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22号
申请人:向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番禺区市场监督局关于反映我局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涉嫌行政不作为问题核查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2022年1月13日,我到被申请人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反映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仓库存放过期食品,我拿着部分过期食品来举报投诉,所长同工作人员推诿不作为,上班时间玩手机,工作人员也看了我带来的过期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已过期,但其推诿仓库地址在其管辖范围距离2公里,却说被举报人注册地址在南村需同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沟通了再说,最后又说人手不够,不去核查查封,在1月15日晚被举报人得到消息,偷偷搬迁逃走,导致大量过期食品至今下落不明,被举报人还经常威胁恐吓我。我有照片、视频和证人证言证明被举报人仓库存放过期食品,被举报人搬迁逃走后,租期还有6个月时长,还有押金4000多元,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真实,被举报人在2月21日拿着山东检测技术证明合格产品,那么我亲手递交给被申请人过期食品并反复说还有存在大量过期食品,这期间的食品过期有检测吗?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不服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驳回其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人通过信访主要反映我局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不作为的问题,指向对象是工作人员的行政履职效能问题,实质上是公民在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我局对此予以书面答复是对该信访事项的正式回应,出具涉案《答复》并非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和资格,亦并未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举报人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第二,我局对申请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依法核查,经查,我局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合法依规,下属市场监管所并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一)我局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合法依规。
2022年1月13日,我局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的事项工单(工单编号:082201131009186****),工单反映被举报人持有大量的过期油炸食品,要求我局进行查处,并提供过期食品存放在番禺区**大道**城**广场*栋***房的信息。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理举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以派出机构名义处理举报的除外。”被举报人的商事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栋****,编号082201131009186****工单分送至有处理权限的我局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办理。同日下午,申请人到我局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举报同一事项,反映涉案过期食品仓库地址位于**街***街**号***房。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对申请人予以接待,就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并现场告知申请人有关现场调查情况将通过编号082201131009186****工单承办单位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由其予以回复办理结果。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022年1月18日、1月24日、2月18日,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先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位于**街***街**号***房仓库进行检查。经核查,该地址大门紧闭,门外未见有经营行为。经询问该仓库地址物业管理处,其表示在日常管理中没有发现该公寓存在开门经营的情况。
2022年2月15日,我局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被举报人位于南村的商事登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址大门紧闭,无人经营并无法取得联系。鉴于该公司商事登记经营场所经营状态异常,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2月18日,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申报将该企业录入异常名录。由于被举报人通过经营地址无法联系,无法核实举报线索,我局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我局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回复申请人办理结果。我局对申请人2022年1月13日的举报事项处理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程序要求,并无不当。
(二)我局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
我局接到举报后,已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调查。因被举报人登记经营场所状态异常,申请人提供的被举报人仓库地址也未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已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我局所承担的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处理申请人1月13日的举报之后,申请人再次举报或信访,我局依法进行处理。2022年2月21日,被举报人有关人员携带*****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报告等材料到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其辩称,被举报人是*****食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均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且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2022年3月25日,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再次到该公司商事登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场所依然大门紧闭,仍处于无人经营状态。执法人员致电被举报人公司有关人员,称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办公地点已搬迁。
另,申请人反映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涉嫌行政不作为问题,我局已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行政效能和纪律作风问题监督检查,经核查,没有发现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存在行政不作为,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该《答复》并非赋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和资格,亦未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来的举报线索(工单编号:082201131009186****),反映被举报人在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号***房(即**大道*****广场*栋***房)涉嫌存放过期食品等行为,要求查处。被举报人的商事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栋****房。同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现场就同一事项进行举报。1月18日、2月18日,被申请人先后到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街**号***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大门紧闭,无人在现场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核查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1月24日,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司客服部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并没有发现番禺区**街***街**号***房存在开门经营情况,平常巡查时亦没有发现该房屋有人员出入情况。”
2月15日、3月25日,被申请人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被举报人商事登记经营场所番禺区**镇**路**号*栋****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大门紧闭,无人在现场开展经营活动。2月18日,由于被举报人不在注册登记的地址和涉嫌存放过期食品的仓库经营,且被申请人多次拨打被举报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平台的注册登记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无法核查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平台回复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等情况。2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2月21日,被举报人公司工作人员巩某某携带*****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脆皮鸡排、海苔吮指鸡柳、连心脆、秘制伴翅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其辩称,被举报人是*****食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均为经销商生产,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情况。3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穗番市监南村复〔2022〕**号《关于向某某举报广东***食品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由于无证据证明广东***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其决定不予立案。
4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番禺区信访局转来的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反映被举报人过期食品去向不明和被申请人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不作为等问题。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关于其反映被举报人仓库存储大量过期食品的检查情况和被举报人公司注册地的检查情况,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答复申请人其在处理上述举报事项的过程中,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南村市场监督管理所均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暂未发现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收到番禺区信访局转来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并于5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将《答复》寄送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案中,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存放过期食品去向不明和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关于其反映被举报人仓库存储大量过期食品的检查情况和被举报人公司注册地的检查情况,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认为经核查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其在处理上述举报事项的过程中,暂未发现存在行政不作为和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查处举报事项并答复的职责,保障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知情权。由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基于不服涉案《答复》提起行政复议缺乏请求权基础,根据前述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