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9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穗番市监石楼举复〔2022〕**号《关于广州某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叉烧包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2月4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2518273****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穗群申举〔2022〕S***号)。书面投诉举报某某某超市(商事登记名称:广州某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经营销售的“叉烧包”(以下简称涉案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临期食品未警示消费者注意,并以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我请求被申请人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违法;书面受理本案举报投诉,并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举报人退回购物款8.8元并赔偿我1000元;依法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告知处置结果并依法奖励我等。为佐证我的观点,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我提交了消费小票复印件,微信支付页面截图,产品实物图片打印件等证据,以证实我是产品购买者,是消费者,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的举报投诉。经查证,被申请人于4月29日签收了投诉举报材料,并于5月6日书面告知受理了我的投诉。并于6月14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8477922****向我邮寄了一份《答复》。我于6月21日签收。该复函称,收到我的投诉之后,被申请人向涉案食品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发函协查,并得到答复,现回复如下:1、关于涉案食品生产厂家超范围生产问题。经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东莞市某某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范围包括烘焙类糕点(发酵类)、蒸煮类糕点(韧糕类、其他类)、其他类(发酵面制品)。涉案食品的生产单元为发酵面制品(包子)未超越许可证范围。2、关于涉案食品与标准匹配的问题。经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GB/T20977《糕点通则》中将糕点分为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其中热加工糕点分为烘焙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其他类。该厂家生产的涉案食品是经过蒸煮后的熟制品,属于水蒸类糕点,符合GB/T20977《糕点通则》的定义,选择将GB/T20977《糕点通则》作为生产涉案食品的执行标准是适宜的。经过调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暂未发现被举报人涉案食品供应商有超范围生产行为,且涉案食品符合食品所标注执行标准。被申请人遂决定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关于我提出奖励的请求,由于我未具备获得举报奖励条件,被申请人不予采纳。关于我要求的退款且赔偿的诉求,被举报人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遂决定终止调解。同时,该复函末尾明确告知,不服《答复》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救济。
我提起举报投诉时已经明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被举报人法律责任。故我的举报投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等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情况。我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置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 》(〔2013〕行他字第14号)的规定,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救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明确,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应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我的投诉举报信、证据、送达情况及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来看,案件关键争议在于:1、被申请人是否依职权处理了我的投诉请求;2、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不予立案的做法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适当;3、被申请人不予处理我举报奖励请求的行为是否适当。
第一,关于消费投诉的处理问题。被申请人既然已于2022年5月6日受理了消费投诉,就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广州市行政调解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向当事人发送调解通知,向参与行政调解人员告知组织行政调解人员信息等。鉴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便直接以被举报人拒不参加行政调解的决定,其行为明显存在不当,应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未履行消费投诉的处理义务,并责令其限期履行。退一万步说,即便被举报人确实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行政调解,被申请人也基于此作出了终止行政调解的决定,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否超出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区人民政府予以明确,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为并未告知上述事项,其做法明显存在不当,同样应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其程序违法。
第二,关于举报线索的处理问题。
我举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涉案食品超出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范畴;2、涉案食品存在与标准不一致的加工方式;3、涉案食品作为临界保质期食品未标注临界信息。判定举报是否成立,应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证结果为准。至于如何查证,显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准。考量到被申请人并未自行查阅涉案线索,客观上应认定被举报人未履行全面核查线索的义务。但回归案情,通过涉案食品所标注食用方法为:去包装隔水加大火蒸,水沸后转中火5分钟后关火,3分钟后起锅即食。从涉案食品食用方法可知,涉案食品属于“谷物粉类制成品(食品分类:0104)”;但被申请人通过协查得到的答复为:涉案食品系蒸煮类糕点;而根据国家标准GB/T31445-2014糕点分类标准第2.1.1.3项规定,蒸煮糕点是以水蒸,水煮为最终熟制工艺的糕点;对比标准附录B中表B.3中蒸煮类糕点,可以确定涉案食品等包子类产品均不在标准范围以内。被申请人未全面彻查线索,无视被举报人经营超食品生产许可所生产食品的做法明显存在不当,应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纠正。考虑到涉案食品并非蒸煮类糕点,没有明确其加工方式的做法同样存在不妥,亦属于应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纠正的情形。
关于涉案食品临界保质期的做法,因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中并未涉及上述举报事项的答复,故我请求区人民政府督促被申请人及时将被举报人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我。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举报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涉案食品的情况。
第二,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投诉举报函反映被举报人在经营销售不合格涉案食品的情况。根据该线索,我局于 5月12日对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房号的注册地址进行检查:
经调查,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我局向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由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生产厂家和涉案食品进行调查。
(一)关于涉案食品生产厂家超范围生产问题。
经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范围包括烘焙类糕点(发酵类)、蒸煮类糕点(韧糕类、其他类)、其他类(发酵面制品)。涉案食品的生产单元为发酵面制品(包子)未超越许可证范围。
(二)关于涉案食品与标准匹配的问题。
经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GB/T20977《糕点通则》中将糕点分为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其中热加工糕点分为烘焙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其他类。该生产厂家生产的涉案食品是经过蒸煮后的熟制品,属于水蒸类糕点,符合GB/T20977《糕点通则》的定义,选择将GB/T20977《糕点通则》作为生产涉案食品的执行标准是适宜的。
