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514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唐剑锋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穗番交运罚〔2022〕PY2022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2年8月4日,我开着摩托车经过大石地铁口,有位路人向我问路,随后他叫我搭他去植村上班,跟我议价。结果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拉我下车,逼我签字开单。那路人我也没有搭他去,也没收他钱。当时我拒绝签字,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威胁我说警告我配合他们工作,我只好无奈签字,我认为不应该交这两千块钱,因为我还没有构成违法交易和非法营运。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8月4日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番禺区大石地铁站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申请人驾驶桂N0A***二轮摩托车接载了一名乘客。经调查发现,申请人接载该名乘客从大石地铁站A出口至植村,双方商定车费为13元,到达目的地后由申请人收取。在查清事实并按规定制作现场调查材料后,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交通运输案件处理告知书》交付申请人。申请人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这一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相互印证。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充分。
第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体正确、程序合法。《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我局作为番禺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在执法程序上,本案执法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持证上岗,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摄像、摄影取证,并经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后按规定制作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我局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案主体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申请人利用桂N0A***两轮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必须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第四,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适当。《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利用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根据《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其他)第1项的规定,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第一次查处的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应给予“责令停止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经营行为,处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属初次违法,其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因此,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理、适当。
第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提出两点理由,一是他并没有搭客人去,也没有收钱;二是执法人员威胁他,不签字执法人员替他签,无奈只能签字。经核对现场视频,对该理由答复如下:
一是车有无开动、是否已经支付车费并不是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违法事实成立的必要条件。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摩托车,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了客运服务。至于是否已经支付车费、行程是否已经开始,并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定性。本案中,申请人与乘客之间已就收费载客及行程达成合意,只是因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执法人员查处而使行程没有完成,没有实际收取费用。
二是我局执法人员并未威胁申请人。根据执法现场录像显示,我局执法人员向其表述,你不签字可以,不签字是你的权利,如你不签字执法人员将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名”。申请人对执法人员的话语产生了误解,并非申请人所说的执法人员替申请人签名,而是在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情况下, 执法人员将在执法笔录上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名”,记录现场情况。
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体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8月4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地铁口A口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申请人驾驶桂N0A***两轮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9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粤穗番交运违通〔2022〕PY202209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处责令停止经营,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通知书于次日送达给申请人,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存在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拒收邮件。10月10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当面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城市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据此,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但人力三轮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专业批发市场内进行运货的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利用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存在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本府予以支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并没有搭客人去,也没有收钱的主张,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与乘客之间已就收费载客及行程达成合意,利用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行为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摩托车,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了客运服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穗番交运罚〔2022〕PY20220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