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381号
申请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以下简称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2年6月27日以全国12315平台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反映广州市番禺区某某某食品零售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的某某千层酥(以下简称“涉案食品”)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举报内容为:我于2022年6月4日在淘宝平台被举报人开设的店铺“某某馋喵屋”,支付花费14.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某某千层酥早餐饼干整箱代餐办公室耐吃网红推荐零食小吃休闲食品”-原味-8包送8包-某某千层酥1件,到货发现食品存在生产经营食品未经出厂检验、无合格标识、基本标识不全等多种问题:食品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取证;要求被举报人提供我购买食品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立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和报告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回复两种方式回复我。而被申请人于7月4日作出的不立案的回复载明:“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商家注册地址为淘宝平台网页地址,在我镇没有实体地址。投诉人提供送货电话,商家注册电话也无法联系商家,我局执法人员无法跟进处理。建议投诉直接在淘宝平台投诉。”
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我存在以下异议: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立案与否需要被申请人负责人作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我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程序规定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认真履职调查和回复我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公平公正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
2、被申请人回复找不到被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的细则。被申请人回复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注册的店铺却依然还在进行经营活动,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由此说明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也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企业找不到人就是营业执照变更、异地经营。但是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在监管什么?监管职责哪里去了?我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的举报材料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店铺各种信息、店铺联系方式等,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店铺联系商家,甚至是举报材料里面快递照片的被举报人发货电话联系被举报人。同时《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展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但是截止今日,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该规定的职责,并未对本次案件进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公示。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法定职责。3、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我举报的全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我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我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请求区人民政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取证处理。且被申请人应将执法证据以书面形式回复我,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转来举报单,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存在生产经营食品未经出厂检验、无合格标识、基本标识不全等问题。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进行处理,并于7月4日依法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
第二,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
经核查,被举报人注册地址为淘宝平台网页:http://shop4255****1.taobao.com,在石楼镇无实体地址。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手机号码和申请人提供的送货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到该商户,执法人员在2022年6月30日到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者住址(番禺区石楼镇**村**花园*期*街*号)亦无法找到经营者,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跟进处理。我局遂决定不予立案,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三,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规,并无不当。
我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线索后,已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查,由于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遂决定不予立案。相关处理结果已依法告知申请人。我局所承担的举报处理、核查、投诉调解及处理结果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并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违法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主要内容为反映被举报人存在生产经营食品未经出厂检验、无合格标识、基本标识不全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核实、处理,处理完毕后答复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注册地址为淘宝平台网页:http://shop4255****1.taobao.com,在番禺区石楼镇无实体地址。6月30日,被申请人前往该店经营者林某某的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村**花园*期*街*号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执法人员无法进一步跟进处理。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并于7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6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番禺区石楼镇**村**花园*期*街*号为居民住宅,未有人员在该民宅中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8月16日,被申请人向淘宝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番市监网移字〔2022〕14**号《关于韦某某举报广州市番禺区某某某食品零售店事项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建议其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核验的涉事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将举报事项交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6月30日前往被举报人经营者林凯欣的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村**花园*期*街*号进行调查,于7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有关信息报送义务,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注册地址为淘宝平台网页:http://shop4255****1.taobao.com,在石楼镇无实体地址。被申请人到该店经营者林某某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村**花园*期*街*号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营。被申请人遂向淘宝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建议其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核验的涉事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将举报事项交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相关调查情况及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