线索时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有误,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申请人自2022年1月以来,曾多次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反映涉案小区停车费用上涨情况,我局均在法定时限内答复了申请人。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再次向广州市信访局平台反映涉案小区部分露天车位的经营方曾某某和禇某某车场无照无证经营等问题。同时,在信访材料中表达了其对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编号:0321122516593878101XB**的答复情况的意见,并要求我局对上述工单涉及我局职能部分进行重新处理。根据线索,我局于4月18日对曾、褚二人进行检查。经查:涉案小区于本世纪初建成,小区规划共有623个车位,其中小区各楼层一楼架空层共有150个车位,均已办理产权证,为业主私人所有;另外华*房地产公司在小区空地上设置露天车位473个,这些车位大约在2002年至2006年间,由华*房地产公司按一个车位一次性37500元的价格,以70年租期为标的,租给了私人使用,使用人均与其签有《华*明苑小汽车位使用权协议书》。华*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09年1月14日已被吊销。涉案小区物业管理者为广州市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下简称时*物业番禺分公司),其于2020年4月进驻涉案小区,从未与任何业主签订授权委托车位租赁的协议,其每月向车位业主收取车位管理服务费(50元/产权车位、40元/使用权车位),并开具发票,至今从未发生过变化。调查中发现,时*物业番禺分公司在2020年5月份之前的确开具过盖有其公章的车位出租收据,主要是公司刚入驻小区,公司员工业务不熟开错收据所致;2021年12月之前,时*物业番禺分公司个别员工曾接收过业主的委托,代为出租车位,曾在业主群内发布过出租信息,并代为开具过收据,时*物业番禺分公司发现问题后曾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并严厉杜绝上述行为。经调查,涉案小区停车费用上涨的主要原因,是业主授权委托人在出租自有或授委托的产权车位或使用权车位时租金上涨所致。2021年之前,小区业主车位租金大概200元/月,2021年有所上涨,2022年1月开始,小区部分业主的车位租金涨至400元/月左右,主要是曾某某和禇某某为代表的车位业主或车位授委托人上涨车位月租金,带动小区整体车位月租费用上涨形成。
申请人在信访中还反映曾某某和禇某某无照经营的问题。经查,二人是涉案小区车位的业主;二人与部分小区车位业主签订《授权委托书》,接受小区车位业主的委托代为出租其名下的车位;二人在小区内以个人名义与车位使用人签订租赁合同。因无法律法规规定出租自有产权物业或委托他人出租自有产权物业需要办理商事登记,因此,我局认为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不存在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4月29日,我局就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编号:0321122516593878101XB**反映涉及我局职能的问题和其反映的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无照经营问题书面答复了申请人。
第二,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一)对申请人不满意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编号:0321122516593878101XB**的答复,我局收到信访申请材料后再次答复申请人,其内容完整、理由充分。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0321122516593878101XB**工单中,申请人反映问题的涉诉主体是时*物业番禺分公司。分派工单时,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我局对“月租涨价和经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中未发现时*物业番禺分公司接受任何业主委托代为出租小区的车位,其对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对停车位的卫生、安全等情况进行维护,是该小区停车场服务的经菅者,其每月定时向车位业主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物业提供发票显示为车位管理服务费),至今未发生过变化。调查中发现,该小区停车费用增加,主要原因是业主产权车位和使用权车位租金上涨所致。根据《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其政策解读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认为产权车位业主或使用权车位业主调高车位租金的行为不适用该规则,并告知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从事经营行为,需要办理商事登记的问题。
从调查中发现,小区内接受他人授权出租业主产权车位和使用权车位的代表人物主要是曾某某、禇某某二人,其二人以个人名义分别与车位业主签订了其权属车位(含有使用权车位)的管理、出租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全权负责授委托出租车位的事项,且从车位租赁协议以及调查中可得出,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仅进行车位出租,并未提供任何车辆的停放、清洁、管理等停车场管理服务。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自有物业或委托他人出租自有物业需要办理商事登记,我局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三)关于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用名为“广州禇某某车场”的 POS 机收费,是否就认定二人为停车场经营者或者属于停车场经营行为的问题。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与小区部分车位业主签订《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二人在其权属车位租赁事宜上代表了车位业主的全部意志。其二人在小区内提供自有产权车位(包括授权车位)的使用权(即出租车位),未另外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停车服务,且每月按自身授权委托车位数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车位管理服务费,也从未参加过车位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工作。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每季度向车位业主缴纳收取的租金,缴纳金额为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减去缴纳物业车位管理服务费后的费用。另外,“广州禇某某车场”是禇某某用私人银行卡开通的 POS 机,主要是为被授权车位出租后收取租金所用。禇某某表示,开通 POS 机时银行说需要一个名字,随即用上述名称开具了 POS 机,起名时未有其他意义。因此,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的行为本质就是出租车位,不属于停车场经营行为,其使用 POS 机实际为收取租金的一种方式,并不就此认定二人为“停车场经营者”。
(四)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授权委托的车位租金上涨是否需要议价。在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与小区部分车位业主签订《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二人在车位租赁事宜上代表了车位业主的全部意思表达,其租赁车位的行为应符合《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本规则不适用于:住宅小区业主未委托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将自有产权车位提供给其他业主或车位使用人使用的收费行为”的规定。此外,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每月按自身受委托的车位数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车位管理服务费,并从未参加过车位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工作,向车位租赁人开具的收据,其收费项目均标注为“租金”。根据《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政策解读第十九条之规定,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调高车位租金的行为不适用该规则。
