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87号
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广州政务微信12345平台(工单编号:032209161044313****)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于2022年9月16日向广州政务微信12345平台反映番禺区洛浦街某某花园小区某某的广告长廊(涉案建筑)系违法建设,要求被申请人查处。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认为涉案建筑不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的回复与事实不符,没有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的规定,涉案建筑属于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涉案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广州政务微信12345平台反映涉案建筑系违法建设,要求我街依法定性为违法建(构)筑物并拆除广告长廊,我街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作出涉案回复,该回复并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我街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涉案回复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第二,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主体和程序合法。2022年9月16日,申请人通过广州政务微信12345平台反映关于某某花园某某绿地违法设置广告长廊,要求我街依法定性为违法建(构)筑物并拆除广告长廊,我街于10月10日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并以短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各级承办单位是事项办理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热线实行事项限时办结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事项:……投诉举报、求助、建议类事项,自收到事项之日起20日内办结”的规定,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主体和程序合法。
第三,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内容合法。
1.我街在收到关于“对某某花园桃园绿地广告廊依法定性为违法建(构)筑物要求拆除”申请后,分别向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洛浦街综合治理办、广州市番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房地产”)等单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至申请人所述位置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检查,申请人所述位置已建成六个铁框架用作于反邪教公益宣传。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市政公共设施及设备类,公安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治安管理、监控设备、岗亭等公益性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查,涉案广告设置主体为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用作建设反邪教公益宣传阵地、开展宣传工作。该广告属于公益性质广告,符合上述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故不属于违法建设。2.因广告设置区域地块属于某某房地产的预留开发用地,其土地性质并非绿化,不属于某某花园桃园的绿化地。该广告廊设置前,已征得地块权属人某某房地产的同意,未侵占、损毁绿地,不属于《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3.《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修正版)》第7.3.2款规定:“造型式户外广告,总高度不得大于4米、不得小于1.2米;最大垂直投影面积不得大于6平方米。”经现场测量、核实,涉案广告系小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符合上述造型式户外广告规格控制要求。
综上,对于申请人投诉反映的问题,我街已依法处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通过广州政务微信12345平台投诉涉案建筑系违法建设,要求依法定性为违法建(构)筑物并要求被申请人拆除。10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载明:“针对市民的诉求问题,我街执法队员接案后于2022年10月9日在到番禺区洛浦街某某花园桃园绿化用地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处放置留个铁框架,用作反邪教公益宣传,上述放置的六个铁框架不属于违法建设,现场拍摄取证。”涉案回复于同日通过短信形式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第三条规定,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434项明确规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某某花园小区绿地上的涉嫌违法建设问题作出的回复内容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