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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31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05 15:59: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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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14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5300149****)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购买了一台**电动车(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其备案公告标注的电机是**牌,但我收到的涉案产品的电机是**牌。涉案产品的车尾安装了靠背,但备案公告显示没有靠背,广州**摩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安装靠背属于非法改装电动车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的国家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不清,其未查明安装靠背与备案公告不一致是否属于非法改装的行为,亦未就此焦点进行回应。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办理申请人举报事项的情况。

  (一)线索来源

  我局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派发的线索(编号:144011300202205300149****),显示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的备案公告标注的电机是**牌,发给申请人的是**牌,车尾安装靠背,备案公告没有靠背,以上行为属于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依法查处,处罚后给予最高奖励,责令公告召回。

  (二)处理情况

  2022年6月6日,我局到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提供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001110230****)、《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20091XA****)、《检验报告》(报告编号:MS20091XD****)等资料接受检查,并证实涉案产品的型号为WY10****-21,已经检验合格,其委托佛山市**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电机由浙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温岭市**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未发现与涉案产品同型号的产品,无法证实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是否有安装靠背后一同进行销售。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显示,申请人通过京东网购平台“**运动户外旗舰店”购买涉案产品,车辆型号为WY10****-21、发动机型号为10ZW72723****、发动机号为12160****。但我局在京东网购平台搜索“**运动户外旗舰店”,未见有该网店,无法证实网店上的广告由被举报人发布或该网店由被举报人开设。

  2022年6月13日,**公司出具了证明,证实发动机号码为12160****的电机是其供应给**公司的产品,该电机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其电机型号为10ZW72723****。《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报告编号:05601-CS20M****)显示,涉案产品电机生产企业为**公司。

  综上,涉案产品实物与产品认证记载的电机生产企业一致,不构成违法。且目前未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规定电动两轮摩托车加装靠背属于非法改装行为,亦未有证据显示靠背为被举报人加装,因此,我局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三)答复申请人

  2022年6月15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二,申请人提出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其主张撤销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于法无据。

  (一)关于申请人诉称涉案产品备案公告标注的电机是**牌,发货是**牌的问题。

  涉案产品的车辆型号为WY10****-21、发动机型号为10ZW72723****、发动机号为12160****,发动机号和发动机型号标注在车辆后轮的电机上,该电机生产企业出具了证明,证实发动机号码为电机是其供应给生产厂家的产品。电机上标注的“**”是被举报人对整车以及个别部件的确认,以便提高对品牌的确认度,同时也便于售后服务。因此,我局认为涉案产品的电机为**公司生产,与产品认证时记载的电机生产企业一致,不构成违法,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申请人诉称车尾安装靠背,备案公告没有靠背,属于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问题。

  禁止非法改装主要是为了避免存在安全隐患,防止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以确保安全,而电动两轮摩托车上安装靠背,一方面起到提醒的作用,提醒乘坐人员该位置已是座椅的边沿,注意坐好扶稳;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为乘坐人员提供后背支撑,预防人员从座椅上滑落或掉下,为驾乘人员提供一定的安全保护;另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超载的难度,减少出现超载的情况,起到一定的安全作用。

  目前未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规定在电动两轮摩托车上加装靠背属于非法改装行为,也未有证据证明网店上的广告由被举报人发布或该网店由被举报人开设。因此,我局认为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非法改装行为,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备案公告标注的电机是**牌,发货实物的电机为**牌;2.安装了靠背,备案公告没有显示安装靠背,被举报人存在非法改装行为,不符合国家规定 。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予以奖励并公布召回。6月6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查明:1.被举报人确认涉案产品由其委托**公司生产,型号为WY10****-21,其电机由**公司生产,现场未发现与涉案产品相同型号的产品实物。同时,被举报人提供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试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机及控制器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备查;2.无法通过京东平台查找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的网店,被举报人亦否认该网店属于其开设的网店;3.被举报人确认靠背随涉案产品附送,但未在涉案产品上安装靠背。6月13日,**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涉案产品的电机由其向**公司供应。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6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6月6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6月13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6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经调查查明涉案产品的电机由**公司生产,与产品认证时记载的电机生产企业一致,且暂未有证据证实被举报人在涉案产品上安装靠背,相关规定亦未明确安装靠背属于非法改装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行为,遂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及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但是,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奖励请求予以回应存在瑕疵,鉴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条件,且该瑕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现本府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并改进。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5300149****)作出不予立案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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