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42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24 16:37:56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24号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30日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第一,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我作出《传唤证》,在没有达到强制传唤时限的情况下对我实施强制传唤,然后利用我紧急情况下的本能抵抗反应,制造虚假事实及证据,认为我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这是明显违法的。

  第二,如果被申请人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在2022年7月29日晚上由民警将传唤证送达给我就可以了,传唤证载明“传唤你于2022年7月30日0时30分到万博派出所接受询问”,此时距离规定时间还有3个小时,我有权选择我认为合理的方式前往,只要我在传唤证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便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民警要求我必须马上跟他走,这是滥用职权。对于依法执行的职务行为,我有义务配合;对于非法的个人行为我有权拒绝。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是违法的,理由如下:1.传唤我的执勤人员未表明身份,其身份存疑。2.执勤人员的行为不合法,其应该放下传唤证就马上离开我的房间。3.我没有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我只是凭借本能试图挣脱。4.人民警察应当文明执法,我当时没穿内衣躺在被窝,其严重侵犯我的隐私权。5.执勤人员的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有我的陈述和申辩为证,可我并未签字认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鉴定报告、书证、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均为伪造,《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的法律依据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显然,该法我没有违反政府的任何法律法规,且一直依法依规。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执行职务,但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证明我不接受2022年7月30日0时30分的传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该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我正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那个是莫须有的罪名,被申请人要作出涉案处罚,就必须出具我“公然侮辱他人”的权威认定报告,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7月29日21时30分许,我局民警使用传唤证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传唤,但申请人在**区疗养院****91**房及楼道内阻碍民警执法(1.手撕传唤证;2.以脚踢的方式对抗民警传唤)。7月30日,经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受伤民警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结果是该民警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且该民警的损伤符合外界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2022年7月30日,我局沙头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案发后我局经办人及时对证人、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以及辨认笔录。同日,我局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受伤民警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在对该案进行详细审查之后,我局认定申请人存在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及申辩的权利告知申请人,我局在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经审核,认为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成立。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于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综上,申请人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9日21时30分许,被申请人民警使用传唤证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传唤,但申请人在**区疗养院***91**房及楼道内阻碍民警执法(1.手撕传唤证;2.以脚踢的方式对抗民警传唤)。7月30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7月30日,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受伤民警进行了损伤程度鉴定并作出穗番公(司)鉴(法临)字〔2022〕0****号《鉴定书》,该鉴定书论证认为该民警的损伤符合外界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最终鉴定意见为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再查明,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穗公番(小)行罚决字〔20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使用微博号“****13岁****案的**”在微博上发布文章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申请人存在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有其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视听材料、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经调查并综合案件相关情况和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