(五)关于我局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
收到申请人的线索后,我局已及时到涉案小区调查,对于车位出租等问题多次进行询问,并向相关人员收集了《授权委托书》《小汽车位使用权协议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逐一核实。我局在全面、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事实认定,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相关处理结果亦及时告知申请人。至此,我局所承担的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告知等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未全面调查、玩忽职守和任何包庇行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向广州市信访局平台反映其对被申请人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作出的答复(工单编号:0321122516593878101XB**)不满,主要理由是:曾某某与禇某某属于露天车位租赁经营者,涉案小区车位存在经营性租赁,不适用《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应适用上述规则的第一条规定,曾某某与禇某某车场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重新对其投诉作出处理。4月18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时*物业番禺分公司进行检查。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你向广州市信访局反映,不满意我局对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0321122516593878101XB**投诉工单的回复,要求重新认定上述工单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经查,上述工单所反映的问题,涉及我局职权的内容是:一是涉案小区车位月租金乱涨价问题;二是小区曾姓业主委托物业放租的经营问题。另外,你在本次信访件中要求查处曾、褚二人无照无证经营的问题。经我局再次调查,现将上述问题调查处理结果答复回复如下:一、关于反映涉案小区车位月租金涉嫌乱涨价和物业接受委托出租车位的问题。涉案小区共有车位623个,其中150个架空层车位已由业主购入,产权属业主所有;473个露天车位由开发商将70年使用权租给了私人。目前,该小区停车费用增加,主要原因是业主产权车位和使用权车位租金上涨所致。时*物业公司番禺分公司未接受过任何业主的委托代为出租小区内车位,其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一直未发生变化。根据《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其政策解读第十九条之规定,产权车位业主或使用权车位业主调高车位租金的行为不适用该规则。二、关于曾、褚二人是涉嫌无照无证经营的问题。经调查,曾、褚二人为华*明苑区车位业主,小区一些车位业主授权委托二人代为出租其名下的产权车位和使用权车位。目前,无法律法规规定出租自有产权物业或委托他人出租自有产权物业需要办理商事登记。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反映的情况不予立案。”
另查明,涉案小区于本世纪初建成,小区规划共有623个车位,其中小区各楼层一楼架空层共有150个车位,均已办理产权证,为业主私人所有;另外华*房地产公司在小区空地上划有露天车位473个,这些车位大约在2002年至2006年间,由华*房地产公司按一个车位一次性37500元的价格,以70年租期为标的,租给了私人使用,使用人均与开发商签有《华*明苑小汽车位使用权协议书》。华*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于2009年1月14日已被吊销。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与小区部分车位业主签订《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约定二人在其权属车位租赁事宜上代表了车位业主的全部意志。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在小区内提供自有产权车位(包括授权车位)的使用权(即出租车位),未另外对停车提供其它任何形式的服务,且每月按自身授权委托车位数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车位管理服务费,也从未参加过车位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工作。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每季度向车位业主缴纳收取的租金,缴纳金额为收取承租人的租金减去缴纳物业车位管理服务费后的费用。此外,“广州禇某某车场”是禇某某用私人银行卡开通的 POS 机,主要用途是为被授权车位出租后收取租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同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4月18日前往曾、褚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于4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作出《答复》,于次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第一条规定:“本规则所称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秩序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等手续,以自有产权车位,或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的委托,提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含商住一体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住宅停车位)收费标准的行为。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住宅小区业主未委托停车场经营者、自行将自有产权车位提供给其他业主或车位使用人使用的收费行为;(二)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收费行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举报材料后,到涉案小区进行调查。经调查,时*物业番禺分公司对小区内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对停车位的卫生、安全等情况进行维护,每月定时向车位业主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物业提供发票显示为车位管理服务费),至今未发生过变化。小区停车费用增加主要原因是业主产权车位和使用权车位租金上涨所致。曾某某和禇某某二人接受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委托,对外进行租赁,其二人并未对车辆提供停车场地、设施、秩序管理等服务,并非停车场经营者,且无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出租车位需要办理商事登记,其二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无证无照经营。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主张开发商无权处分露天车位的问题,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可循其他途径解决。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的穗番市监洛浦举复〔2022〕2510**号《关于胡某某信访反映涉案小区停车位收费增加等问题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