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70号
申请人:连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举报事项(热线工单号:穗12345转字第032204152340373****号)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订购了****园19栋北向单位,订购后通过航拍视频发现19栋北向阳台对外有两个变电站,一个是220KV的送电线路,另一个是550KV的变电站。但是根据沙盘的介绍,19栋看出去只会看到220KV送电线路,不会看到550KV变电站,因为550KV变电站会被前面楼栋挡住,且当时销售人员也跟我说是被挡住看不到550KV变电站的,但航拍视频可以清楚看到。
第二,我发现这个情况马上向石壁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卢主任反映情况,其建议我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进行投诉,这样才能启动受理程序。因此,我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我多次提及**集团属于国有企业,权力比较大。4月25日,我致电被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其答复我:第一,不利因素的位置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处理,建议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维权;第二,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550KV变电站对我的身体或者心理产生影响。我认为我提出的投诉举报内容应由被申请人予以核实,我不能接受从阳台会看到550KV变电站的情况。
第三,从我提供的图片、视频、录音材料可以看出,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欺负小老百姓,处处维护**集团。希望区人民政府认真核查本案。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2022年4月18日,我局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转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4月20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前往***开发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一村**大街*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同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设置的售楼大厅展开检查,发现现场设置了实体沙盘(沙盘比例:建筑比例1:180,景观比例:1:165)以及“***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公示”的公示牌,公示了小区的不利因素的相关内容。被举报人提供了《***项目不利因素确认函》,该确认函第2页第2类第5点、第6点载明:“5.小区东南侧位置有220kv变电站及邻近变电站的未确定用途市政用地;6.小区西北侧位置有500kv变电站及配套220kv送电线路”。且该确认函附有申请人及詹某某的签名确认。同时,我局对***的售楼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售楼人员表示***已通过大厅设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公示”公示牌,且会主动向客人进行口头介绍,对订购房屋的客人均要求签署《***项目不利因素确认函》,此外,沙盘展示共四方面的内容已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对项目的不利因素分布已有清晰认知,其是在充分了解不利因素情况后,签署了《***项目不利因素确认函》。被举报人认为沙盘展示符合***所售楼盘的客观事实,并不是虚假宣传。5月5日,我局根据调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电话回复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5月9日,我局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录入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因此,我局处理申请人的举报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要求。
第二,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我局经过全面调查后,认为被举报人已经通过四种方式明示了***变电站的准确位置,与申请人签订的《***项目不利因素确认函》也清晰告知变电站的位置,已尽告知义务,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另申请人称“申请换房”未成功为不实陈述,被举报人的销售人员证实当时已为申请人成功申请换房。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明。
第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已及时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我局遂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至此,我局所承担的举报核查、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我局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综上,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沙盘上标识的变电站和实际位置不符合、误导购房者、使购房者不了解楼盘不利因素的问题。4月20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一村**大街*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查明被举报人在经营场所设置售楼大厅,售楼大厅展示了实体沙盘(沙盘比例:建筑比例1:180,景观比例:1:165),实体沙盘标示了220kv变电站及500kv变电站的位置,同时,售楼大厅设置了“***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公示”的公示牌,公示牌载明“小区东南侧位置有220kv变电站及邻近变电站的未确定用途市政用地”、“小区西北侧位置有500kv变电站及配套220kv送电线路”等相关内容。另外,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附有申请人及詹某某签字确认的《***项目不利因素确认函》,该确认函亦载明“5.小区东南侧位置有220kv变电站及邻近变电站的未确定用途市政用地;6.小区西北侧位置有500kv变电站及配套220kv送电线路”的相关内容。5月5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电话回复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5月9日,被申请人将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录入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4月20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5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于同日通过电话回复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并于5月9日将上述处理情况录入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程序合法。
对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沙盘上标识的变电站和实际位置不符合等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被举报人通过实体沙盘、公示牌及口头介绍的方式对外公示相关不利因素,且申请人已签订《***项目不利因素确认函》,该确认函也明示了相关不利因素,被申请人据此认为申请人是在知晓不利因素的情况下购买涉案房屋,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遂答复申请人其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当,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热线工单号:穗12345转字第032204152340373****号)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