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471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番卫(访)〔2022〕***号《关于陈某某、徐某某反映与某某综合医院医疗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1年6月9日,我经某某综合医院人员介绍来到某某综合医院,在当日下午被安排听了医院院长关于三氧的课程,并邀请我在某某综合医院体验了三氧疗法,解释三氧疗法能够解决各种疾病甚至包括癌症。我和我的先生在引导下先后向其转账237961元。
某某综合医院违规开展“血液疗法”,涉及人员较多,影响恶劣,请求被申请人开展相关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该医院不具备血液净化、大蓝氧治疗项目的仪器、人员和资质,被申请人并未对此进行调查处理。某某综合医院为我及其他患者治疗过程中,从未书写病历,请求对其进行罚款并暂停职业活动,其从未使用医务人员为我进行诊断治疗,未按规定告知我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等,同时我要求对某某综合医院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处理意见书》的程序合法。
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徐某某及陈某某来访我局,反映其二人及徐某某丈夫梁某某与某某综合医院关于三氧治疗相关问题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我局信访接待人员现场登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受理决定,于当天由申请人签收《受理告知书》。此后申请人又多次向我局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受理本案后,经我局整理、分析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制作询问笔录、现场核查等调查方式,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经电话征询申请人对于处理意见书的送达方式,由申请人于8月16日来访我局取走《处理意见书》。我局对申请人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过程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我局作出《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一)关于该院没有血液净化和大蓝氧治疗资质的问题。
根据整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提供三张《三氧疗程记录表》纸质复印件,其中有“陈某某”“陈某某”和“彭某某”的签名和时间日期,该表签章为“某某合伙人”。有一张2021年7月20日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显示“今收到陈某某交来金额¥50000元整”,该收据签章为“某某合伙人”。有一张2021年8月26日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显示“今收到陈某某一星级会员会费交来50000”,该收据签章为“某某综合医院”。有一张2021年8月26日的某某综合医院手术(治疗)通知单复印件,显示“陈某某,女,年龄56,项目名称:一星级会员”,该通知单无签章。申请人提供材料中未发现与某某综合医院“血液净化和大蓝氧治疗”相关病历资料。根据某某综合医院行政院长梁某某询问笔录中关于“蓝氧血液净化、三氧自体血回输治疗”内容:“蓝氧血液净化、三氧自体血回输治疗都是属于三氧自体血回输治疗,因为我院一共有两台臭氧机……实际上这两台臭氧机的工作机制是一样的”;梁某某询问笔录中关于“三氧自体血回输治疗”内容:“三氧自体血回输治疗就是从患者静脉中抽出患者静脉血到输血袋中……再将已经混合臭氧的患者血液回输给患者”;申请人徐某某丈夫梁某某询问笔录中关于“三氧治疗”内容:“护士使用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经静脉回输到我体内”;陈某某询问笔录中关于“三氧治疗”内容:“是由护士使用针头在我的手臂上进行抽血到一个血袋里面……摇晃后将我的血液输回我的体内”。上述询问笔录内容中提到的“蓝氧血液净化”“三氧自体血回输治疗”“三氧治疗”,其操作流程相同,结合该医院提供的《某某综合医院三氧自体血疗法标准操作规程》,我局认定申请人来访投诉时提到的“血液净化和大蓝氧治疗”项目为“三氧自体血疗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4号)之规定,“三氧自体血疗法”为麻醉与疼痛治疗技术中的一种。
经我局现场调查,某某综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机构名称:某某综合医院;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现场检查该机构开展“三氧自体血疗法”的楼层相关诊室可见医师杨某和护士梁某某等7人正在执业,杨某可提供其本人的电子版《医师执业证书》显示“姓名:杨某;执业级别:执业医师;执业类别:临床;执业范围:外科专业;执业地点:广东省;主要执业机构:某某综合医院”等内容;上述梁某某等6名护士均可以提供其本人的电子版《护士执业证书》,主要执业机构均为某某综合医院。根据《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
综上,我局查明某某综合医院设有麻醉科及外科,该医院为申请人实施的治疗为“三氧自体血疗法”,为麻醉与疼痛治疗技术中的一种,现场检查该医院相关诊室执业医师杨某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但因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三氧自体血疗法”相关诊疗指南及准入,我局暂缺乏对照认定该医院及医务人员实施“三氧自体血疗法”资质的标准。我局已经将现阶段查明情况答复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人反映销售人员推荐其做治疗项目,但销售人员唐某、庞某某没有医师执业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经我局现场调查,未发现唐某、庞某某为某某综合医院执业的医护人员,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也未提供唐某、庞某某有为申请人开展医学诊疗或护理的相关资料。基于目前缺乏相关证据,我局已将查明情况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补充新证据,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申请人反映要求调查处理纠纷、赔偿的问题。
