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38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穗番市监洛浦举复〔2022〕25****号《关于谭某某投诉举报广州***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因生活需要,我于2021年11月25日在广州***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袋装松花皮蛋”(以下简称涉案食品),购买后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我于2022年3月4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信》中包括投诉与举报两项内容,要求被举报人退回购物款及依法赔偿1000元、依法受理及处理、作出书面回复并给予我最高奖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我提交了涉案食品实物图片、购物票据、支付票据等证据,以佐证我是涉案食品购买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举报投诉。后被申请人于3月24日作出《答复》。
第二,我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被申请人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依照〔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我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有权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应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有关举报线索的处置问题。《皮蛋》(GB/T 9694-2014)第3.1项规定:“松花皮蛋以鲜蛋为原料,经用氢氧化钠(烧碱)、食盐、茶叶(添加或不添加)、水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硫酸铜等)配成的料液或料泥腌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从该规定可知,鲜蛋、氢氧化钠、食盐和茶叶、水组成了产品的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即氢氧化钠在皮蛋加工过程中属于食品添加剂,若氢氧化钠为食品加工助剂,在对产品加工过程定义时,应当直接标注含食品加工助剂氢氧化钠和硫酸铜。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GB1886. 20-2016)的规定,已经明确将氢氧化钠纳入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另外,本案还有一个争议是被举报人是否存在未依法明码标价、构成价格欺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及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的规定,被举报人确实存在未依法标明产品原价金额及促销原因、促销降价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等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的原则。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我的举报线索进行全面核查,然而从《答复》来看,被申请人虽对被举报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但只不过以现场检查未发现我所反映的涉案食品存在降价销售商品时未如实说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以及降价时间等问题,便直接对我提起举报时所提供的证据不予核查。根据我在被举报人经营现场拍摄的图片可知,被举报人的降价标签并未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标注涉案食品的原价金额及促销原因、促销降价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等。也就是说,此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被举报人主动自行改正,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在《答复》中,被申请人并未核实被举报人促销前的销售价格,也未查明其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仅针对被举报人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进行认定,并以其主动自行改正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为,明显不能认定其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全面、公正调查核实的法定义务。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的决定应予以依法纠正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有关举报奖励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法律已经赋予了举报人有获得举报奖励的权利,我的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即应当给予奖励。《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第二条规定:“获得价格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第五条规定:“对无罚没款入库的举报案件,可酌情发给举报人1000元以下的奖金。”第六条规定:“对符合一般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进行;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在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结束或者案件结案后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举报案件调查终结、责令退还多收价款工作结束或案件结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我的举报符合获得奖励的条件。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2022年3月7日,我局收到申请人来函举报投诉被举报人在2021年11月25日销售的涉案食品涉嫌不符合《皮蛋》(GB/T 9694-2014)执行标准的要求,且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执行标准第4.1.3.1、第4.1.2之规定,另外申请人表示涉案食品降价销售,未标明原价等情况,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要求查处、退款赔偿、奖励和下架涉诉商品及召回涉案产品等。同日,我局决定受理并依法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3月11日,我局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经现场检查,确有涉案食品在售,但是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降价销售商品时未如实说明降价原因、原价和现价以及降价时间等问题。调查中,被举报人表示以前的确存在降价销售涉案商品时未标明原价等情况,今年以来企业加强了员工培训和管理,现已严格按降价销售商品的要求进行了落实。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降价销售的商品均已标明了原价。同时,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进货凭证、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2021年11月25日前原价销售时的记录等材料备查。经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虚构原价问题,确实有降价进行销售,但未按照规定标示降价原因、原价以及降价时间等。我局就该问题责令被举报人予以改正。鉴于被举报人发现问题后能自行改正,且未造成社会危害,违法情节显著轻微,3月24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对于申请人要求退款、赔偿的诉求,我局依法组织了调解,告知被举报人有关申请人提出的退赔诉求,被举报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人要求赔偿等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依法终止调解。3月25日,我局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了申请人。
