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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48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15 17:08: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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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82号

  申请人:邹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的番卫(访)〔2022〕***号《关于邹雁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

  2022年6月27日20:15时,我接到父亲邹某的电话,我父亲在电话告知其吃不下晚饭,胸口觉得憋闷疼痛及背部疼痛、全身无力,头晕,嘴角己出现歪斜,自感血压很不正常。我立刻拨通120说明症状,20:22时,120调车前往救治,20:38时,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我父亲位于番禺某某某花园某某小筑**栋****房(以下简称涉案地点)的家中。经过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出诊医生初步检查之后,当时测量结果为 BP :104/60mmllg, P :106次/分,血糖:9.7mmol/L。而病人之前在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住院诊断是高血压三级(很高危),平时血压都在140/100mmllg,高血压病史长达16年,本应该引起急诊医生的高度重视,但是医生却告知家属一切正常。病人自感非常难受,怀疑诊断有误,再三追问医生是否有问题,医生仍说正常。当时医生并没有给病人做心电图,其是在家属强烈要求下才重新做心电图,心电图结果提示:显著 ST 段压低(可能是心内膜下心肌损伤),属于异常心电图。出诊医生在现场心电图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下,草率下了“胃纳差待查?”这一荒唐的诊断结论。我母亲吴某某心存疑虑,于是现场反复与出诊医生确认,并让医生与我和我妹妹电话说明具体情况。医生与病人我电话沟通原话是这样表述的:“老人现在生命体征及意识正常,保证今天没事,至于以后有没有问题就不知道了。”与我妹妹吴某电话沟通原话为:“你父亲生命体征都是正常的,我们已经测试过了,应该没问题”。医生没有要求家属送患者到医院进行留观,也没有送患者去该院胸痛治疗中心检查治疗,而是匆匆离开,这属于非常严重的失误。事实上现场心电图明显提示有住院指征, ST 段明显下降, AVR 上抬V1导连胸导连全部压低,特别要小心左主干的心梗,应该给老人及时吸氧,适当用药,预防病情恶化,而不是当作普通胃痛看待。出诊医生作为从业多年的急诊科主治医师,他应该具有最基本的判断能力,而不是不负责任地匆匆离开。
而最为严重的是,我们从医院调出来的病例上显示:我母亲吴某某签字这一栏完全是被人代签,属于严重造假行为。经我母亲反复确认,其从未见过这份病例及在病例上签名,我们要求做法律字迹鉴定(根据字迹,我们高度怀疑是出诊医生在没有征得家属同意情况下自行代签)。造假签名牵涉犯罪行为,这一行为已经完全违背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基本道德,纯属伪造签名,据此推断,病历也极有可能在权限操作范围内被故意修改,从而达到掩盖真相的目的,我们对此保留向法院起诉的权力。
我们于2022年7月20日到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调取相关报告,经医务科确认同意,我们到急诊科调取6月27日事发当晚的心电图检查报道,却被急诊科主任拒绝说没有保存心电图。第二天再次去找其他医务人员调取,才拿到心电图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由于出诊医生对病情判断严重失误,没对病人妻子强调留观和住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的重视,这才导致2022年6月28日04:40时120再次赶往现场抢救,病人已胸痛而死的严重后果。
为杜绝类似急救行为在其他老年患者身上再次发生,请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补充提供如下重要佐证材料:1.院方回复家属签字仅两处,家属要求院方提供所有家属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而不仅是两处。2.出诊医生根据患者家属拨打120所述的不适症状,以及明知患者现场心电图 ST 段明显压低异常的情况下,出诊医生现场应给氧给药等必要处理或采取预防性措施的证明材料。3.患者现场心电图 ST 段明显压低,在患者妻子不懂医学知识、不知病情具有高危隐患的情况下,医生没有强调必须入院的重要性。请出诊医生补充对家属在现场强调情况危险的佐证材料。4.出诊医生与患者家属现场确认过既往病史的证明材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行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程序合法。
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来访要求我局调查2022年6月27日20时38分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其父亲家中,但医护人员没要求其父亲送医院治疗,而是匆匆离开,其认为是医护人员失职的问题及其家属吴某某签字这一栏完全是被人代签的问题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我局信访接待人员现场登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受理,于8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当天寄出《受理告知书》。8月3日,申请人签收《受理告知书》。我局于7月25日向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及番禺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事件核查事件并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于8月5日提交《关于邹某医疗纠纷报告表》《邹某医案事件情况及预后》、邹某第一次出车120院前急救病历及邹某第二次出车120院前急救病历材料。我局通过向涉事医院核查、结合证据材料等方进行调查,于9月15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于9月18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依法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第二,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一)关于申请人反映2022年6月27日20时38分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其父亲家中,但医护人员没要求申请人父亲送医院治疗,而是匆匆离开,认为是医护人员失职的问题。根据申请人及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提供的涉案病历,6月27日20时23分,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急诊科接番禺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任务,需前往涉案地点救治一老年男性患者,接报主诉为血压低。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于20时26分出诊,于20时38分到达现场。21时45分,广州市120院前急救病历记录显示:姓名:邹某,性别:男,年龄:81岁,发病现场:涉案地点。主诉:胃纳差、乏力3天。生命体怔:体温36.7°C 、脉搏103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06/64mmHg 、意识A(清醒)。初步诊断:(1)乏力待查:胃纳差。病情转归:好转。出诊结果:现场救治后离去。患者签名:吴某某。完善心电图检查示:异常心电图:窦性心动过速,不定轴,显著 ST 压低。命令单记录显示特殊情况:拒绝回院。其中有一段手写文字:43030419401008****,心电图显示 ST 压低、患者诉无胸闷、胸痛,建议至医院就诊,家属拒绝。签字:吴某某。6月28日4时41分,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急诊科接番禺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任务,需前往涉案地点救治一老年男性患者,接报主诉为失语、昏迷。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于4时43分出诊,于4时58分到达现场。命令单记录显示:姓名:邹某,性别:男,年龄:81岁,会面地址:涉案地点。主诉:失语、昏迷。受理判断:猝死。特殊情况:现场死亡。病情:死亡。其中有一段手写文字:到达现场时患者已无心跳呼吸,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呈一直线,尸体留现场。综上,本案中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在第一次出车到达现场,出车医师已根据申请人父亲的查体情况提出诊疗建议,受现场予以进一步救治的客观条件限制,建议将申请人父亲送至医院就诊,未送至医院就诊原因为家属拒绝,暂未发现医护人员存在失职的行为。
(二)关于反映家属吴某某签子这一栏完全是被人代签的问
题。根据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提供的涉案病例,其家属吴某某两处地方有签字。其一,在“广州市120院前病例”平板上签字吴某某;其二,在救护车出诊命令单空白处一段手写文字“43030419401008****,心电图显示ST 压低,患者主诉无胸闷、胸痛,建议至医院就诊,家属拒绝。签字:吴某某”。基于目前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其家属吴某某签字这一栏完全是被人代签,我局已将查明情况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如认为家属吴某某签字这一栏完全是被人代签,建议其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
第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事项已超出答复意见书答复范围。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关于要求院方提供所有家属签名、出诊医生现场应给氧给药等必要处理、出诊医生没有强调必须入院的重要性及确认既往病史等问题,已超出我局针对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反映事项及诉求的答复范围。 
综上,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本府查明:

