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31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24 16:34:49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1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第三人: 王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5月8日,**新村**居*座****房(以下简称1***房)的污水水管坏了,漏水至我居住的**新村**居6座1***房(以下简称1***房)的阳台,居住在**新村**居6座1***房的第三人到我家了解漏水情况,并去1***房业主家了解到水源来自1***房的洗衣机、洗菜池、洗手间排放的污水。5月9日至12日,第三人向我女儿李某反映,1***房业主明知道水管坏了还在持续恶意排水,影响她阳台的视野环境,看着公立管壁上有污水滑下而感到不舒服,我女儿李某积极和物业沟通。5月12日晚上8时30分左右,第三人直接敲我家的门,我老婆开门后,第三人打砸我家的桌凳,强行从我家拿走泡沫垫,并用凳子殴打我,诬陷诽谤我,对我造成极大的负面声誉影响。我报警后,被申请人上门做笔录。此事件后,我和我老婆精神状态都非常不好,高血压也犯了。5月17日,我女儿送我去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看医生。5月20日,我女儿查看监控并将监控视频资料发给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5月22日,被申请人正式立案。5月23日,被申请人通知我验伤。5月27日,被申请人通知我老婆做笔录,我们一家三口和第三人都在现场,其未有诚意和解。6月3日,被申请人通知我们去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我被告知第三人现在还在自由行动,不会被拘留,我拒不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三人私闯民宅打砸物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寻衅滋事罪。第三人殴打80岁老人,情节相当严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第三人任意在他人家里打砸财物,强行拿走财物,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人在我厨房里大呼打死人了,离开我家门口时,视频里清楚看见她故意大声呼叫“打死人了”,并且自己躺地上后又爬起来,这明显就是损害我的名誉,构成诽谤罪。第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却只对其处以10日拘留、500元罚款,并且不予执行。1***房那么大的污水全部垂直流向我的生活阳台和厨房,自然要将污水引出阳台外而不是任由污水在室内泛滥滋生更大的灾害,并且水也是沿着公立外管向下流的。

  根据第三人的陈述,1***房业主使用被破坏的水管持续做洗衣机排水用。根据被申请人当晚给1***房所作的笔录,1***房业主也使用被破坏的水管用做排放厨余垃圾。1***房业主事先并未与我沟通,水管漏水不是我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不仅违法,并且欺负老弱病残,应当按照法律从重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第三人殴打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新村**居*座****房阳台水管漏水至申请人1***房,后申请人将一块遮阳板将水引流至阳台外,引流的水流至第三人1***房的阳台影响第三人的生活。第三人于2022年5月12日20时30分许前往申请人家里协商。申请人的配偶陈某某听到敲门声后开门,第三人进屋前往阳台查看并与申请人及其配偶协商,后因协商不成,第三人擅自拿走申请人阳台的遮阳板。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同意遂上前阻止,第三人拿起一张塑胶椅子砸向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的伤情鉴定结果为未达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局对第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2022年5月22日,申请人向我局报案,我局对该案以行政案件受理。5月26日,我局将第三人传唤到派出所后进行调查。5月23日,我局委托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结果显示为未达轻微伤。结合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材料,我局认定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违法行为,拟对第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第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称:

  居住在**新村**居6座1***房的申请人及其女儿李某与楼上住户1***房业主因邻里纠纷,长年累月播放大功率音响噪音报复1***房业主,连疫情网课期间及节假日也不放过,已经严重滋扰到左邻右舍,我居所因直接在其楼下更是首当其冲受害。我因为身体欠佳,已辞职在家待修养好身体再找工作,但因受大功率噪音长期滋扰造成严重精神衰弱,出现幻听。我曾多次找申请人及其女儿协商停止噪音滋扰行为,被其告知是为了报复1***房业主,因1***房业主擅自改装卫生间结构造成马桶水声影响到了他们的起居。后我联系1***房业主协商处理,并咨询**物业管理处才得知真相是1***房业主根本就没有改装过卫生间结构。而申请人在分三次索取了1***房业主总计2980元赔偿后,仍然无视物业多次调停,更反过来诬告1***房业主制造噪音。在被申请人2021年3月24日对1***房业主李某噪音污染行为处以200元行政处罚后,其不但毫无悔改,更是继续对我隐瞒事情真相,无视我及家人的身心健康,无视我家小孩疫情期间上网课,仍然用大功率音响播放噪音。

