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01号
申请人:武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穗公番(钟)行罚决字〔2022〕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于2021年10月22日在“开*吧”教培机构被骗22800元,于2022年7月中旬在钟*街拨打110报警。被申请人说我这个案件由案发地的东环派出所负责,于是我辗转到了东环派出所,东环派出所又说归第一接警地管辖。在多方投诉报案无果后,7月19日,我由于情绪激动,说了些过激言论,当晚被申请人传唤了我,我以为他们要解决我的问题,结果他们给我拷上了手铐和脚镣。在调查过程中,他们将我双手反铐并给我戴上脚镣,让我在房间里一直拷着,而我的事情却依旧拖着未处理,此举对我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7月18日21时许,申请人在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东环派出所(以下简称东环派出所)内拔打010110报警电话,反映其于2021年10月在北京开*吧科技有限公司的线上教育平台预订了考研相关课程,并以贷款方式共交了23100元的课程费用,直至2022年5月课程无故停课,导致其无法正常上课,继而发生一系列维权行为,通话中申请人扬言处理不了就在党的二十大期间弄出人命的极端言论。7月19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我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2022年7月19日,我所受理行政案件调查。经询问,申请人对其在东环派出所内拔打010110报警电话以扬言实施极端行为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在调查清楚事实及取得充分的证据后,认定申请人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我所于7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贰佰元的罚款,并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18日21时许,申请人在东环派出所内拔打010110报警电话,反映其于2021年10月在北京开*吧科技有限公司的线上教育平台预订了考研相关课程,并以贷款方式共交了23100元的课程费用,直至2022年5月课程无故停课,导致其无法正常上课,继而发生一系列维权行为,通话中申请人扬言若处理不了在党的二十大期间弄出人命的极端言论,被申请人接报后于7月19日传唤申请人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申请人对其在东环派出所内拔打010110报警电话以扬言实施极端行为的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次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后,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申请人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在本案中,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作出的穗公番(钟)行罚决字〔2022〕3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