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62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1149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的车辆经过路口右拐进小区的停车场时,直行灯为红灯,
右转没有信号灯。我选择安全情况下右转进入停车场,按照交通法规的说明,直行红灯,右转车辆可根据道路安全情况右转,因路口交通信号灯设置不规范,路口未作提示,地面车道指引不考虑实际出行便利等因素导致本次处罚,这个责任不应由我承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车牌号为粤AU9***小型轿车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年8月9日8时18分许,一辆号牌为粤AU9***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市场*村**城路口(以下简称涉案路段),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以上事实有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抓拍相片为证。经核实,涉案路段为东往西走向,该路口的东往西方向共2条车道,从左至右第1车道为左转,第2车道为直行。该路段交通标志、标线非常清晰。案发时,该路口东往西方向的交通灯为左转黄灯和直行红灯,粤AU9***小型普通客车在直行车道(第2车道)上直向行驶,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3张图片。申请人于9月15日前往我大队接受了处理,经办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在《交通违法确认书》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确认,凭证现场送达。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行。”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第三,我大队对本复议申请的意见。
涉案路段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清晰,申请人驾驶粤AU9***小型普通客车在该路口由东往西方向左转车道(第2车道)上直行行驶,路口前方有交通信号灯,路口视线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行经路口时,应减速慢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粤AU9***小型轿车在通过该路口时因没有看清楚路况和确认信号灯情况下继续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视听材料显示粤AU9***小型普通客车于2022年8月9日8时18分许在涉案路段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晰。我大队电子警察的取证符合《闯红灯自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的标准。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主张直行红灯,右转车辆可根据道路安全情况右转,申请人所说的红灯可以右转的情况是在车辆所在车道信号灯是全屏灯,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右转。但事发路口车辆所在车道信号灯是箭头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驾驶粤AU9***小型普通客车在涉案路段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9日8时18分许,申请人在涉案路段驾驶粤AU9***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现场电子监控抓拍。9月1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违法处理,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确认后,被申请人遂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本案中,申请人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和行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七)未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电子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1149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