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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36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10 17:07:0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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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64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4月11日在广州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设的天猫平台店铺“某某华品旗舰店”支付花费9.8元购买“硅胶模具”(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份。我于5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于6月21日得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对此我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但被举报人因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我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职责,我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举报人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导致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使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我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举报事项基本情况。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我局提交举报线索,内容为举报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涉案产品。

  第二,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我局已依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到被举报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被举报人不在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且通过注册登记系统预留的电话、举报材料上的发货电话均无法联系上,无法核查被举报事项,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被举报人依法录入实地查无、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另将举报事项函告天猫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2022年6月15日,我局决定延长线索核查时间15个工作日。6月16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6月21日,我局将上述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第三,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已及时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由于被举报人实地查无、无法联系,无法核查被举报事项,故我局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被举报人依法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将举报事项函告天猫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事项处理亦依法告知申请人。至此,我局依法应承担的举报处理、核查、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事实依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事项,反映:其于2022年4月11日在天猫店铺“某某华品旗舰店”,支付9.8元购买涉案产品一份。该产品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产品材质、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且被举报人无法提供《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6月15日,被申请人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栋***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在该址经营,被申请人称于拨打注册登记系统预留的电话、举报材料上的发货电话仍无法联系。同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15个工作日。6月16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番市监网移字〔2022〕14A****号《关于周某某举报广州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事项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建议其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核验的涉事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将举报事项交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回复。6月23日,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明,“天猫”是隶属于浙江天猫有限公司的电商平台。浙江天猫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6月15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并于6月16日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于6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发现被举报人未在其商事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被举报人,被申请人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遂向“天猫”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建议其依法作进一步处理。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及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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