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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4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18 15:44: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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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39号

  申请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46106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9月5日9时许,我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2*QY1的小型轿车从象*中学出发去芳村,在途经广州市番禺区禺*西路联*工业城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口)时,左转灯为红灯,直行灯为绿灯,我在最左边的车道直行通过路口时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被申请人认定我有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对我作出扣6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我认为我的行为不属于闯红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车牌号为粤S2*QY1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9月5日9时2分许,一辆号牌为粤S2*QY1小型轿车在涉案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以上事实有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抓拍相片为证。经核实,涉案路口为西往东走向,该路口的西往东方向共4条车道,从左至右第1车道为掉头,第2至4车道为直行。该路段交通标志、标线非常清晰。9月5日9时2分许,该路口西往东方向的交通灯为掉头红灯和直行绿灯。而粤S2*QY1小型轿车在掉头车道(第1车道)上掉头行驶,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3张图片。申请人于9月6日在互联网上接受了处理,互联网系统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依法对申请人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申请人确认后在互联网上打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第三,我大队对该复议申请的意见。

  涉案路口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清晰,申请人驾驶粤S2*QY1小型轿车在该路口由西往东方向在掉头车道(第1车道)上掉头行驶(并不是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上说的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前方有交通信号灯,路口视线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粤S2*QY1小型轿车在通过该路口时因没有看清楚路况和确认信号灯情况下继续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2022年9月5日9时2分许,视听材料显示粤S2*QY1小型轿车在涉案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晰。我大队电子警察的取证符合《闯红灯自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的标准。

  综上,申请人驾驶粤S2*QY1小型轿车在涉案路口,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5日9时2分许,申请人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2*QY1小型轿车在涉案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9月6日,申请人在互联网上接受了交通违法处理。被申请人通过电子文件形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后,被申请人遂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送达日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本案中,申请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出现场掉头灯为红灯,直行灯是绿灯,其驾驶车辆在掉头车道直行不属于闯红灯的主张,根据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截图,可以清晰看到申请人驾驶车辆从西往东方向在掉头车道上掉头行驶,当时掉头方向指示信号灯明显为红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46106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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