  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重大医疗事故投诉书》,要求其调查2022年6月27日20时38分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其父亲家中,但医护人员没要求其父亲送医院治疗,而是匆匆离开,其认为是医护人员失职的问题及其家属吴某某签字这一栏完全是被人代签的问题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向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及番禺区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事件核查事件并要求报送相关材料。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于次日送达给申请人。8月5日,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邹某医疗纠纷报告表》《邹某医案事件情况及预后》、邹某第一次出车120院前急救病历及邹某第二次出车120院前急救病历材料。9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意见书》,载明:“……一、关于反映2022年6月2/目20时38分番禺区第六人医院救护车到达您父亲家中,世医护人员没要求您父亲送医障疗,而是匆匆离开,您认为是医护人员失职的问题。经查,当时救护车出诊命令单记录显示特除情况:拒绝回院其中有一段手写文字:‘43030419401008****,心电图显示 ST 压低,患者诉无胸闷、胸痛,建议至医院就诊,家属拒绝。签字:吴某某’。根据以上,医护人员已建议您父亲至医院就诊,未送至医院就诊原因为家属拒绝,暂未发现医护人员失职的问题。二、关于反映家属吴某某签字这一栏完全是被人代签的问题。经查,患者家属吴某某在两处地方有签字。其一,在‘广州市120院前病历’平板电脑上签字吴某某;其二,在救护车出诊命令单空白处一段手写文字‘43030419401008****,心电图显不 ST 压低,患者诉无胸闷、胸痛,建议至医院就诊,家属拒绝。签字:吴某某’。如您认为家属吴某某签字这一栏完全是被人代签,建议您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处理意见书》于9月18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职权。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向番禺区第六人民医院调取了病例等相关材料,经核实后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主张出诊医生失职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命令单显示,出诊医生已建议患者至医院就诊,系家属拒绝故并未到医院治疗。对申请人主张签名造假的问题,由于被申请人并非专业的鉴定机构,其建议申请人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番卫(访)〔2022〕***号《关于邹某行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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