第二,我局作出的答复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一)关于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氢氧化钠,存在未按规定标注配料的问题。我局认为虽然在《皮蛋》(GB/T 9694-2014)执行标准中,皮蛋的定义把氢氧化钠列为配料之一,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氢氧化钠仅被列在表C.1中,属于“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既然是加工助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1项规定的要求,加工助剂可不在配料表中标示。因此,涉案食品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氢氧化钠,不违反相关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未明确标注茶叶的具体类别名称的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3.1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第4.1.2项规定:“食品名称”。涉案食品标注的“茶叶”就是食品的名称,并无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要求须具体标明“茶叶”的品种,且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明确表示食品标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证明涉案食品标签符合规定。
(三)关于申请人认为本案被举报人虚构原价,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我局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情况。经查询被举报人涉案食品销售记录,2021年11月份的销售价格为12.5元,2021年10月之前和2022年12月份销售价格均为13.9元,2022年1月份销售价格又降为12.5元,2022年2月份销售价格又恢复为13.9元。由此可见,被举报人并非虚构原价进行降价。但被举报人确实存在未标明原价、降价活动时间等问题,在调查中,被举报人承认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整改,其没有以虚假降价为由欺骗消费者的故意,只是在经营的过程中,管理不细致,造成未标明原价、活动时间等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举报人上述违法行为轻微,且发现问题后自行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遂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行政法规的原则和要求,并无不当。
(四)关于奖励的问题。《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举报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奖励条件。我局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并无不妥。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应当依据《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第五条“对无罚没款入库的举报案件,可酌情发给举报人1000元以下的奖金”的规定给予奖励,我局认为,上述规定系对举报线索已经立案但结案后无罚没款入库是否给予奖励的规定。本案系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不予立案,申请人主张依据《广东省实施<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细则》之规定给予其奖励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降价销售时未标明原价金额及促销原因、促销降价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及价格欺诈等问题,请求:1.责令被举报人退回购物款12.5元并赔偿1000元,承担其必然损失费用;2.责令下架涉案食品,召回及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3.以最高奖金标准奖励申请人;4.依法受理并书面回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番市监举复〔2022〕38****号《关于谭某某投诉举报广州***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事项,对于举报事项待处理完结后再进行回复等有关情况,并于3月10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给申请人。3月11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新城***园*园*街*幢*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供应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生厂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入库验收单、销售记录、与涉案食品同类型的检测报告等资料。3月21日,被举报人提交《关于拒绝谭某某退款赔偿诉求的说明》,明确表示不同意退款及赔偿诉求。3月24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有关调查处理情况,因被举报人已自行改正且未造成社会危害,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决定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及不予奖励。3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将《答复》寄送给申请人。
另查明,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电脑销售记录,其于2021年8月17日-10月31日期间,以每盒13.9元的销售价售出涉案食品10盒;于2021年11月12日-11月30日期间,以每盒12.5元的销售价售出涉案食品11盒;于2021年12月1日-12月31日期间,以每盒13.9元的销售价售出涉案食品9盒;于2022年1月5日-1月29日期间,以每盒12.5元的销售价售出涉案食品9盒;于2022年2月8日以每盒13.9元的销售价售出涉案食品1盒。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同日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于3月11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于3月2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答复》,于3月25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皮蛋》(GB/T 9694-2014)第3.1项规定:“松花皮蛋以鲜蛋为原料,经用氢氧化钠(烧碱)、食盐、茶叶(添加或不添加)、水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硫酸铜等)配成的料液或料泥腌制,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附录C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表C1.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序号23 助剂中文名称氢氧化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第4.1.3.1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第4.1.3.1.1项规定:“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经调查后发现涉案食品存在降价销售时未标明原价金额及促销原因、促销降价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问题,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涉案食品配料表标注问题,被举报人提供了《检验检测报告》,证明涉案食品符合GB/T 9694-2014及GB28050-2011的标准要求。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被举报人存在价格欺诈的问题,鉴于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2021年8月17日至2022年2月8日的销售记录,证明涉案食品正常销售价格为每盒13.9元,促销时销售价格为每包12.5元,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
对于申请人的退回购物款及赔偿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规定,被举报人提交的《关于拒绝谭某某退款赔偿诉求的说明》,已明确表示不同意退款及赔偿诉求,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穗番市监洛浦举复〔2022〕25****号《关于谭某某投诉举报广州***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