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3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08 14:59:58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8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承包的土地上树木被毁的警情未作出处理,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对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上树木被毁的警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承包的土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镇板*村南快路旁(以下简称涉案地块)。2020年5月21日,因涉案地块上的树木被强行清理,我遂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作出了《报警回执》,告知我该警情已登记受理。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里,被申请人仅于2020年5月22日对我进行了询问,了解案件事实,但并未向我告知上述警情的处理结果及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结果。近日,我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执法公开,根据被申请人的回复情况,我报警的警情没有任何的处理结果,甚至警情性质都未进行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在受理我的警情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对我所报的警情进行处理及将情况如实告知我,其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处警并回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所已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尽到处警法定职责。

  2020年5月21日,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有恶霸破坏其树,没有补偿。”110报警台工作人员询问申请人所在具体地址, 其拒绝回答。随后,我所接110指令出警到现场向申请人了解情况,申请人称暂不备案,我所当日受理申请人报警(警情受理号:J440113610000202005002***)。5月22日,通知申请人到我所签收报警回执,并向其询问了解报警事项,申请人报称其承包的涉案地块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现因建设南*干线征地,农作物被破坏。我所根据报警事项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经向广州市番禺区南*镇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南*镇政府规划办)了解,番禺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1日发布《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南*干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番府〔2016〕6*号),已向社会公众通告南*干线工程建设征地及补偿事项;2020年4月16日,南*镇政府规划办在征地施工现场张贴《通知》,通知各耕户要配合政府征地拆迁工作,于2020年4月27日前搬离。我所结合调查情况,查明申请人报警反映征地农作物被破坏的情况是政府征地行为,且申请人也明确知道是政府征地行为,后我所口头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并指引申请人向负责征地工作部门反映诉求。我所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已依法履行了受理报警、调查、告知的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二,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申请人不服我所对其于2020年5月21日报警事项的处理,于2022年8月9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2020年5月22日知道我所对其警情处理情况后,一直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已超过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我所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已充分履职,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已过,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0年5月21日14时40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承包的涉案地块有恶霸破坏其树,没有补偿。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予以受理,作出警情受理号:J440113610000202005002***《受理报警登记表》。5月2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询问报警事项情况,申请人称其承包的涉案地块被四台钩机实施破坏,农用地被围敝、所种树木被毁坏、圈养的家禽跑掉等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知道南*干线征地情况,认为政府每征收1亩地补偿5万元人民币青苗费不合理,因征收补偿没有达成一致,其一直没有在相关的土地征收文件上签名。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现场送达《报警回执》。

  另查明,2016年6月21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番禺区南*干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番府〔2016〕6*号)载明:“……南*干线起点位于石*街钟*路,自西向东经大*街、南*镇、新*镇、化龙镇至石*镇莲*大道止,全长30.3公里。……二、……工程用地涉及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三、番禺区南*干线工程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收与补偿工作。……”

  再查明,2020年4月16日,南*镇政府规划办在涉案地块张贴《通知》,载明:“……区政府已于2016年6月发出《关于番禺区南*干线工程建设的通告》(番府〔2016〕6*号),各耕户的用地在南*干线征地红线范围,请你结合实际情况和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延期到2020年4月27日前搬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报警事项进行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六条(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报警,被申请人同日作出《受理报警登记表》,并于次日将《报警回执》送达给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应于2020年7月21日前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直至2022年8月9日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于2020年5月21日对其承包的土地上树木被毁的警情未作出处理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