  5月8日,1***房业主因其排污管道堵塞多日,于是在物业和警察现场见证下请维修人员处理排污管,发现1***房排污管在经过1***房阳台处位置被塞满发泡胶。但因证据不足,1***房业主拒绝承认是其所为。维修人员疏通排污管时不慎导致排污管破损泄露,1***房业主则用一块泡沫胶垫将泄露的污水往楼下引流,其中大部分排入了我家的生活阳台。经我找1***房业主和**物业管理处调停,为避免我继续受害,1***房愿意单方出资修理排污管道,而申请人不但连续三次拒绝参加物业调停,无理拒绝配合修理人员进入其阳台修理排污管。污水打在墙面,再反溅入厨房,严重影响我一家人日常饮食起居。我多次与1***房申请人及其女儿沟通,不但未得到妥善及时处理,且其女儿言词之间多有不屑,严重刺激我的脆弱神经。在5月12日晚,因连续几日厨房无法做饭的情况下,我迫不得已直接上楼与申请人沟通,要求其撤走泡沫胶垫,停止排放恶臭污水入我住所。我期间也曾继续找**物业管理处出面解决,但物业也拿申请人没办法,让我忍着。我只好直接去申请人家敲门,在得到申请人同意后进入1***房内协商,要求其停止持续排放恶臭污水。在申请人对我的合理请求断然拒绝后,我精神几近崩溃,于是我把那个引流污水的泡沫胶垫扯了出来要丢到门外,申请人推搡我试图阻拦。我当时有失态之处,大喊大叫, 并报了警。期间,我有砸塑胶凳子的不当举动,但我还是有基本的理智, 不会对老人家真的动粗,胶凳只是扔向申请人的身侧,并不是真的要伤害他,事实也没接触到申请人身体,法医验伤也可佐证申请人没有受伤。我带走泡沫胶垫是为了不让申请人继续排放恶臭污水流入我的住所,我愿意按市价赔偿此泡沫胶垫,但并没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坏及占用申请人财物的意图及事实,更不是寻衅滋事。警察来了之后当场也对我的失当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我意识到了错误,也对申请人当场进行了赔礼道歉,在警察协调之下,我们双方当场达成了和解。我曾质疑我事实上并没有触碰到申请人,申请人也没有受伤,如果我要殴打申请人,凳子会从我手上脱手,但我始终是抓在手上,为什么处罚决定书上仍然定性为殴打。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回复虽然没打到,但做了打的动作,对方是老人,所以要从重处罚,以示惩戒。在对方坚持高额赔偿的情况下,我只好接受被申请人的从重处罚,交了罚款并等拘留所有空位时承担拘留的处罚后果。我在已经受到被申请人从重处罚情况下, 仍然愿意额外给予申请人一定数额的赔偿了结此纠纷,并愿意再次诚恳道歉,了结此事。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12日20时许,因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新村**居*座****房阳台水管漏水至申请人的1***房,后申请人将一块遮阳板将水引流至阳台外,引流的水流至第三人1***房的阳台,影响了第三人的生活。因第三人与申请人协商不成,第三人拿起一张塑胶椅子砸向申请人。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属下屏山派出所报案。5月23日,被申请人委托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结果显示为未达轻微伤。5月26日、5月27日、6月2日,被申请人属下屏山派出所将第三人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5月22日、6月4日被申请人属下屏山派出所将申请人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5月27日被申请人属下屏山派出所将申请人的配偶传唤至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5月27日、6月2日前后分别两次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进行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书面告知第三人,第三人明确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第三人处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在本案中,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