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85号
申请人:白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作出的〔2022〕市*处字13*号《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我受广州市番禺区市*街西*园十栋2梯所有签名住户的委托,向被申请人投诉广州市番禺区市*大*美食店(以下简称涉案食店)气味扰民,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错误。
第一,《处理意见书》称“……只作食品复热加工……”,涉案食店的广告牌写着“重庆小面”、“热辣辣打锅”、“有机农场鸡锅”,这明显是火锅,并不是食品复热加工,涉案食店采用电源不用燃气。
第二,《处理意见书》称“经检查,店铺暂未发现经营产生油烟的食品,及产生油烟的加工器具……”被申请人联合对涉案食店进行检查前先微信预约,每次检查的结果均与上述情况一致。
第三,《处理意见书》称“……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噪音、油烟、气味进行检测……”我从多次投诉电话回复内容中得知,检测人员到场检测时,让涉案食店将包装好的“原料”开煮,再进行污染指标测定,检测结果虽可信,但检测方式过于单一,不能与涉案食店平时所排的废气有直接关联。若涉案食店只有原料开煮的气味,也不会在其厨房墙上(即我住宅前面大阳台正下方)开了五个排气孔,还有在店面前墙(即我住宅后面大阳台正下方)开了两个大排气孔,若涉案食店认为气味不大亦不影响身体健康,可将这些排气孔封闭。难闻的气味经常充满我住宅的楼梯口附近及楼梯间,导致低层的住户要关闭屋前屋后的阳台及窗户。
第四,《处理意见书》称“……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9修改)第八条,属于该地址可经营项目范围内……”。我持不同意意见:1.涉案食店经营范围原属市**建公司管理,在其开店前一直不允许经营餐饮业,曾有一家“食**螺蛳粉”开业不久就被叫停结业。2.按上述规定,涉案食店亦不能在此经营,我提供的视频可清晰听到其厨房里的运作声音,空调室外机的噪音不断,虽隔有玻璃,厨房中操作的员工仍依稀可见,空调室外机交换出来的热气很热。我提供的相片,可以看到涉案食店的服务员进进出出到涌边的另一间店。
第五,涉案食店的地理位置、环境特殊及敏感,因其店面前是内巷,厨房后是园区内院,距离窄,居住人口密集,与居住层相邻,无向上排气管,废气直排到室外,店前后的排气孔均在楼上住户的前后阳台的正下方,废气直接进入到楼上房屋内,即使涉案食店只是排放出原料开煮的气味,但经常闻着这些气味,难道不会危害到身体健康?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收集市*街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和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定职责。《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我街依法具有收集市*街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和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的法定职责,有权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及来信来访作出处理。
第二,我街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已依法履行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2022年6月29日,我街收到申请人在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以下简称番禺区信访局)人民群众网的投诉,信访件编号为LF4401132022071210***。同日,我街作出〔2022〕市*受字13*号《受理告知书》(以下简称《受理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6月30日,上述告知书通过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我街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后,已及时将其反映的情况转街信访办及广州市番禺区市*街生态环境保护中队(以下简称市*街生态环境保护中队),对申请人的信访问题进行协调处理。7月1日11时许,街生态环境保护中队联同街城管中队、城建中心、市*街西*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居委)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涉案食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街西*南路西*园北排42—43号铺(以下简称涉案地址),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该店只作食品复热加工,经营无油烟产生项目,现场未发现油烟加工工具,已配备废气治理设施,未设置烟管高空排放,厨房后面设有空调外机两台,未配置隔音措施,运作过程中产生噪音。
针对申请人反映涉案地址为住宅楼,属于禁止开设餐饮店及经营餐饮项目。经市*街生态环境保护中队核查,涉案食店负责人提供涉案地址房产证明,该地址为商住用途,涉案食店位于住宅群楼下,属于商住综合楼。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案食店检查时未发现经营油烟项目及油烟加工器具,只作食品复热加工,属于该地址可经营项目范围内。
经检查,涉案食店厨房后面设有两台空调外机,未配置隔音设施,在运作过程中产生噪音,市*街生态环境保护中队执法人员现场与该店负责人重申并提醒,店内严禁经营油烟项目,并要求完善空调外机的隔音措施。下一步,市*街生态环境保护中队将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噪音、油烟、气味进行检测,待有监测结果再作进一步处理,如有超标行为,将对该店进行立案处罚。
我街根据市*街生态环境保护中队等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于7月4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于7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我街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街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番禺区信访局人民群众网的投诉,信访件编号为LF4401132022071210***。5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广州市番禺区信访局人民群众网的投诉,信访件编号为LX4401132022050727***,主要诉求为:反映涉案食店气味刺鼻,恶臭难忍,机搅配料及空调声音大,室内废气直接排放到小区,要求关闭该店等事项。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对上述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于6月30日通过邮寄送达给申请人。7月1日,被申请人联合西*居委执法人员到涉案食店进行核查。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经检查,店铺暂未发现经营产生油烟的食品,及产生油烟的加工器具,只作食品复热加工。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9修改)第八条,属于该地址可经营项目范围内。故该店暂不能列入关停取缔范围内。另经检查,厨房后面设有两台空调外机,未配置隔音设施,在运作过程中产生噪音,现场与该店负责人重申并提醒,店内严禁经营产生油烟的食品,并完善空调外机的隔音措施。下一步,环保中队将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其噪音、油烟、气味进行检测,待有监测结果作进一步处理,如有超标,环保中队将对该店进行立案处罚。”7月8日,被申请人将《处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涉案食店的《房地产权证》用途载明:商住,《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餐饮业。
再查明: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食店的噪声和有组织废气进行检测。7月13日,广东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安*检字〔2022〕第0706**号《检测报告》、第0706**号《检测报告》,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结论均为达标。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错误,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来信来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职责。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第一段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一点规定:“《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中《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91项规定:“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第93项规定:“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就涉案食店气味扰民,请求有关部门关闭该食店的事项向番禺区信访局网上投诉,后转被申请人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对该事项予以受理。经调查了解相关事实后于7月4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于7月8日将《处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已对涉案食店进行了核查,未发现该食店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且提醒涉案食店严禁经营产生油烟的食品,完善空调外机的隔音措施。7月6日,被申请人委托广东安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食店的噪声及有组织废气进行检测,并出具两份《检测报告》,证明噪音及有组织废气结论均达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且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市*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22〕市*处字13*号《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