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28号
申请人:欧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粤穗番交运罚〔2022〕PY2022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根据去年实行的新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违法人员只罚款200-2000元。我是初次违法,且刚开7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共计赚取不足700元,没有人告知我需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才能接单,而且平台也给我派单了。我是为了生活才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并未想过会触犯法律,请求区人民政府可以降低处罚金额。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6月16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番禺区汉溪长隆地铁站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申请人驾驶粤A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接载了两名乘客。经调查发现,申请人通过“呼我出行”网约车平台接载两名乘客,准备从汉溪长隆水上乐园去往**酒店,车费到达目的地后由网约车平台结算。由于申请人未能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在查清事实并按规定制作现场调查材料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交通运输案件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正确、程序合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 实施相关监督管理。”我局作为番禺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负有对本辖区内网约车客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在执法程序上,本案执法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持证上岗, 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取证 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摄像、摄影取证,并经全面、客观、 公正调查后按规定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前,我局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粤穗番交运违通〔2022〕PY202208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案主体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人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粤A1****号小型轿车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必须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第四,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道路运政)第267项的规定,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第一次查处的属于一般违法情节,应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 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属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理、适当。
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6日9时许,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汉溪长隆地铁站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申请人涉嫌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的情况下,驾驶粤A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接载了两名乘客。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粤穗番交运违通〔2022〕PY202208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上述通知书于同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8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驾驶粤A1****小型轿车于6月16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汉溪长隆地铁站有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遂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申请人改正,予以警告及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8月13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 实施相关监督管理。”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辖区内网约车客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 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在本案中,有粤A1****小型汽车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穗番交运罚〔2022〕PY2022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