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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40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0-28 16:53: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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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04号

  申请人:孙嘉童。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7219279****)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于2022年7月18日在广州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通过某某平台开设的某某贝施网店购买了一款名为的某某贝施钙软胶囊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案食品),总计花费1022.75元。到货后,我发现涉案食品的配料表中含有二氧化钛等其他不适用于婴幼儿的添加剂,这几款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但被举报人在涉案食品的销售页面仍然宣传适宜人群的年龄段为6个月-6岁的婴幼儿,其行为已经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因此,我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对我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第二,婴幼儿可以食用保健食品,但保健食品中添加了婴幼儿不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剂,不能被婴幼儿食用。我举报的内容是涉案食品的销售页面标注人群为婴幼儿2-3岁,国家规定0-3岁属于婴幼儿,但涉案食品配料表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因此婴幼儿不能吃。被举报人为了销量不择手段,且涉案食品的包装标注适用人群为1-3岁,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却作出不予立案回复,其没有依法办事,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三,被举报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举报事项处理情况。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反映如下情况: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2.责令被举报人依法赔付申请人;3.依法奖励申请人。申请人于7月18日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某网店购买涉案食品,总计花费1022.75元。已上传涉案食品违法行为以及产品实物图片。涉案食品宣传婴幼儿一岁宝宝补钙以及详情页面标注(12个月-6岁),国家规定0-3岁为婴幼儿,于是查看了涉案食品的配料表中含有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等其他不适用于婴幼儿的添加剂,这几款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但被举报人在涉案食品依旧宣传适宜人群为年龄段6月-6岁的婴幼儿,其行为已经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婴幼儿本来就是一个脆弱的群体,给宝宝吃出事怎么办,这样的行为应给予严惩。被举报人为了销量不择手段,盲目标注适用年龄婴幼儿,行为极其恶劣。要求我局查处。我局于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

  第二,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2022年8月9日,根据申请人反映的情况,我局对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大道***号(**号工业楼)自编***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检测报告,该产品是保健食品,其〔备案号〕食健备G20184400****,〔执行标准〕Q/GDJL 000**,〔保健功能〕补充钙,〔适宜人群〕需要补充钙的1-3岁人群,〔不适宜人群〕1岁以下人群。涉案食品外包装及销售页面均未有宣传其属于婴幼儿食品,目前也未有婴幼儿禁止食用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

  涉案食品使用的二氧化钛,符合《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试行)》第19项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相关规定。

  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涉案食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我局遂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处理,并于2022年8月9日将处理情况录入全国12315平台。

  第三,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并将处理情况录入全国12315平台,已依法履行了职责。举报处理结果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知悉,符合有关规定。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的配料表标注其含有食品添加剂二氧化钛等其他不适用于婴幼儿的添加剂,且该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但被举报人宣称涉案食品适宜人群为年龄段6月-6岁的婴幼儿,其行为已经构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责令被举报人赔偿及予以奖励。8月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大道***号(**号工业楼)自编***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实物、生产厂家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出具的检测报告、《国产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备案号:食健备G20184400****)等资料备查,被申请人经检查涉案食品实物及销售网页,未发现涉案食品外包装及网页存在宣传涉案食品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相关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8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8月8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同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8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经调查查明涉案食品属于保健食品,并非婴幼儿食品,相关规定未禁止保健食品添加二氧化钛,且被举报人能提供涉案食品的检测报告及保健食品备案凭证,证实涉案食品符合食用安全标准。此外,涉案食品的销售页面的产品详情中注明了适用年龄为12个月以上,与涉案产品外包装标识“不适宜人群:1岁以下人群”相符,不存在宣传涉案食品为婴幼儿食品的行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符合食用安全标准,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广告的行为,遂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但是,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的奖励请求予以回应存在瑕疵,鉴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条件,且该瑕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现本府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并改进。综上,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7219279****)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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