(三)关于临期食品未警示消费者注意的问题。
申请人反映的涉案食品保质期为5天,涉案食品于2022年3月23日生产,其于3月26日购买。由于食品的保质期可以选择生产当天或者从生产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按照从生产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保质期的规则,3月26日只是第3天,并未达到《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达到临界保质期期限的相关规定时间,无需警示消费者注意。
经过调查,执法人员暂未发现涉案食品供应商有超范围生产行为;涉案食品符合食品所标注执行标准;申请人购买的涉案食品未达到临界保质期期限的相关规定时间,无需警示消费者注意。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关于申请人提出奖励的请求,由于申请人未具备获得举报奖励条件,我局不予采纳。
关于申请人的投诉请求,我局于2022年5月6日告知已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请求,经调解,被举报人于6月14日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同日作出书面回复后邮寄给举报人。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4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涉嫌存在以下问题:1、涉案食品生产厂家超范围生产;2、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所标注执行标准;3、被举报人未就涉案食品已达到临界保质期期限的日期警示消费者。请求被申请人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食品的行为违法;书面受理本案举报投诉,并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举报人退回购物款8.8元并赔偿申请人1000元;依法对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处罚完毕后告知处置结果并依法奖励申请人等。5月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请求。5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镇**路**号***房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商家表示相关食品均已售空。经查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于5月16日向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由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生产厂家和产品进行调查。5月23日,因情况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
6月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作出东市监回函〔2022〕02060****号《协助调查函复函》,根据其调查情况,反馈如下:1、生产厂家持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2、生产厂家在3月份有直接向广州某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供应过叉烧包。3、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发证范围包括烘焙类糕点(发酵类)、蒸煮类糕点(韧糕类、其他类)、其他类[发酵面制品](花卷、发糕、馒头、包子),叉烧包的生产单元为发酵面制品(包子)未超越许可证范围。GB/T20977《糕点通则》中将糕点分为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其中热加工糕点分为烘焙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其他类。叉烧包的生产工艺主要为(原料领用-拆袋-过筛-和面-压面-成型-醒发-蒸制-冷却→包装-入库-发货),生产工艺是经过蒸煮后的熟制品,属于水蒸类糕点。符合GB/T20977《糕点通则》的定义,选择将GB/T20977《糕点通则》作为生产叉烧包的执行标准是适宜的。同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仓库出库明细报表作为附件提供给被申请人。6月14日,因被举报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遂决定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其决定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等情况,该《答复》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10月9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2〕390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5月12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经查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遂于5月16日向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由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生产厂家和产品进行调查。5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6月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作出《协助调查函复函》。6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其决定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等情况,并将该《答复》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期。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下列期限:……(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形式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被举报人表示相关食品均已售空。经调查,申请人举报的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遂向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由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相关生产厂家和产品进行调查。经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范围包括烘焙类糕点(发酵类)、蒸煮类糕点(韧糕类、其他类)、其他类(发酵面制品)。涉案食品的生产单元为发酵面制品(包子)未超越许可证范围。GB/T20977《糕点通则》中将糕点分为热加工糕点、冷加工糕点。其中热加工糕点分为烘焙糕点、油炸糕点、水蒸糕点、熟粉糕点、其他类。生产厂家生产的涉案食品是经过蒸煮后的熟制品,属于水蒸类糕点,符合GB/T20977《糕点通则》的定义,选择将GB/T20977《糕点通则》作为生产涉案食品的执行标准是适宜的。同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厦分局将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仓库出库明细报表作为附件提供给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遂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且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遂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及不予奖励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因被举报人提交的《投诉事件情况说明》已明确表示不予接受申请人的诉求,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据此答复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的做法,并无不妥。
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未警示消费者注意的问题。申请人反映的涉案食品产品保质期为5天,涉案食品于2022年3月23日生产,其于3月26日购买。由于涉案食品的保质期可以选择生产当天或者从生产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按照从生产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保质期的规则,3月26日只是第3天,并未达到《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中关于食品达到临界保质期期限的相关规定时间,无需警示消费者注意。鉴于申请人通过此次复议已经知晓了涉案食品不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有关情况,虽然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投诉临近保质期食品的事项作出回复存在瑕疵,但是本府再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予以告知已无实际意义,现本府对此予以指正,被申请人应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并改进。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穗番市监石楼举复〔2022〕**号《关于广州某某某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叉烧包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