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番禺府行复〔2022〕53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09 17:15:29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37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龙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对其在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投诉事项(工单编号:032206280711162****)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称“经了解为小区物业聘请外部人员更换雨棚,在我单位的协调下小区物业拆卸的雨棚已重新安装完毕”,该说法与事实不符。2022年6月22日,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群里和朋友圈发通知称要拆除翠某7-4梯多个雨棚。次日,某某公司不顾业主集体反对,纠集外聘5名社会人员强行破坏和拆除翠某二期所有业主共有的雨棚。我和其他业主现场阻止破坏行为无效,只好向被申请人报警求助。我们拍摄的现场录像证明被拆除的雨棚基本完好,并没有某某公司所称的破损情况,出现破损是施工人员的故意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某某公司未经业主同意,纠集5名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强行拆除小区内公共雨棚,破坏业主财物案值超过5000元,达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未对某某公司进行依法查处,造成了小区业主重大财产损失。目前,某某公司只安装了1个雨棚,尚有6个被拆除的雨棚未重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所依程序作出涉案回复。
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投诉称:其于6月23日拨打110报警,反映某某公司纠集5名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强行拆除小区雨棚,严重破坏业主共有财产。其后,其曾多次拨打报警回执上的咨询电话询问经办人和办理进展情况,仍未获得明确回复。接到工单后,我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于7月15日通过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回复“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龙派出所民警已致电市民做好解释工作。经了解为小区物业聘请外部人员更换雨棚,在我单位的协调下小区物业拆卸的雨棚已重新安装完毕。”7月17日,平台回访后,要求我所跟进申请人不满意的情况。7月20日,我所作出涉案回复。
第二,我所依法接处警并作出涉案回复。
申请人于6月23日9时46分拨打110报警称“某某公司纠集5名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强行拆除小区雨棚,严重破坏业主共有财产”。我所接报后马上派民警接处警,并向申请人作出编号:440100202206230906370****的报警回执,同时对报警事项开展调查。以上事实有报警回执、报警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我所作出的涉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所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涉案回复。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3日9时46分,申请人拨打110报警称“某某公司纠集5名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强行拆除小区雨棚,严重破坏业主共有财产”。被申请人接报后马上派民警接处警,并向申请人作出编号:440100202206230906370****的报警回执,同时对报警事项开展调查。6月28日,申请人向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投诉称“其于6月23日拨打110报警,反映某某公司纠集5名不明身份社会人员强行拆除小区雨棚,严重破坏业主共有财产。其后,其曾多次拨打报警回执上的咨询电话询问经办人和办理进展,仍未获得明确回复。”后平台将工单分派给被申请人。7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回复:“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龙派出所民警已致电市民做好解释工作。经了解为小区物业聘请外部人员更换雨棚,在我单位的协调下小区物业拆卸的雨棚已重新安装完毕。”7月17日,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回访后,要求被申请人跟进申请人不满意的情况。7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涉案回复内容与7月15日的回复一致。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涉案回复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且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报警及投诉后,已对申请人的报警及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及时回复了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如申请人认为某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