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61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的番城管(信)告字〔2022〕**号《不予受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10月13日,我发现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得到广州****花园业主大会同意、未得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未得到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花园篮球场南边位置实施违法建设施工。我于次日向被申请人书面反映,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调查处理**公司的违法行为。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单》。
**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本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其却破坏小区环境和管理秩序,侵害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我的合法请求不予受理,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首先,我不是反映问题,而是行政报案。第二,我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公司的违建行为,被申请人却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企图引向信访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因级别管辖或处罚权限调整,也不应当影响被申请人受理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单》更加证明其不予受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单》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9月15日起各镇街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除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或者我局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外,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一律由镇街实施。按照《公告》,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由南村镇人民政府查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南村镇人民政府查处范围,我局将案件材料转送南村镇人民政府,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处理机关及案件转送情况,该处理符合《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我局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存在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527号行政裁定书)。按照《公告》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已调整为南村镇人民政府实施,我局作为区级业务指导部门不直接处理该诉求,不存在不作为。
第三,我局以《告知书》形式答复申请人未违反相关规定,且该告知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
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明确的回复形式,我局以书面的《告知书》的形式对所请事项进行答复,对涉案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了指引,并对我局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答复,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明确的答复。内容上符合《信访工作条例》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形式上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告知书》只是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未新设、变更、消灭任何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告知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我局作出的《告知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且我局对本案的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作为,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公司涉嫌实施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单》,载明:“根据《公告》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您反映的违法建设等行政处罚权目前已调整由镇(街)实施。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您本次提出的事项不予受理。请您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向南村镇政府提出。2022年10月17日,我局已将您反映的上述问题函告南村镇政府。”《告知单》于2022年10月20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番城管信〔2022〕**号《信访事项转送函》,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送给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单》,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公告》规定,自2021年9月15日起各镇街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处罚权的原实施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原实施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原实施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公告》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434项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已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公司涉嫌实施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转送给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后作出的《告知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番城管(信)告字〔2022〕**号《不予受理告知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