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157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广州***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1年12月9日我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官方旗舰店”花费20.8元购买“锡纸盒”一份,订单号:211209-41602259933****,商家通过中通快递7824296081****发出,我于2021年12月13日签收。发现问题后,我于2022年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提供产品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标注产品信息,已对其责令改正。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明。通过我举报时上传的照片可以清晰看到被举报人所销售的产品为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调查后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却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未要求商家对已经销售的三无产品进行召回等措施,而仅仅是责令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铝箔在高温下会释放有毒有害物质。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且销售量巨大,因此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均是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适用于责令整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履行形式上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因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导致我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我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2022年2月9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主要内容为: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等问题。2022年2月22日,我局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核实,申请人确实通过拼多多平台“***官方旗舰店”网点购买“铝箔餐盒”一份。经现场核查,发现现场相关产品无标签、合格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遂向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产品实物,未发现毛刺、边角锋利等问题,商家提供了产品来源证明等材料,未发现存在其他质量问题。2022年2月24日,我局经审批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2月28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人作出回复。
第二,我局的答复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已及时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未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信息,我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举报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后,被举报人对该事项进行了整改。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整改到位。我局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表示涉案产品在“高温中释放有毒有害物质”,亦并无相关事实依据,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申请人举报线索的处理情况,我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至此,我局所承担的举报线索检查、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另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既未创设其义务,也未减损其权利。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1年12月9日,申请人通过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官方旗舰店”网点购买“铝箔餐盒”一份。2022年2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反映其购买了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求查处。2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相关产品无标签、合格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被申请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举报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立即进行了整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产品实物,未发现毛刺、边角锋利等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进货单、厂家营业执照、批检报告等产品来源证明材料,未发现产品存在其他质量问题。2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月2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人作出回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2月22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2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现场调查,未发现产品存在毛刺、边角锋利等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进货单、厂家营业执照、批检报告等资料备查。关于涉案产品无标签、合格证、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问题,被申请人现场责令被举报人进行改正,被举报人立即进行了整改。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进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广州***电子商务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