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29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4046085****)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通过广州**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茶业旗舰店”支付15.72元购买了“武夷红茶正山小种”(以下简称涉案食品)的预包装食品1袋,购买后发现涉案食品实物条索分散,个头较大,茶芽粗壮,多碎末,茶叶整体暗沉无光泽,叶底暗杂,不具备条索紧细、香气浓郁的特点,明显达不到其质量标准,被举报人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涉案食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2022年4月4日,我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被举报人进行举报。4月24日,被申请人向我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的理由是被举报人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报告等证照,但对我举报的产品问题是否调查核实并未予以回复,其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履行告知义务。
第三,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导致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涉案食品无法退货退款,且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食品会对我的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损害了我的财产权、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与我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经过及事实依据。
2022年4月4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举报事项。反映其于3月23日通过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茶叶旗舰店”支付15.72元购买了涉案食品,购买后发现:1.涉案食品包装容器材质有刺鼻异味、灰尘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2.拆包发现涉案食品明显达不到质量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3.涉案食品无同批次产品检验所有项目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无型式检验报告、无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侵害申请人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请求我局予以查处,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书面回复方式回复申请人。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我局于2022年4月7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AP7****,商事登记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镇******里八巷*号***)、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JY1440113061****,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被举报人确认经营涉案食品。
经过调查查明,被举报人在拼多多上开设的“**茶叶旗舰店”销售的涉案食品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有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标注“食用农产品”标签。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证照、产地证明、涉案食品及其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备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包装材质不合格、涉案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等问题。
2022年4月24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
第二,我局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经调查,被举报人所售涉案食品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有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附加“食用农产品”标签。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生产厂家的证照、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包装袋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备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包装材质不合格、茶叶不符合质量标准等问题。综上,我局决定对被举人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第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应不予支持。
我局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问题,我局遂决定不予立案。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我局已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至此,我局所承担的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涉嫌存在以下问题:1.包装容器有刺鼻异味、灰尘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要求透气性好、无异味、无污染等规定;2.拆包发现涉案食品明显达不到质量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3.无同批次产品检验所有项目的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无型式检验报告、无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国家食品卫生许可证明,侵害申请人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书面回复方式回复申请人。4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村****巷*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查明涉案食品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其外包装标签标注了“食品名称、配料、原产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委托商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厂家的证照、涉案食品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报告、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资料备查。因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线索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4月24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4月7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4月2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查明涉案食品属于初级食用农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了“食品名称、配料、原产地、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商名称及地址、委托商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且被举报人能提供生产厂家的证照、涉案食品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报告、包装袋检验报告等资料,证实涉案食品不存在包装材质不合格、茶叶不符合质量标准等问题,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举报线索反映的违法行为,遂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及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4046085****)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