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13号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因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