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12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番卫信(网)〔2022〕**号《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事项处理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
第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程选址违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涉案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程性质及规模与原广州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原则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复》(穗规批〔2015〕20号)不符,公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中的面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号)》第七、第八条规定的面积严重不符。
第三,施工现场从未公示民意调查、消防审批、环境评估、交通评估、卫生防疫、执业地址审批等合规建设流程,被申请人答复的以问卷调查形式进行的民意调查为虚假民调,装修平面功能布局及所用建筑装饰材料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第四,涉案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程未能遵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设置于连跨三栋高层居民楼内的涉案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严格重点的环境可行性及环境影响分析评估等的专业审查。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建筑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估就提前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第五,2018年1月12日,原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关于中止番禺区洛浦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加执业地址审批流程的公告》,此后未公示确定涉案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程执业地址的审批流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依法履职,按照相应程序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依法作出书面回复。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收到申请人网上投诉,反映“在高层住宅小区居民楼下建设超大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行施工,不顾业主多次强烈反对等事项。主要诉求:信访人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小区建设服务中心和环境扰民的问题。”经调查后,我局于6月20日作出《事项处理意见书》,就信访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答复。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今年开始装修以来,收到多起相关信访投诉,我局均结合详细调查情况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逐条逐项回复。针对各类诉求,我局整理了详细的解答汇编。
第二,涉案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合规性问题。根据原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同意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函》(穗规批〔2011〕282号)配套公建项目设置要求,GJ-3所在位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涉案小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位置属于多层建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于首、二层,没有超出建设标准。
综上,我局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广东省信访局人民群众网的投诉,反映“在高层住宅小区居民楼下建设超大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强行施工,不顾业主多次强烈反对等事项。主要诉求:信访人要求有关部门解决小区建设服务中心和环境扰民的问题。”被申请人于6月20日作出《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如**公建配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小区的外围,背后是小区,正门面向马路,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且设置在一、二层楼,完全符合建设标准。(三)综合洛浦街所辖范围广、服务人口多等特点,该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范围主要是洛浦街道常住居民,特别是**片区的常住居民,包含*****、**花园、**公司、广州***、***等居民小区,因此调查问卷所包括的对象是以**片区居民为主的洛浦街常住居民。据初步统计,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服务的对象,绝大部分为周边常住的居民,跨区域接受服务的不多,特别是接受诊疗服务的居民。(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综合医院定位、功能不同,主要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预防接种、妇儿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疗,不承担危、急、重和疑难病例的诊疗,不设急诊科、感染科,无住院服务,主要以综合性和连续性的健康管理为主,以公共卫生项目为主体的健康管理服务。涉案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建设,并非医院。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没有强制要求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在未与居民达成共识前该站不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对有发热等十大症状的患者,将规定患者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目前,洛浦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番禺区最新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要求,已张贴了设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名单的宣传单张,引导发热患者到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五)洛浦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公建配套设施装修工程项目,已完成立项、设计、设计审图、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步骤,不存在违法施工行为。如**公建配套设施座东北向西南,西北-东南走向横跨8-10栋一、二层,全长超80米,共2184. 46平方米。根据楼体的设计,安装的是分体式空调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空调外机以西南面(向马路)挂墙为主,东北面(向小区)为辅。根据《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利用现有建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属于豁免手续办理的项目,无需报批环评。如**公建配套设施污水处理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相关要求进行,有独立的污水处理设施,专人监管设备运行,每天进行监测,污水达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后方可排放。(六)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要求未设置发热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设置发热诊室。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建配套设置的是发热诊室而不是发热门诊。发热诊室是对发热患者进行基本的排查,跟发热门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非疫情期间,对有明确原因(常见病、多发病)引起的发热病人进行诊治且与普通就诊人群就诊通道独立分开,大大的减少交叉感染的几率;疫情期间,则是引导发热患者去综合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举个简单例子,目前新冠疫情期间,有新冠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即去过中高风险地区)即使没有发热,也是只能去综合医院发热门诊就诊,而不能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另外,发热诊室的建设必须符合《广东省医疗机构发热诊室规范化建设指引》要求,从建筑设计要求、设备设施、人员要求、运行流程、医疗废弃物处理、空气消毒处理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发热诊室设计和建设都须经过省市区院感专家得严格审核后才能实施,其运行不会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七)提出交通拥堵塞车、鸣笛扰民等问题,建议由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医疗机构设置的问题进行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事项处理意见书》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涉案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涉案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