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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55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2-20 17:21: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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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50号

  申请人:广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某某燃气服务部。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司员工于2022年8月22日向钟村街**村***路**号炸串店提供了两瓶15公斤装燃气,并发现炸串店刚开张,没有装燃气报警器,于是提醒老板现在广州市要求所有餐饮店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但由于市面上没有购买渠道,只能上网购买,所有当时没有立即整改,而是由老板网上自行购买。我司认为餐饮燃气报警器属于新科技产品,品牌、规格、价格、性能都相差甚大,并无统一规范让用户选择。2020年10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并无餐饮燃气报警器的相关使用方法和条件,所以我司不构成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为。而于202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才要求所有餐饮店使用燃气必须安装餐饮燃气报警器。我司并无强制要求餐饮店安装报警器的权力,只有提醒餐饮店要按要求安装报警器的义务。我司经营一瓶燃气的利润在10至15元之间,罚款数额已超出我司的承受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为实施城市区域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燃气管理依法进行查处,并有权对违反燃气管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经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以及负责辖区内燃气非法经营者的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告知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中“序号270”中,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情况为由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依据上述有关规定,我街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燃气管理违法行为,并且有权行使燃气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二,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在钟村街**村***路**号(炸串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谢某某)供气共30kg气瓶,燃气用户在液化气瓶旁边没有按要求安装可燃气浓度报警器,存在安全隐患,我街于当日对该行为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穗番钟村协字〔2022〕1-***号《协助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号《通知书》)、穗番钟村协字〔2022〕1-***号《协助调查通知书》(以下简称***号《通知书》)、穗番钟村责字〔2022〕1-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第三,我街在查处涉案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程序正当。

  我街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并附有《现场取证照片》,确认其违法事实、并于当天向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责令其进行改正,同时向其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其在8月25日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于9月1日前到我街接受询问调查,申请人在笔录中确认其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送气服务。8月25日,我街要求燃气用户钟村街**村***路**号餐饮经营用户谢某某协助调查,并于当天制作《询问笔录》,谢某某确认其没有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故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对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我街于10月18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穗番钟村告字〔202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10月26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番禺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等文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我街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街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确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档次,并依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无向我街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街在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过程中,程序正当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四,我街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所述情形。

  在复议申请书中申请人述称“作为一名公司负责人同时也是一位底层送气工,我们并没有强制餐饮店安装报警器的权利,我们只有提醒餐饮店要按要求装报警器的义务”与法律相悖,并无正视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作为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要求燃气用户在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给予燃气使用,而非为了营业创收而消极放任燃气用户不正确安全用气,因安全责任发生的伤亡事故往往是申请人这种放任行为而发生的,为加强安全规范使用燃气,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申请人理应树立一个合格燃气经营企业应尽的责任心,要求用户规范用气,这是作为燃气经营者的根本义务。就申请人的消极态度继而发生的本案违法行为,我街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我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谢某某)供气(共30kg气瓶)的违法行为,遂进行了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号《通知书》、和***号《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和通知申请人、用户谢某某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申请人的负责人于9月1 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共30kg气瓶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遂根据该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查处违反燃气管理的行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第270条规定,对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调整由各镇街实施。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查处申请人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用户供气的违法行为的职权。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四)(七)(九)(十五)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本案中,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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