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26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穗番人社工伤不〔202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5月8日上午9点左右,我在广州市番禺区**小学(以下简称**小学)一楼男厕所做保洁工作时,不慎踩到洁厕剂滑倒,臀部着地,裤子被洁厕剂打湿。摔倒后我浑身麻木,久久未能站起,由于正处于学生上课期间,厕所没有其他人,稍缓后,我勉强站起后立即更换了湿裤子,将洗过的裤子晾晒在了球场球门上,被校长冯普发现,其认为不雅,制止了我这种行为,操场监控拍下了该画面。因摔伤后暂未明显影响工作,故我未去医院救治,同事张某某对此知情。5月12日上午,我自觉腰疼难忍,通过同事手机在工作微信群“**小学后勤清洁内部工作群”中以发送语音的方式向群内主管请假,并自行前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L4椎体向前 I 度滑脱”等,需要手术治疗。5月20日,我上班路上腰痛难忍,导致迟到几钟,被主管批评。我十分气愤,这才将一周前摔倒的情况告诉儿子。儿子立即前往**小学取证,与冯普校长查看摔伤现场。校方以证据不足,没有厕所监控,时间太久为由拒绝负责。5月23日,我前往**小学查看球场晾晒裤子被校长制止的监控,以确认摔伤的具体时间。经查看监控,晾晒衣裤时间为5月8日上午11点,但校方拒绝对监控视频拍照录像。还利用我年纪大,不懂法律,诱使我签署了没有任何单位,也没有任何签章署名的离职书。5月26日,我前往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1、腰椎滑脱,2、腰椎峡部裂,3、腰椎椎管狭窄,4、腰椎退行性病变,5、双肾结石”。我于5月28日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平台递交资料,申请工伤认定。6月29日,被申请人以我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决定书》。我认为《不予受理决定书》存在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撤销:
第一,法律依据错误。《不予受理决定书》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我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该条文无任何有关受理条件的内容。条文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该条文没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属法律依据错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规定说明,单位有项目参保,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被申请人未调查单位是否有项目参保,是如何知道单位就没有参保呢?其径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显然是被申请人毫不负责的猜测,是懒政的表现。具体可参考深圳中院(2016)粤03行终350号判决,径行不予受理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处理程序违法。我自5月28日申请后,多次补交材料,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书面的告知材料,且我的养老保险待遇也是我主动如实告知,没有隐瞒。被申请人多次要求我自行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我无调查能力,导致我在市桥处理点和南村处理点多次往返跑趟。被申请人能够依职权主动调查的,却要求我自行调查,属于行政懈怠,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已严重违法。
第三,我属于进城务工农民,且属退役军人,属于国家政策上优先优抚对象,应当优先进行工伤认定。我今年69岁,70年代从**参军**服役四年,退役后,响应国家“化剑为犁”的号召成为****垦区农民,种植棉花30余年,成为地地道道的棉农。我既是农民也是退役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法》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国家法规,我的工伤认定应当优先予以受理。申请人属于农民,之所以又享受了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是因为****垦区的特殊农转非政策,其户口地址“81团2连3区52号”明显是农垦区,将****区城镇化,垦区农民按照城镇缴纳了养老保险,属于****区的特殊政策,但并没有改变我属于农民的性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都提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工伤认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要限定条件是“进城务工农民”,而不是是否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并列排除的情形,但不能选择性排除,应当同等对待。虽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但两者是“或”的关系,是并列关系。被申请人起初是同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工伤申请条件,但听说“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便不予受理,这显然是选择性的排除。不仅《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两者作为并列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也是将两者作为并列关系进行规定。无论地方如何规定,全国法院都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来认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因此,选择性排除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地方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应当被单独排除,应当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同等待遇。若属于工伤,都应属于,若不属于工伤应当全部否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如下:2022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于7月20日公告送达给第三人。
我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首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申请工伤时应提供劳功关系证明材料,因申请人受伤时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每月2332.6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受理条件。其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受伤时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每月2332.66元),因此其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我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载明:“经审查,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分证号码:65270119521218****,住址:****市**8*团*连*区5*号)于2022年5月8日9时左右在广州市番禺区**小学保洁时滑倒受伤,申请认定工伤。张某某在20**年*月起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本局认为张某某的情形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7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公告形式将《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给第三人。
另查明,2022年6月14日,第五师**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证明》,载明:“待遇享受开始时间:20**年01月。单位名称:*******团第*师***团。2022年年度月养老金为:**32.66元。”
再查明,根据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出具的《广东省跨省异地社会医疗费用结算单》显示,申请人的险种类型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再查明,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穗番人社工伤不〔2022〕**号《补正决定》,载明:“经查核,《不予受理决定书》(编号:穗番人社工伤不〔2022〕*号)存在文字笔误,现决定补正如下:在正文第九行‘第十四条’补正为‘第十三条’”。上述《补正决定》于9月30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可行使本辖区工伤认定的职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本案中,有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证明、广东省跨省异地社会医疗费用结算单、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穗番人社工伤不〔2022〕*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