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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56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24 17:01: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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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65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9205093****)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通过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某某平台开设的“neurio某某优旗舰店”购买某某优乳铁蛋白调制乳粉(以下简称涉案食品)时,发现被举报人涉嫌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我的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依法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向我作出不予立案回复,我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事实依据。1.被申请人称未发现我反映的情况,我提供了购买证据以及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记录,并已上传附件。2.我与被举报人并没有进行调解,被举报人也未与我进行沟通,我亦未出具任何撤诉书。被申请人没有认真办案,仅凭被举报人一面之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第三,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调查。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

  2022年9月20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编号:144011300202209205093****),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9月14日在被举报人开设的某某网店购买涉案食品,总计花费2282.73元,申请人已上传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以及涉案食品实物图片,收货后发现涉案食品的宣传与实物不符,销售网页宣称涉案食品是婴幼儿乳粉,但收到的是一款普通的乳粉,其执行的也是普通乳粉标准。婴幼儿乳粉有专属的产品类别以及执行标准,涉案食品不适合婴幼儿食用。被举报人为了销量不择手段,盲目标注人群,行为极其恶劣,请求我局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责令被举报人依法赔偿并予以奖励。10月9日,我局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经营的“neurio某某优旗舰店”网店有涉案食品在售,但标题名称中 “婴幼儿”的内容已删除。关于申请人反映的原名称标题为“neurio某某优新西兰乳铁蛋白婴幼儿儿童宝宝营养品免疫版调制乳粉一周米婴儿幼儿童宝宝辅食”,被举报人确认曾使用该标题,但已更正。由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作不予立案处理。10月13日,我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因此,我局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经我局综合评判,涉案食品相关页面仅在名称标题一栏有“婴幼儿”字样,其余页面并见其他违法广告语,且我局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此外,我局亦未收到关于因食用涉案食品而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投诉举报,故我局认定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我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既未创设申请人的义务,也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并无不妥。

  第三,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申请人反馈有购买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已上传附件,但我局并未在全国12315平台系统发现相关证据,该系统显示上传附件数量为0,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此外,申请人主张我局并无开展调解的问题,因申请人在全国12315系统提交的系举报工单,根据平台规则,我局按照举报程序处理即可,但从化解矛盾的角度考虑,仍向被举报人反馈申请人要求赔偿的诉求,被举报人向我局进行书面回复,称不接受赔偿,不接受调解。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以及被举报人表示不接受调解,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工单,反映被举报人在其开设的“neurio某某优旗舰店”网店销售涉案食品,销售网页宣称涉案食品是婴幼儿乳粉,但实际上是一款普通的乳粉,且涉案食品标注的也是普通乳粉的执行标准,涉案食品不适合婴幼儿食用,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2.责令被举报人依法赔偿;3.依法予以奖励。10月9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开设的“neurio某某优旗舰店”网店有涉案食品在售,涉案食品名称标题为“neurio某某优新西兰乳铁蛋白儿童宝宝营养品免疫版调制乳粉”,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婴幼儿”相关内容,被举报人确认涉案食品原名称标题为“neurio某某优新西兰乳铁蛋白婴幼儿儿童宝宝营养品免疫版调制乳粉一周米婴儿幼儿童宝宝辅食”,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一致,但现已删除“婴幼儿”的相关内容。同时,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页面整改说明及情况说明,明确表示已对网页进行整改及不接受赔偿、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0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

  另查明,申请人就购买的涉案食品申请退款,并于2022年9月25日成功退款2312.73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10月9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于同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10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现场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后经调查,被举报人确认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发现问题后已及时自行整改,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遂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但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诉求予以回应存在瑕疵,鉴于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此未予回应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现本府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加注意。此外,对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进行调解的问题,因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选择的是举报端口,根据平台规则,被申请人只需对举报事项进行处理,有关的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编号:144011300202209205093****)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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