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68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的《关于邓某某反映广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华花生”一事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