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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41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11 16:55: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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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15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的番洛政函〔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0年9月,被申请人在我所在小区实施“雨污分流”工程期间,在我的阳台处违规安装了雨水排水管。此后,小区众多受影响的业主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要求予以拆除。

  2022年5月25日,我基于个人需要,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涉及某某花园雨污分流项目相关资料:1、设计图纸,2、施工合同,3、施工计划,4、监理合同,5、若竣工还有竣工验收资料,6、结算材料”等资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0日予以受理,并在6月22日作出了《答复书》,认为我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不予公开。《答复书》于2022年6月23日向我送达。

  “雨污分流”工程是被申请人组织实施的,被申请人保留的该工程所有的信息,都是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属于政府信息。我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由被申请人公开且不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由决定不予公开,显然违法。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区人民政府查清事实支持我的全部请求。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番禺区住宅小区实施雨污分流行动方案》(区住建发[2018]***号)公开方式为免于公开,我街某某某某花园纳入番禺区无开发商住宅小区重置雨水系统建设工程计划,并实施重置雨水系统建设工程。

  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为做好沟通,我街于2022年6月22日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以问题咨询方式给予解释,在6月24日上午与申请人在我街105室当面沟通,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申请人关心的问题作出解答,并向其展示相关资料。

  综上,我街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5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花园雨污分流相关资料”。2022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经审核,你申请公开的某某花园雨污分流相关资料信息,是以问题咨询的方式要求给予解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经了解,你所咨询的某某花园雨污分流相关资料问题,上述相关资料属于工程项目的归档资料,下阶段我单位将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向市民解答相关问题。”6月23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0月19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2〕415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6月2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6月23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花园雨污分流相关资料”的信息,由于某某花园已纳入番禺区无开发商住宅小区重置雨水系统建设工程计划,并由被申请人具体组织实施重置雨水系统建设工程。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施工计划、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结算材料等,是否应当公开逐一进行审查并作出回应,被申请人仅回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花园雨污分流相关资料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适用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番洛政函〔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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