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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49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19 17:00: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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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95号

  申请人:梁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答复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2022年7月,我看到小区业主转发的广州市某某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原第五届,以下简称某某某某业委会)发布的一段“遇事必反如何建设美好家园”的视频。该视频丑化、污蔑了包括我在内的某某某某小区依法维权的业主。某某某某业委会在发布该视频时的成员是于2017年时借造假手段当选的,至2021年11月的四年来未召开过一次合法的业委会会议和业主大会,也没有发不过合法合规的财务报告,不仅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而且违法违规。

  第二,某某某某业委会发布的视频已严重侵犯了包括我在内的广大业主的名誉权、肖像权和荣誉权,被申请人负有法定的行政监管职责和义务对某某某某业委会进行监督,其以本案仅是我的民事权利范畴作为不履行监管责任的借口是不成立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答复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行政举报书》,举报请求为:“一、依法认定某某某某业委会7月25日在‘和美某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遇事必反如何建设美好家园》视频,构成对申请人的造谣诽谤污蔑的违法行为;二、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某某某某业委会单位及个人全体参与、决定制作并发布违法视频所有相关委员的法律责任,并在小区公布通告上述处理决定;三、依法责令某某某某业委会向申请人及全体业主公开赔礼道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我镇对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履行的是行政指导职责,没有处理申请人举报请求的职权,其主张应当依照民事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申请人向我镇提交《行政举报书》,实质是信访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的规定,我镇作出的《答复书》属于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第二,即便认为《答复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也没有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的身份是举报人,举报人与关于举报的答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申请人在《行政举报书》中提及的广州某某某某花园业主委员会发布的《遇事必反如何建设美好家园》的视频,发布的对象是全体业主,涉及亦是全体业主相关的业主大会事宜,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个别业主并无决定权,申请人作为业主个人,不具有提起涉案复议请求的主体资格。
第三,在我镇的建议下,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已将涉案视频删除,申请人已不再具有提起复议申请的必要。2022年8月18日,我镇向某某某某业委会发出《关于做好某某某某花园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议某某某某业委会删除涉案视频。9月30日,某某某某业委会已删除涉案视频。申请人举报的行为已不存在,其不再具有提起复议的利益及必要,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四,我镇作出《答复书》的程序和内容合法。《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我镇于2022年7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举报书》。出于小区和谐考虑,我镇约谈某某某某业委会,提出指导意见,并听取某某某某业委会的反馈意见。9月23日,我镇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答复书》,并于9月26日送达给申请人,符合前述规定要求,程序、内容合法。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镇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举报书》,举报请求为:“一、依法认定被举报人7月25日在‘和美某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遇事必反如何建设美好家园》视频,构成对举报人的造谣诽谤污蔑的违法行为;二、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被举报人单位及个人全体参与、决定制作并发布违法视频所有相关委员的法律责任,并在小区公布通告上述处理决定;三、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向举报人及全体业主公开赔礼道歉。”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举报书》。9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明:“我镇就您反映的问题约谈某某某某业委会,要求业委会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并做好业主的解释工作。该会表示上述行为属于业委会自发宣传行为,其目的是号召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业主大会,维护合法正常的选举秩序。上述行为由业委会自行承担其视频内容可能引发的纠纷并回应业主提出的质疑。由于上述纠纷属于小区业主和业委会的民事纠纷,如您认为小区业委会发布的视频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向公众号服务平台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答复书》于9月26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8月18日,被申请人向某某某某业委会发出《关于做好某某某某花园业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议某某某某业委会删除涉案视频。9月30日,某某某某业委会删除了涉案视频。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进行处理的职权。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约谈某某某某业委会并向其发出指导意见,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并指引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此外,某某某某业委会已删除了涉案视频。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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