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8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工单编号:082210181013132****)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进行查处。责令被申请人帮助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小区业主依法恢复广场停车功能。
申请人称:
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居委会)并非行政部门,被申请人将权责下放给某某居委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的权责清单显示,被申请人有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拆除了擅自占用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停车广场的“茶某斯”和“某里”两间茶饮店,但至今停车广场未归还业主使用,且被申请人未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底,被申请人作出番龙告知〔2021〕***号《答复意见书》,载明“根据翠某华庭二期的规划方案,小区内应有134个停车位,但物管公司显示只有109个,此情况属实。目前我街规划建设办与某某居委会正了解和核查中,届时将会根据核查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情况你可到我街城市管理办公室(规划建设办)了解”。但对某某翠某华庭二期车位被擅自占用减少的情况,被申请人仍未有处理措施。
业主要从某某翠某华庭二期到某某北路停车广场开车进出有两条路。一条路是通过内部消防车通道(某某北路*之**号)穿行而过,目前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设置了常闭大门,无法通行。另一条是通过外部道路从某某东村收费岗进入,这样通行不仅需要给某某东村缴纳停车费,而且在进入停车广场的位置划定了某某东村的停车位,停满了车辆,加上某某公司在场地周围设置了围栏围蔽,实质上也无法通行。现状与涉案回复不一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并帮助某某翠某华庭二期业主依法恢复广场停车功能。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涉案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番禺区大龙街道某某北路*号*形小广场的“茶某斯”和“某里”两个店铺是违法建筑且占用停车场位置,目前已经拆除,但已经围蔽了七、八年,至今都没有复原停车场,有关部门只是要求拆除并没有追究处罚责任,没有对某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表示规划位置属于停车场不是商铺,属于小区业主的位置,损害业主的利益等情况。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对某某公司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尽快恢复停车场正常使用。申请人诉求:“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对某某公司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尽快恢复停车场正常使用。”我街经调查核实后对涉案工单作出答复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我街作出的涉案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二,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主体、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番禺区大龙街道某某北路*号*形小广场停车问题,某某居委会于11月7日回复我街称:“市民反映的情况社区向某某公司了解,市民反映的情况社区已进行上报协调解决。有关建筑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调查。业主车辆有需要可以到小广场停放。如市民认为某某公司的做法侵害业主权益,可循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我街复核后于同日回复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因申请人对我街回复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满意,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将该工单转至我街重办,并提出处理意见。我街收悉后,当天转派至某某居委会继续跟进。11月17日,某某居委会回复:“关于茶某斯和某里所属小广场位置是开放区域,有关30个车位问题,现暂不恢复划线车位。现未有占用情况,市民有需要可前往停放。如市民认为某某公司的做法侵害业主权益,可循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我街复核后,于11月18日回复至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完成工单流程。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七条第一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规定,针对申请人反映小区停车管理的问题,我街根据某某居委会与某某公司的协调处理结果进行了回复,亦告知了申请人其他的救济途径,因此我街作出涉案答复的主体合法。
第三,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内容合法。
(一)申请人所反映的某某公司违法建筑已被拆除,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申请人诉求中关于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对某某公司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的问题,我街于2021年8月起已对相关违法建筑进行了调查,并确认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后我街多次口头催促某某公司尽快拆除违法建筑物,2022年3月1日,我街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某公司已将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一款“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我街已经对某某公司的违法建筑进行了调查处理,在某某公司已自行将涉案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前提下,我街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申请人并非行政相对人,无权要求我街对某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未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停车问题,已由某某公司进行处理,如对某某公司的处理不服,申请人可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接到申请人投诉后,经我街口头与某某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了解,申请人所反映的番禺区大龙街道某某北路*号*形小广场已清空,且某某公司已将原先阻碍进行小广场的部分石墩移除,保留了一个进出入口可供业主进出停车。某某公司承诺小广场可作为公共停车位给予业主使用,且不收取业主停车费,但业主需要从某某东村步行街进入小广场进行停车。对申请人所述消防车通道规划中为人行道,平时不能用作行车用途,仅能在紧急情况用作消防应急用途的问题,某某居委会亦向我街工作人员提供了现场图片予以佐证,出入口处亦未设有临时停车位划线。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七条第一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的规定,我街已履行了协调处理职能,某某公司亦已恢复广场停车用途。申请人如认为某某公司相关做法对其权益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征求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意见后向某某公司提出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第四,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就我街是否对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因申请人并非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与我街是否作出处罚不具有利害关系,且是否对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造成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所提出的诉求与其无利害关系,应当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如我街未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罚确影响了小区全体业主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利益,也未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涉案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我街作出涉案答复的主体、内容均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18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反映:“番禺区大龙街道某某北路*号*形小广场有两个茶某斯和某里两个店铺是违法建筑占用停车场位置,目前已经拆除,但已经围蔽了七、八年,至今都没有复原停车场,有关部门只是要求拆除并没有追究处罚责任,没有对某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市民表示规划位置属于停车场不是商铺,属于小区业主的位置,损害业主的利益等情况。”诉求为:“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对某某公司违法建筑进行行政处罚,并且尽快恢复停车场正常使用。”同日,涉案工单被分派至被申请人处理。1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第一次回复,载明:“市民反映的情况社区向某某公司了解,市民反映的情况社区已进行上报协调解决。有关建筑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调查。业主车辆有需要可以到小广场停放。如市民认为某某公司的做法侵害业主权益,可循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表示不满意,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将该工单转至被申请人重办。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涉案回复,载明:“关于茶某斯和某里所属小广场位置是开放区域,有关30个车位问题,现暂不恢复划线车位。现未有占用情况,市民有需要可前往停放。如市民认为某某公司的做法侵害业主权益,可循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涉案回复于11月18日通过短信形式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2月,某某公司已自行拆除番禺区大龙街道某某北路*号*形小广场的“茶某斯”和“某里”两个违法建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涉案回复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