申请人对于在某某综合医院进行三氧治疗后出现诸多身体不适,质疑三氧治疗的适应症及治疗效果要求赔偿的问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申请人与某某综合医院因“三氧自体血疗法”引发的争议,属于医疗纠纷范畴。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试行医疗纠纷仲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综上,申请人反映要求调查处理纠纷、赔偿的问题,我局已依法作出处理途径指引。
(四)关于申请人要求处理医院,不能让医院再骗钱、害人的问题。
经我局调查,某某综合医院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已立案调查处理。另外,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对于某某综合医院涉嫌诈骗的违法行为,已在作出答复后继续整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并得到受理。我局已对该医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职权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复议请求事项已超出其投诉范围。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关于虚假广告宣传、虚假诊断等问题,已超出我局针对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反映事项及诉求的答复范围,建议申请人根据投诉事项向有关部门反映处理。
综上,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提交投诉材料,诉求为:“1.某某综合医院没有血净化、大蓝氧资质;2.销售人员唐某、庞某某没有医师资质向其推荐项目;3.处理纠纷,退/赔款;4.不能让医院再骗人。”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番禺区卫生健康局〔2022〕**号《受理告知书》,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8月12日作出《处理意见书》,载明:“……一、关于该院没有血液净化和大蓝氧治疗资质的问题。经查,某某综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机构名称:某某综合医院;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该医院设有麻醉科。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4号)之规定,‘三氧自体血疗法’为麻醉与疼痛治疗技术中的一种。二、关于反映销售人员推荐你们做治疗项目,但销售人员唐某、庞某某没有医师执业证的问题。经查,未发现唐某、庞某某为某某综合医院执业的医护人员,您的信访材料中也未提供唐某、庞某某为你们开展医学诊疗或护埋的相关资料。如你们有新的证据证明唐琳、庞某某为你们升展过医学诊疗或护理,请提交至我局。三、关于反映要求调查处理纠纷、赔偿的问题。对于你们在某某综合医院进行三氧治疗后出现诸多身体不适,质疑三氧治疗的适应症及治疗效果的问题,本案属于医疗纠纷范畴,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关于要求赔偿的诉求,你们可选择以下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市民可以和某某综合医院协商解决,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街**大道***,***号;(二)申请调解处理,市民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处理,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路**大街*号**创意园*号楼***室,联系电话:020-31072***;(三)申请行政处理,市民可以向我局书面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我局将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处理,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路***号*副楼***室,联系电话:020-8461****;(四)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道***号,联系电话:020-3912****。四、关于反映处理医院,不能让医院再骗钱、害人的问题。经调查,某某综合医院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已立案调查处理……”。《处理意见书》于8月16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7月14日,被申请人对某某综合医院涉嫌未按规定填写病例资料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被申请人已将某某综合医院涉嫌诈骗的行为作为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1月17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府延长本案行政复议审查期限30日。
本府认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处理的职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麻醉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4号)规定,“三氧自体血疗法”为麻醉与疼痛治疗技术中的一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已对某某综合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某某综合医院设有麻醉科和外科,该院为申请人实施的治疗为“三氧自体血疗法”,为麻醉和疼痛治疗技术中的一种。对某某综合医院涉嫌的违法行为已予以立案处理或者作为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对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主张查处某某综合医院虚假宣传广告的问题,由于其未在投诉时向被申请人提出,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申请人可另循途径予以解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8月12日作出的番卫(访)〔2022〕***号《关于陈某某、徐某某反映与某某综合医院医疗纠纷问题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