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44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的番化依申〔2022〕**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2年8月8日,我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被申请人答复称“不予重复处理”,《告知书》存在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法律的情况。
我曾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5月25日,被申请人向我发出《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我“申请公开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由于内容描述不够具体明确,请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内容,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被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我不服,于6月22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粤7101行初2***号。我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内容出自《关于印发<化龙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番化文〔2019〕1号)文件。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8月4日对该案作出裁决,裁定驳回起诉。至此,可以明确得知,被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申请始终没有向申请人进行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我认为“不重复处理”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既然被申请人自始至终均没有对上述依申请政府信息进行公开,也就不存在“重复申请”的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2年8月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本政府申请公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
经查,申请人曾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本政府于2022年5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内容,截止至6月 16日,申请人仍未向本政府补正相关内容。申请人不服本政府作出的补正告知书,于6月22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粤7101行初2***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8月4日对该案作出裁决,裁定驳回起诉。
2022年8月8日,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项向本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本政府于9月5日通过化龙镇政府政务邮箱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您以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政府决定不予重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政府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我镇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查,申请人曾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本政府于2022年5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内容,截止至6月 16日,申请人仍未向本政府补正相关内容。申请人不服本政府作出的补正告知书,于6月22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粤7101行初2***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8月4日对该案作出裁决,裁定驳回起诉。现您以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政府决定不予重复处理。”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案号为(2022)粤7101行初2***号《行政裁定书》,以该补正告知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申请人起诉。其后,申请人亦未向被申请人补充提交明确具体的材料。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5日作出《告知书》,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获取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该信息属于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番化依申〔2022〕**号《关于公民叶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